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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义乌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义乌市国资委

  • 发文字号:

    义国资委发〔2014〕15号

  • 成文日期:

    2014-08-1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义乌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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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8-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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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义乌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市属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指导,规范全面预算行为,使全面预算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浙江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企业全面预算组织、编制、报告、执行、调整与监督(控制)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是指市属企业通过货币形式表现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投资决策、资本运营等各方面的总体计划,并按管理层的要求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而形成的一整套预计的财务报表、附表及编制说明书。

全面预算报告是指反映市属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经营效益、资本运营、现金流量等重要事项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内部经济活动的责任权限进行全面预算管理,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战略导向,科学管理。市属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是全面预算编制的起点,预算的目标、内容及模式应反映市属企业在不同时期的战略重点,应突出主业,体现市属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市属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应有利于实现市属企业的稳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控制,分级实施。市属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不断优化目标标准,保证目标的科学性和先进性;预算的编制应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在增强预算目标落实力度基础上,充分调动市属企业内部主观能动性,有效提高全面预算质量。

(三)注重效益,防范风险。全面预算应以现金流为核心,以经济增加值和净资产收益率为目标进行控制,既要考虑获得的收益,又要兼顾风险,应正确权衡收益和风险的得与失,在把风险控制在合理、可承受范围内的基础上,实现经济效益的最优化。

(四)结合实际,费用匹配。市属企业应结合自身的行业特点、管理模式、企业文化等,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体系,要正确处理好管理成本与企业自身规模的关系,实现管理成本与企业规模的优化配置。

第五条 市属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是确保企业预算年度内目标利润实现的重要措施,是强化资本、人本、成本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控的有效工具。

第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面预算编制、报告、执行、调整与监督(控制)工作,完善全面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市国资委监督管理工作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市国资委报送年度全面预算报告。

第八条 市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市属企业全面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 全面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全面预算工作,建立相应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

第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在企业内部成立预算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其成员应由企业经营班子以及各主要部门负责人等组成,主任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

预算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本企业全面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二)制定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三)审议本企业全面预算方案和全面预算调整方案;

(四)协调解决本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全面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六)落实出资人等机构有关预算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 预算委员会下设预算管理机构,由市属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在预算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企业全面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

市属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全面预算的布置、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负责下达经预算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的全面预算指标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预算执行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审核编制本企业全面预算调整方案,报预算委员会审议;

(五)协调解决本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六)负责对本企业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措施,按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预算执行单位执行结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内部各业务部门和所属子企业等为全面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全面预算工作,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全面预算方案。

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全面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将本单位全面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三)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决全面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四)及时总结分析本单位全面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

(五)配合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做好企业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 全面预算编制要求和内容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在战略规划的指导下,认真分析预测未来经营环境和形势,按照先进性与可行性兼顾、整体规划与具体计划衔接和外部市场环境与企业内部条件结合的原则,确定科学的预算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做好预算目标分解、协调和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将全面预算执行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全面预算编制范围。市属企业应根据当年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在四季度研究确定下一年度的预算目标并组织编制。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以资产、负债、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及资金流量为核心指标,结合各自的经营特点,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的相互衔接。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全面预算是对市属企业在一定的时期内(一般为一年)各项业务活动、财务表现等方面的总体预测,主要包括经营成果预算、财务预算、投资预算、筹资预算和专项预算。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和市国资委相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包括股票、委托理财、期货<权>及衍生品)、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等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

资产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明显下降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具备从事高风险业务条件、发生重大投资损失的企业,不得安排高风险业务的投资预算。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正确预测预算年度现金收支、结余与缺口,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合理制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加强投入产出水平的预算控制。除政策性因素外,对于成本费用增长高于收入增长、成本费用利润率下降、经营效益下滑的市属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应当突出降本增效,适当压低成本费用的预算规模。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注重防范财务风险,严格控制担保、抵押和金融负债等规模。

竞争性和公共服务类市属企业(非政策性因素)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偿债压力的,应当适当压缩融资预算规模;担保余额相当于净资产比重超过50 %或发生担保履约责任形成重大损失的市属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担保预算。市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对非市属企业的担保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的清理和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积极消化潜亏挂账,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避免出现新的潜亏。

第四章 全面预算的编制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根据自身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预算编制方法,并积极开展与行业先进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对标。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依据产权管理关系和合并报表范围确定预算编制范围,层层做好各部门和子公司的全面预算编制工作。

(一)预算目标确定。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来年市场预测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总体目标,下达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将预算目标分解到各预算单位。

(二)编制上报。企业预算管理工作机构组织各预算单位根据市国资委统一印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要求,编制本单位年度全面预算报告,经审查、平衡后报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

(三)预算审查。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对预算方案进行审议,对有关问题提出调整意见。各预算单位根据预算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对预算方案进行修正,在沟通、平衡、协调的基础上对有关预算单位的预算作相应的调整。

(四)预算备案。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将已审查调整后的预算方案报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报总经理办公会),由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对预算方案进行审定通过后,形成来年市属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报告,在当年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国资委备案。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

1.年度全面预算报表;

2.年度全面预算编制说明;

3.其他相关材料。

(五)预算下达。企业全面预算报市国资委备案后由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逐级下达给各预算执行单位。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根据情况对市属企业全面预算进行提示。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应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对于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预算指标不衔接的,应要求企业重新编制上报全面预算报告。

第五章 全面预算的执行、监督与分析

第二十五条 企业预算一经市国资委备案,各企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将预算指标进行层层分解。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层层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将细化的指标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备案的年度全面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资金追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加强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建立定期分析和报告制度。预算管理办公室根据各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汇总编制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对预算执行中的异常情况进行重点分析,提出建议和措施,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策,及时调整经营措施,保证预算目标的完成。

第二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报告制度,要求各预算单位定期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对于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出现偏差较大的重大项目,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责成有关预算单位查找原因,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措施和建议。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应定期召开会议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完成预算目标。

第二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全面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制度,将全面预算目标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及奖惩范围。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组织全面预算审计,发现并督促整改全面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维护全面预算管理的严肃性。

第三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在预算年度终了进行全面决算,认真总结年度全面预算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分析全面预算与实际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每年将企业的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范围,并将预算执行情况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并同企业负责人年薪挂钩。

第六章 全面预算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  为维护全面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化全面预算的约束力,企业全面预算经市国资委备案后,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市属企业应当按全面预算编报程序将预算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及时报国资委备案,主要财务指标的调整必须报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的弹性预算机制,对于不影响全面预算总目标的内部项目之间的调整,可以按照内部授权批准制度执行,鼓励预算执行单位及时采取有效的经营管理对策,保证全面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五条 市属企业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可以视企业预算执行和生产经营情况变化提出预算调整意见,企业根据调整意见对预算作出相应调整。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七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对企业全面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监督工作负责;企业负责人、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预算管理机构负责人对全面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市属企业不按时上报全面预算报告或者上报全面预算报告不符合统一编制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全面预算执行监督不力的,市国资委将责令整改。

第三十九条 市属企业在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或者上报的全面预算报告与内部全面预算不符的,市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市属企业编制年度全面预算主要指标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较大的,应向市国资委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一条 市国资委工作人员在企业全面预算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