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4-407525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已废止】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4〕104号

  • 成文日期:

    2014-07-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 信息有效性:

    废止

【已废止】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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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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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编制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1日          

关于编制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意见》(市委〔2013〕48号)精神,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编制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目录,为政府部门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提供服务平台和依据,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共服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所指的社会组织,是在我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金会。

(二)本意见所指的职能转移,是指以委托授权、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原由政府履行的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

二、社会组织申请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必备条件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1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

(六)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前两年年检合格;因故未能参加等级评估或因成立时间不足而未能连续参加最近两个年度年检的,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好;

(七)转移政府职能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的合理资质要求;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三、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地域范围

(一)社会组织在可承接登记地范围内各部门及镇街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及购买服务。

(二)在外地的义乌商会可承接我市各部门及镇街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及购买服务。

四、编制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社会组织的基本程序

市民政局(下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开展目录编制工作,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目录管理有关工作。

(一)申请。凡符合条件且自愿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可于每年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时,将以下申请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与年检材料一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的申请表;

2.登记证书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5.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二)初审。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结束后1个月内,组织开展对申请社会组织的材料审查,并拟制名录。

(三)公示。登记管理机关于每年7月31日前将拟制目录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拟制目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

(四)审定。公示期满,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公示情况审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编制目录并发文公布。

五、可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社会组织目录的应用和管理

(一)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社会组织目录,每年确定一次,有效期为1年。各镇街、部门在选择承接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时,应从民政部门公布的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社会组织目录中选取。政府购买服务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遵循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

(二)具体开展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行政机关应当对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的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抄送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作为今后确定承接职能转移社会组织的重要依据。

(三)社会组织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凡出现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取消其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格,及时从目录中删除并进行公布。

1.未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检“基本合格”的;

2.在申请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3.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4.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并经登记管理机关确认记录在案有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

5.承接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后,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

6.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社会组织被取消资格的,两年内不能再申请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两年期满后重新申报的需提交整改情况说明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