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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义政办发〔2011〕130号
2011-10-12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1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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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义乌市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规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 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是指政府投资项目交由专门的项目建设单位(简称项目集中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完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市政府授权组建的国有公共建设公司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集中建设工作;涉及区域连片开发的重大项目,可以另行明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进行,可先行实行集中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范围如下:
(一)科技、文化、体育、民政、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和部分教育、卫生事业项目;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办公业务用房;
(三)市财政以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条 项目使用单位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项目集中建设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行使项目建设的有关职责。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使用单位,是指项目建成之后,归其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其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工作需要和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申请及所需的其它材料;
(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工程勘察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
(三)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的报批;
(四)协助项目土地征收、拆迁工作;
(五)提出项目用地申请及办理土地受让手续;
(六)协助项目招标工作,监督工程建设;
(七)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八)向集中建设单位移交工程前期工作文件资料并协助其开展建设工作;
(九)协助审核工程决算;
(十)做好项目完成建设后的接收工作。
第八条 项目使用单位、国土局、项目所在地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迁和房屋拆迁工作。
第九条 项目集中建设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项目前期工作;
(二)负责施工图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
(三)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四)组织工程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五)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签订以及合同履行全过程管理监督;
(六)按项目进度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审核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进行施工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八)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九)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其他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和项目竣工文件,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移交;
(十)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项目竣工验收后向使用单位及时移交资产和资料;
(十二)受项目法人委托还需承担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其它相关部门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并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集中建设单位根据发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和优化工作,并作为项目集中建设单位控制投资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概算经批准后不得变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集中建设单位提出,市投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及使用单位审核后可办理初步设计概算变更手续:
(一)发生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省、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
(三)经政府批准,工程内容、建设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调整;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集中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工程的招标、采购、监理和施工等。
第十四条 集中建设项目建成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集中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集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汇总审核编制集中建设项目年度支出预算。按现行管理规定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资金支付,审核批复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集中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拨付,用于办理开工前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集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有选择地开展集中建设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应、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项目集中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监管职责,责令其限期纠正;有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项目集中建设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