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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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02609290T/2014-5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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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

    2014-01-22 16:27:0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义乌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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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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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把政务信息公开作为构建服务型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依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企业和各类组织的监督,有力的保障了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我局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机制,先后制定了《义乌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目录》、《义乌市环保局信息公开指南》、《环保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和《义乌市环保局公文处理制度》等制度,明确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并要求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具体的政务公开信息报送。为了方便公众查询信息,我局门户网站根据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设立了信息公开专栏,下设机构概况、政策文件、规划计划、行政职责、工作动态、人事信息、财政信息等七大板块,并按要求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方便了市民按程序查询有关信息,并落实专人保证随时受理网上信息公开申请,环境信息公开便民服务工作进一步落实。充分利用局网站为宣传平台,及时把我市环境质量情况、环境管理方面的信息和文件上网,同时提供各类表格下载。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截至20131231日,环保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更新)工作信息454条,其中政策文件和规划计划43条,工作动态类15条,环境质量类280条,工程建设类129条。我局行政审批科在365便民服务中心电子政务系统主动公开环保审批许可项目445个,其中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253个,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192个,全年累计接受各类咨询1300余次。

主动公开内容:

1.环境核查审批类:201311日至20131231日,我局累计公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445条;公开由浙江省环保厅组织的行业环保核查信息0条,上市环保核查信息0条;企业环保良好信用行为79条,企业环境违法信息102条,环保信用等级信息158条。

2.环境质量监测类: 2013111日起,我市已实现在义乌商报、义乌电视台、噪声显示屏、党政信息中心等平台,即时向社会发布AQI日报数据。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是根据20123月国家发布的新空气质量评价标准,将6项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和臭氧)用统一的评价标准呈现。现在,市民还可以在省环保厅门户网站实时查询义乌市江东、北苑两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的实时监测数据,如各项污染物小时均值及日均值、首要污染物等,市环保局网站首页也提供了该查询的链接。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013年度,我局政府信息均为主动公开,无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情形。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局所有信息均为免费公开,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3年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通过梳理和分析,目前我局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信息量和信息公开覆盖面有待于进一步扩大;二是公开内容不够规范,制度不够完善;三是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力度不够。针对这些问题,2013年将采取有效措施,深化和规范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1.深化政务公开内容,加大便民服务力度。强调政务公开必须坚持的公正、便民、廉政、勤政的原则,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使企业、客商清楚的了解到了环保方面的政策、方针、路线。

2.突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在深化完善和巩固提高上下功夫,加大“真公开”的力度。同时,进一步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并在工作质量、态度、时效等方面作出承诺,不断增强工作透明度。

3、进一步提高环保工作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上新台阶。促进环境保护工作作为政务公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政务公开资料建档工作,做到政务公开有史可查。

                             

            

 

 

                                                             义乌市环境保护局

                                                            O一四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