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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通知
【已废止】义乌市供水调度管理办法(试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义政办发〔2010〕100号
2010-08-22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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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发布时间:201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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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供水一体化常态下水资源的调度管理,科学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城乡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供水水源地水资源的调度管理、制水企业供水水量的调度和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供水水源地,包括供水水库、山塘和境内外引水调节池。
第三条 水资源的调度与管理,本着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科学保护的原则,统筹水源地的防洪、供水、发电、灌溉、生态等功能,立足水资源优化利用。
第四条 地下水资源是生活、生产、生态的重要战略资源,在管理上实行总量控制、有序开采、有偿使用、定额管理,实现生态平衡、持续利用。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水水源地水资源的调度管理、制水企业供水水量的调度和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
第二章 供水调度
第六条 各供水水源地的水量分配与调度,按照区域优先、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优先原则,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在抗旱、防洪等应急情况下,实行跨区域调度。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八条 各供水水源地和制水企业按规定安装水量实时监控系统,制定年度供水计划和应急供水预案,在每年11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条 各供水水源地和制水企业的水量调度,依照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实时调度指令进行,并按照水量调度指令做好生产计划的安排,服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供水水源地和制水企业建立水情月报制度,每月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月蓄供水情况,并做好月度水情分析,提出下月用水计划。遇特殊时段,实行旬报、日报制度。
第十一条 城乡供水实行分区域供水,各区域之间主管网交接点安装正反双向计量设施和实时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供水水源地的蓄水情况,下达水量临时调度指令,必要时实行跨区域供水。
第十三条 当发生严重干旱灾害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实施应急调度。
第十四条 当供水水源地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调度措施。
第十五条 积极推行双管分质供水,提高水资源的保障水平。
第三章 供水分区划定
第十六条 实行分区域供水,全市共划分为主城区、义东北区、义南区、义西区等四个供水分区。
主城区包括稠江、稠城、北苑、后宅、江东,主要供水水厂为城北水厂、义驾山水厂,主要供水水源为横锦水库引水工程、八都水库、巧溪水库、南山坑水库。
义东北区包括廿三里、苏溪、大陈,主要供水水厂为苏溪水厂、强胜水厂、卫星水厂,主要供水水源为八都水库、巧溪水库、卫星水库、王大坑水库。
义南区包括佛堂、赤岸,主要供水水厂为佛堂水厂、义南水厂,主要供水水源为柏峰水库、枫坑水库。
义西区包括城西、上溪、义亭,主要供水水厂为上溪水厂、城西水厂,主要供水水源为岩口水库、长堰水库。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供水水源地管理单位和制水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执行水量调度指令或者水量实时调度指令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