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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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782000000/2011-405110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储备成品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1〕7号

  • 成文日期:

    2011-01-1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储备成品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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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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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储备成品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义乌市储备成品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储备成品粮管理,保障粮食应急供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浙江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储备成品粮承(代)储、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储备成品粮,是指市人民政府用于调节本市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依据省政府规定要求而建立并纳入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的成品粮储备。

第四条  储备成品粮的品种应当适合本市居民口粮消费习惯和应急需要,一般为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的晚粳米、中晚籼米或特制二等及以上的小麦粉,不得以原粮或半成品粮折合顶替储备成品粮。

第五条  市粮食局是我市储备成品粮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储公司)负责储备成品粮安全承储及日常管理工作。收储公司自行承储全部储备成品粮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储存条件、诚实守信的粮食加工、批发经营企业或经营户(以下简称代储单位)代储储备成品粮。收储公司应负责对代储单位开展检查监督。

第六条  储备成品粮的调用权由市人民政府行使。市政府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并作出应急调用决定时,承(代)储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政府指令,服从统一调度,按照政府指定的价格组织应急供应。

收储公司应当落实应急调用所需的运输车辆、人力物力。

第二章  代储管理

第七条  收储公司委托代储成品粮,应当向市粮食局和财政局报告,并提交储备成品粮代储方案,经书面同意后实施。收储公司对委托代储的成品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收储公司应当按照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择优选取代储单位,并与代储单位签订《储备成品粮委托代储协议书》,明确代储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标准、资金、费用补贴标准、包装规格、轮换、动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基本内容。《储备成品粮委托代储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粮食局、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第九条  代储单位常年经营的粮食最低库存量不得少于《储备成品粮委托代储协议书》确定的储备成品粮数量和本企业正常周转库存之和,并符合相应品种要求。

第三章  仓储管理

第十条  承(代)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各项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防火防盗、防虫防霉防鼠及防汛防台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一条  用于储存储备成品粮的仓房应保持完好,符合基本储粮功能要求,并且卫生、整洁、无污染。承(代)储企业应定期对储备成品粮的仓房进行安全检查和仓储设施维护。

第十二条  承(代)储企业应当积极应用绿色、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特别是低温、准低温等保鲜储粮技术,保证储备成品粮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储备成品粮库存应严格按照账实相符,专仓储存、专账记载、专人管理,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地点落实的要求进行管理。储存期间要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储备仓应当设立粮食保管囤头卡、实物保管账、储备粮油专卡及粮情检查记录本。

承(代)储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储备成品粮库存实物台账。代储单位须每月向收储公司报送,收储公司须于每月底报送市粮食局。

储备成品粮库存纳入地方储备粮统计,由收储公司按统计制度规定和统计折率折算为储备原粮统计上报。

第十四条  收储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成品粮储藏的有关要求,定期检查分析粮情,及时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储粮安全责任事故,应当按照仓储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粮食局。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储备成品粮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

第十六条  储备成品粮一般采用小包装方式储存,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第十七条  收储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品粮质量、卫生标准以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储备成品粮质量管理制度。储备成品粮的入库质量,以具有规定资质检验机构的质量、卫生检测报告为准。

承(代)储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检化验仪器和设备,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制度,加强对储备成品粮的质量和卫生抽检,确保储备成品粮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卫生符合食用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  承(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的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和卫生标准要求的成品粮,不得作为储备成品粮。

第五章  轮换管理

第十九条  储备成品粮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以及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做到保持规模、先储先轮、均衡有序,不得轮空。

第二十条  收储公司自行保管的储备成品粮,由收储公司根据质量、保质期和市场供应等情况提出轮换方案,报市粮食局和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由收储公司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储单位保管的储备成品粮,由代储单位在保证库存数量的前提下,结合粮食加工、批发经营等业务自行组织轮换。具体轮换时间和轮换次数视质量、保质期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  费用补贴

第二十二条  储备成品粮所需资金由承(代)储企业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解决或企业自筹解决。成品粮的储备费用由市财政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实行按季补贴、定额补助,由收储公司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收储公司每季末应如实报告储备成品粮应补贴数量,经市粮食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拨。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粮食、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储备成品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粮食局要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建立储备成品粮库存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承(代)储企业储备成品粮库存进行检查,每月检查1次以上,并不定期随机抽查1-2次,确保储备成品粮库存落实到位,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四条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储备成品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代)储企业对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二十五条  承(代)储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按照《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