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666184483L/2014-06057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义乌市国资委

  • 发文字号:

    义国资委发〔2014〕14号

  • 成文日期:

    2014-08-1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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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8-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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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市属企业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和《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属企业是指义乌市人民政府授权义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本制度所称子企业是指市属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和通过其它方式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二章  报告事项

第三条  重大财务报告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四条  以下事项为核准事项:

(一)市属企业及下属子企业清清产核资中的损益认定和资金核实;

(二)市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制定及修改;

(三)市属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市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

(五)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六)市属企业及下属子企业超过规定数量开户(集团公司开户数量一般控制在6个以内,下属子企业开户数量一般控制在2个以内);

(七)市属企业及下属子企业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对外捐赠、赞助。其中属于公益性捐赠,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办理;

(八)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市国资委审核的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五条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市属企业财务发展规划、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预算及上年度执行情况;

(二)市属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三)市属企业及下属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兑现方案;

(四)市属企业及下属子企业规定数量内开户情况;

(五)市属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对市国资委在年度财务决算管理以及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财务审计等监管工作中发现问题的落实整改情况;

(六)市属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当期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包括重大亏损、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债务重组、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等。    

重大影响是指该财务事项涉及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达到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后净资产5%以上(含5%)。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六条 重大财务事项统一由市属企业负责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七条 重大财务核准事项实行一事一报,各市属企业应按下列要求以正式文件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市属企业及下属子企业清产核资中损益认定和资金核实,按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及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上报。

(二)市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资总额预算,按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上报。

(三)市属企业利润分配及其他应报市国资委核准的重大财务事项,按以下内容上报:

1.重大财务事项主要内容说明;

2.重大财务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或预计产生)的影响;

3.企业内部相关的决策程序,并附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决议。

4.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或备查的材料。

第八条 重大财务备案事项实行定期上报,各市属企业应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委备案,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一)市属企业财务发展规划、内部财务会计制度、重要会计政策于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

(二)市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于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上报,具体报送内容、格式按《义乌市市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三)其他应向市国资委备案的重大财务事项,由市属企业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以下内容上报:

1.备案事项主要内容说明;

2.备案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或预计产生)的影响;

3.企业内部相关的决策程序;

4.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责  任

第九条 各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企业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主要责任人,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市属企业未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重大财务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报告虚假重大财务事项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派驻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财务总监没有对重大财务事项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核准和备案事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市属企业可根据本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