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08-265466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规范

  • 文件名称:

    义乌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

  • 发布机构:

    义乌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2008-04-3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义乌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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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4-30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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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有关部委联合颁发的《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事项具体范围》确定国家秘密的范围。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照国家秘密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坚持“先审核后公开”、 “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必须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由审核小组负责审核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审核小组组长应由熟悉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领导担任。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统一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报审核小组审核,审核小组审核后签署意见,再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可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的审核小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办审核确定。

市保密办要加强对各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的指导。强化对保密审核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提高保密审核人员的保密观念和业务水平,增强保密审核能力,确保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的审核小组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