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666184483L/2014-06059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义乌市国资委

  • 发文字号:

    义国资委发〔2014〕87号

  • 成文日期:

    2014-11-1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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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1-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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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义乌市市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义乌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由市政府派出,依法行使监督权,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工作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所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资产活动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实现保护国有权益的目标。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在工作中要做到:坚定信念,忠于职守;刻苦学习,勤奋工作;依法监督,公正廉洁;务实创新,不辱使命,做国有资产的忠诚卫士。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义乌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主要职责: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和对监事会成员的管理,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协调监事会与企业的工作关系。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职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代行职权;不设监事会副主席的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临时负责。

第七条 监事会其他成员按照监事会内部分工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下列情况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提议;

(二)监事提议;

(三)市国资委要求召开。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会议议题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报告;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三)讨论、审议专项检查事项;

(四)讨论、审议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提交的重要专项报告;

(五)三分之一(含)以上监事提请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包括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参加,实到人数不能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须经表决方式决定的事项,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如参加会议人数为偶数,不同意见的表决票数相等时,可暂缓形成决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决定的一般事项,应当经与会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但监事会会议决定以下事项,须经三分之二(含)以上与会监事表决通过:

(一)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或年度工作报告;

(二)提出对重大监督检查事项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对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评价建议;

(四)市国资委提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出席监事的姓名;

(二)会议议程;

(三)监事发言要点以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与会监事对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应在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为密级文件资料,须按国家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及时立卷归档。

第四章  参加企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在日常监督中可列席企业的下列会议:

(一)股东会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

(三)党委会、总经理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经济类专题会议;

(四)职工代表大会;

(五)财务、审计工作会议;

(六)与监事会履职有关的其他会议。

第十七条 企业在召开上述会议时,应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会议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设置参加会议登记簿。登记内容应包括:企业及会议名称、通知人、会议时间、参会人员。会议登记经监事会主席签批后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 参加会议的监事会成员应当对会议情况作出记录,经监事会主席审阅、监事会其他成员传阅后留存备查。纪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及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参会人员、议题、议定事项及表决情况、参会人员认为需要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条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阅企业有关会议记录或纪要。

第五章  信息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督促企业建立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实现监管信息的对称、通畅。企业向监事会报送重要信息应纳入企业日常的信息传递工作流程,做到及时、有效。重要信息包括经营管理信息、财务会计内部审计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纪检监察工商税务政府审计等专项监督信息、印发的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向监事会报送的经营管理信息主要包括:

(一)企业重大投资计划及可行性报告;

(二)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决议(决定)或报告;

(三)企业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监事会的报告;

(四)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经理的报告;

(五)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免、奖惩决定;

(六)企业制定或修订的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

(七)企业经营管理机构设置变动决定;

(八)企业召开的重要会议的纪要;

(九)企业年度、半年度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十)企业关联交易信息;

(十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出国或国内出差5日以上的信息;

(十二)其他重要经营管理活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向监事会报送的财务会计内部审计信息主要包括:

(一)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含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整后的财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

(五)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重要的企业内部审计报告事项;

(六)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

(七)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有关财务会计信息的说明和分析。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向监事会报送的重大事项信息主要包括:

(一)投资及资本性支出、融资、产权转让、重大改组、收购兼并、委托理财及委托贷款、担保、抵押、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

(二)支付大额款项或签订大额经济合同(监事会主席根据各企业状况和资金性质,适度确定款项标准);

(三)工程发包及招投标;

(四)重大违纪或重大诉讼;

(五)特殊内部政策;

(六)评估、审计、鉴证;

(七)突发事件或紧急重大事项;

(八)政府部门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何时候发现以下重要情况,在第一时间如实报告监事会:

(一)单项资产损失额或可能损失额达100万元以上,及后果严重的各类资产损失;

(二)经营管理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做出的涉及企业资产安全的决策。

第六章  工作联络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与市国资委保持及时、顺畅的工作联系。监事会每月向市国资书面提交工作情况报告,重大、紧急事项及时通报,并履行工作例会制度。工作例会是监事会日常工作中定期召开的会议,主要有监事会例会、主席例会和专职监事例会。

(一)监事会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每周一次。相互通报派驻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讨论相关工作,监事会主席就下步工作提出要求。

(二)监事会主席例会。由市国资委召集,各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市国资委相关职能科室参加,每月一次,交流监督成果运用以及相互间协同配合的情况,研究安排下阶段监事会工作。

(三)专职监事例会。由市国资委召集并主持,专职监事参加,不定期召开,主要交流研讨具体业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因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络的,一般由监事会直接进行,也可由市国资委协调进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涉及到企业所在地党政机关或其负责人的问题,需向当地党政机关、政法部门移交、转送所涉及的材料时,须经委领导批准,按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向市国资委提出报告,经委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监事会要建立相应的联络工作制度和程序,确定专人负责联络事宜。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监事会工作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义乌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实行外出报告制度。监事会主席、副主席跨市执行公务,或工作时间因私外出时,应事先向市国资委报告或请假。监事会其他成员外出须经监事会主席批准,离岗三天以上的,经监事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及监事会工作相关人员,必须对监事会做出的决定、决议以及其他相关内容保密。不得公开发表涉嫌泄露监督检查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谈话、答记者问和各类文章。未经市国资委批准和授权不得以组织或个人名义与新闻媒体进行与工作有关的联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