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0-40512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意见

  • 文件名称: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管道天然气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义政发〔2010〕88号

  • 成文日期:

    2010-09-0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管道天然气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部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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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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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管道天然气开发利用工作,促进我市管道天然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发改委《天然气利用政策》、《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根据《义乌市城市天然气利用规划》,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管道天然气开发利用目的意义

(一)管道天然气是一种安全经济、清洁环保、方便快捷的绿色能源。开发利用管道天然气,对于我市优化能源结构、推进节能减排、增强企业竞争力、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管道天然气的开发利用,加快我市能源消费多元化,实现改善空气质量、提升城市品位、优化投资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综合目标。到2012年底,建成燃气管道120公里,覆盖天然气用户12万户;到2020年,建成燃气管道500公里,天然气用户达到40万户,天然气年用气量达2.9亿立方米,城市居民管道气化率达85%以上。

二、切实加快管道天然气推广应用

(二)对于城市天然气利用规划区范围内的已建住宅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已建项目,采取稳步推进的原则建设管道天然气设施。在做好新建、在建住宅建设项目管道燃气配套的同时,全力推进已建住宅的管道燃气配套设施改造,提高天然气的普及率,全力扩大老城区管网建设,促进管道燃气在新老城区推广使用。

(三)在城市天然气利用规划区范围内,限制新建燃煤、燃油锅炉和以煤、燃油为主要能源的工业项目,鼓励原有项目逐步进行燃料替换改造,提倡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四)积极推进城市公交、出租车改用天然气工作。为加快汽车“油改气”,确保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建设、规划、国土、交通等部门要积极做好汽车天然气加气站的规划设置、汽车“油改气”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天然气市场开发以满足民用、一般公共服务用气和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为主,鼓励双燃料和可中断用户的发展,压缩一般生产性用气项目,严格限制低效、低附加值和不利于资源优化利用的用气项目。

三、积极推进管道天然气工程建设

(六)凡在城市天然气利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市政道桥工程以及其他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工程项目,管道燃气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城市天然气管网短期内无法到达的区域,应当按照天然气利用专项规划预留管道燃气设施的安装位置。其中,高层民用建筑需要建设临时供气设施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设计和安装管道燃气设施。有关单位应在方案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予以严格把关。

(七)对于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义乌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签订管道燃气配套建设合同,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对未配套建设燃气管道的项目,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管道燃气配套建设专项验收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综合验收时,必须组织管道燃气配套建设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分期实施的在建住宅项目,前期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的必须进行管道燃气配套改造,否则不予项目总体验收。

(八)城市管道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做到安全文明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外地企业在我市承接业务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管道燃气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方案审批、招投标、监理、图纸审查、压力管道监督检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手续,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施工图纸未配套管道燃气设计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以及未办理管道燃气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九)管道燃气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大力扶持管道天然气开发利用

(十)天然气开发利用项目投资额大、回收期长,为鼓励企业投资建设,降低管道天然气的单位成本和售价,对管道天然气工程建设期间所需缴纳的税费给予相应优惠,在项目用地方面给予支持,在发展城市老小区用户方面给予相应补贴。具体如下:

1.城市管道天然气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提供资料。

2.城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中临时占用道路或城市绿化的,在建设部门批准建设时期内,不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城市绿化补偿费,由管网建设业主单位按规定自行修复;超出批准建设时期继续占道施工的,按规定标准另行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天然气管网施工穿越公路对现行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由管网建设业主单位按规定标准予以修复,不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3.根据天然气设施建设发展情况,对非新建小区居民用户开通点火的前10万户给予天然气公司每户500元的财政补贴。

4.城市管道天然气项目建设所需用地,按照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用地,以行政划拨、挂牌或协议等方式出让。

5.其他有关我市的规费,参照省、市重点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成本价加适当管理费的原则,按最低标准给予优惠。

五、努力营造管道天然气开发利用良好环境

(十一)管道燃气配套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向天然气公司提出申请,由天然气公司组织建设。根据《义乌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规定,天然气公司向居民用户收取的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按照1800元/户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管道燃气的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场站、市政干管、附属设施等由天然气公司负责出资建设。开发建设单位与天然气公司签订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时,须按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标准预先支付50%的款项,剩余款项在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专项验收通过后付清。

(十二)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天然气公司,应严格按照《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我市燃气行业的管理和指导,为加快管道天然气的开发利用工作服务。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管理,参照周边县(市)现行气价水平,科学测算,依法听证,合理定价。发展和改革、规划、安全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工商、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管理,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宣传引导、规划建设、指导服务、经营使用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等工作。

二〇一年九月四日


  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义政办发〔2024〕6号),部分废止内容如下:

  废止第四大点第(十)项的第3小点,3.根据天然气设施建设发展情况,对非新建小区居民用户开通点火的前10万户给予天然气公司每户500元的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