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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性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义乌市卫生局
义卫发〔2014〕6号
2014-02-19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14-02-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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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我市性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与控制性病的传播和流行,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根据《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性病防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工作指标
1. 性病诊断标准和报告培训覆盖率达90%以上,性病诊疗机构实验室检测人员培训覆盖率达85%以上。
2. 性病漏报率控制在2%以下,淋病、梅毒诊断符合率达95%以上,胎传梅毒报告准确率达95%以上。
3.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受检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服药者免费梅毒检测率达90%以上,为梅毒抗体阳性者提供必要转诊服务的比例达到90%以上,性病诊疗机构主动提供梅毒咨询检测服务的比例达到80%以上,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80%以上。
4. 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90%以上。
二、职责与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
1.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性病防治工作,根据省、市性病防治计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并组织实施我市性病防治工作计划。协同有关部门和镇街做好全市性病防控工作。
2. 建立和完善性病防治管理和服务体系,将性病防治工作逐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加强性病防治队伍建设,负责安排性病防治所需经费。
3. 定期组织对从事性病诊疗和预防控制工作的专业人员岗位培训。
4. 负责权限范围内性病诊疗资格的评审、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考核校验,及时公布取得与性传播疾病诊疗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信息,并对规范化诊疗服务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
5. 负责对性病防治工作进行质量考评,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负责全市性病防控工作的风险评估及向上级提出防控意见建议。
(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 协助卫生局制定性病防治计划,开展性病的监测、疫情分析及管理、培训、督导等工作。负责全市性病防控工作的风险监测及评估报告的起草。
2. 组织开展性病报告病例诊断符合率及漏报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并指导性病诊疗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性病防治宣传教育、综合干预和外展服务等工作。
3. 组织开展性病实验室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
(三)市皮肤病医院
1. 协助卫生局制定性病防治计划,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培训和相关指导检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性病疫情漏报调查、自查和流行病学调查。
2. 开展性病防治知识宣传、健康教育、咨询和必要的干预。
3. 建立性病规范化诊疗门诊,提供性病规范化诊疗服务。
(四)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1. 根据性病诊断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性病患者、疑似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HIV抗体筛查,并按照规定报告疫情。
2. 规范性病实验室检测工作,开展性病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参加相关室间质量评价活动。
3. 组织院内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培训;
4. 定期开展院内性病漏报、诊断报告符合率自查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5. 开展性病防治知识宣传、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开展性病综合干预和外展服务。
(五)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1. 配备专/兼职业务人员,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性病防治工作。
2. 对有易感性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和咨询服务,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和科室要按规定开展转诊服务。
三、防控措施
(一)加强监管,严格审批
医疗机构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与性病传播疾病诊疗相关的诊疗科目,确定相应的科室,并经市卫生局审批和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性病诊断和治疗活动。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专门的性传播疾病门诊作为性病患者的就诊科室;
2. 具有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性病诊疗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
3. 具备性病诊断治疗、消毒灭菌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及药品等;
4. 性病实验室配置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诊断试剂,能够开展常规的性病检测项目。
(二)加强性病监测检测系统建设
利用现有卫生资源,进一步扩大性病监测检测的覆盖面,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加强对性病实验室室间质量控制,对性病实验室检测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性病诊疗机构要按要求进一步规范性病实验室建设,提高性病检测服务能力。
(三)加强性病诊疗规范化服务,规范性病诊断标准和报告要求
根据省卫生厅下发的《浙江省性病病例报告规范》(浙卫发〔2011〕185号)文件要求,落实各项性病报告制度,减少性病的漏报、误报和重报等现象,提高性病报告的符合率和报告质量。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在诊治、体检、筛查活动中发现疑似或者确诊的性病患者时,应当及时转诊到具备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处置。
1. 发现和报告。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是性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性病诊断应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做出,做出性病诊断的具有性病诊疗资质的医务人员是性病疫情报告的责任人。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建立性病专用门诊日志,对就诊者逐例登记。要严格按照性病诊断标准及相关规范的要求,采集完整病史,进行体格检查、临床检验和诊断治疗,要准备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报告疫情。
2. 患者转诊。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在诊治、体检、筛查活动中发现疑似或者确诊的性病患者时,应当及时转诊到具备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处置。
(四)创新健康教育模式,加强性病综合干预
性病健康教育工作要与艾滋病健康教育进行有效整合,进一步加强对各类性病高危行为人群、重点人群和普通大众性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要发动社区公共卫生联络员和乡镇责任医师等人员开展宣传,针对高危人群和重点人群的外展服务中要提供性病咨询及转介服务。
(五)预防和控制先天梅毒,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
开展妇幼保健和助产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检测,咨询、必要的诊疗或者转诊服务,预防先天梅毒的发生。
(六)加强疫情监测与信息上报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性病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按照规定进行疫情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误报疫情和数据。
1.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结构,要按要求每季度进行性病诊断符合率自查工作,并填写《性病诊断报告符合率自查表》(附表1)。
2. 按要求对本单位每季度进行性病漏报调查,并填写《义乌市性病病例漏报调查统计表》(附表2)。
3. 按要求对本单位不同人群梅毒筛查和转介情况进行统计,填写《浙江省不同人群梅毒筛查和转介报表》(附表3)
4. 按要求对本单位报告的梅毒病例每季度按科室进行统计,并填写《义乌市梅毒报告病例科室分布统计表》(附表4)。
以上4张性病工作相关报表均为季度报表,每季度末请及时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性病)结核病防治科。
附件:
1. 义乌市性病诊断报告符合率自查季报表
2. 义乌市性病病例漏报调查统计表
3. 浙江省不同人群梅毒筛查和转介报表
4. 义乌市梅毒报告病例科室分布统计表
义乌市卫生局
2014年2月19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性病防治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