330782000000/2004-340597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义乌市公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员工聘用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义政办发〔2004〕99号
2004-10-19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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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发布时间:200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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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卫生局关于《义乌市公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员工聘用制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 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义乌市公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员工聘用制实施意见
义乌市卫生局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 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公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员工聘用制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1、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 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从服务于义乌市现代化建设和满足不同层次人群卫生需求出发,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理顺政事职能,下放管理权限,积极推进改革,为卫生事业全面、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2、改革目标
根据建立义乌市现代化卫生服务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引进竞争机制,实现事业单位用人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向单位用人转变,向岗位管理转变,建立起符合卫生工作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监督,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管理新体制,基本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因事设岗、按岗聘 用、岗位管理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 竞争、择优原则。
3、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原则。
4、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 员编制的医疗卫生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当年核定的计划编制原则。
三、全员聘用的方法
(一)人事代理制
1998年开始全市公立 医疗卫生单位已实行人事代理及新进员工的人事档案,由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二)职称评聘分离制
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合理设定岗位,员工竞争上 岗,职称既可低职高聘,也可高职低聘,低职高聘的具体条件参照义职改〔2002〕2号 和〔2004〕1号文件执行。
(三)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制
单位根据聘用合同,加强对被聘用人员的管 理。
(四)聘用的基本条件
1、 实行“准入制”。法律要求具备执业资格的岗位的应聘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 格证书,持证上岗。
2、具有拟聘用岗位要求 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能胜任本岗位工作。除法律规定以外,任职要求由各公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发展目标具体制 订。
3、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
4、身体健康。
(五)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职数及职 责、聘用条件等事项(院长聘任制另行制订)。
2、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3、对应聘人员的资格、 条件进行审核并公布审核结果。
4、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 或考核、医德医风等方面的民主测评。
5、根据考试或考核、民 主测评结果,确定拟聘任的科室负责人名单并予公布,单位法人代表给拟聘任的科室负责人发放聘任书。
6、各科室负责人根据考 试或考核、民主测评结果提出拟聘员工名单,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确定并公布聘用员工名单。
7、单位法人代表与受聘 员工签订聘用合同。
8、聘用合同报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备案。
(六)聘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同期 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 求。
3、岗位纪 律。
4、岗位工作条 件。
5、薪酬福利待 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 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 任。
8、其他特别约定。
(七)聘用期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 限的合同。
1、对流动性强、技术含 量低的岗位和新进员工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
岗位或者职业需要,可订立3年以上10年以下期限相对较长的中长期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 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2、工作满25年或者在 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员工,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员工退休的合 同。
3、新聘用大中专毕业生 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实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试用期),见习期应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见习期满,如考核不合格或未通过执业资格考试和职称初级考试的,则聘用单位可单方 解除聘用合同。
4、转业(复退)军人, 首次按上级规定安置,并给予3年适应期,可以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非本人原因,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辞退或单方解除聘用 合同。合同期满,参加本单位全员聘用。
5、原签订劳动合同的员 工,经双方协商解除原劳动合同后参加全员聘用。
(八)聘后岗位管理:
1、制订岗位考核细则: 聘用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及聘用的有关内容,制订并公布考核细则,按细则规定进行考核。
2、严格实行岗位考核 制: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按岗位考核细则的内容进行考核。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特点实行定期考核(如季度、年度、聘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如单项考核、上级指令性考核等)相结 合;也可以与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等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登记。
3、 岗位考核结果的应用:以实际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绩效工资发放和下一年度或下一聘用周期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受聘员工若在年度考核或聘期内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 聘员工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受聘者不同意调整岗位或调整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则解除聘用合同。岗位变化后,相应改变受聘员工的岗位薪酬,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 应变更。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四、未聘人员的处理办法
(一)内部退养:卫技人员距法定退休年 龄3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非卫技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卫生局批准后,可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并与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内部退养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的待遇,不影响调资和工龄计算,到达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 续。
(二)因本人不适应单位工作或其他原因而未被聘 用者,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待聘。落聘人员在待 岗期间(待聘期不超过三个月)由单位组织学习培训(或自费进修一年),并参加临时性工作。服从单位统一安排,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待聘期间只享受政府规定的职工最 低工资。待聘期满经考核仍不合格或待聘期间不服从单位安排的,予以辞退;
2、试聘。待聘期内表现 好的,单位提供试聘岗位。试聘时间不超过6个月,试聘期间只发本单位新分配制度的基本工资及80%的绩效工资,试聘期内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给予聘用,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 退。
3、辞职(自谋职 业)。 落聘人员申请辞职的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并给予一次性安置费:工龄在5年以内的发基础安置费5000元,超过5年的,每超一年增发安置 费1000元,其中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发,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4、确因特殊情况和正当 理由如调离、内退、辞聘等而不应聘的员工,应在全员聘用前书面提出申请,并说明意向,经单位同意,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单位给予三个月的办理期(自本人提出申请之日算 起)。办理期内正常工作的享受本单位新分配制度的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的80%。三个月后未能办理有关手续的,按辞退处理。
5、系统内外交 流:在待 聘和试聘期内,可以向系统内外单位交流。
五、辞聘、解聘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 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考入普通高校。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4、依法服兵役。
5、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 用合同后,六个月后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 除聘用合同。
(三)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 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5个 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 擅自出国(境)或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 作规程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 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部门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并收监执行的或被劳动教养的。
6、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 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7、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 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 员)。
8、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 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其他工作的(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 员)。
(四)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 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 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 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 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10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 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 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 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五)聘用合同期内解聘后的有关规 定
1、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 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除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 定。
2、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 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
3、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 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及时办理计划生育、人事档案等关系转移手续。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 作。
4、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 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聘用 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
(2)受聘 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的;
(3)受聘 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 的。
经济补偿标准: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的工作年 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因聘用单位改制、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 安置人员,对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岗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六、聘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当事人因聘用发生争议时应当以协商调解解决为 主。经单位和主管部门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加强领导,切实推进公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推行员工聘用制度是切实推进公立医疗卫生事业单 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党、政、工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员工聘用工作。要坚 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制订员工聘用方案。员工聘用方案须经集体讨论,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市卫生局审批后向员工公布。
卫生部门要加强员工聘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 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员工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公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员工聘用制度的实施情况,安排适当经费予以保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简 化办事程序,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员工聘用工作,共同推进公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本实施意见于2004年 11月1日起实施,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