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4-254698

  •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商贸综合类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已废止】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信用评价及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4〕135号

  • 成文日期:

    2014-09-0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14-0012

  • 信息有效性:

    废止

【已废止】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信用评价及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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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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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信用评价及应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

 

 

 

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

信用评价及应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诚信经营,维护市场采购贸易良好经营秩序,根据《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试行)》(义政发〔2014〕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义乌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按规定备案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可申请经营者信用评价。

第三条 商务局牵头负责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信用评价工作,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经营者信用评价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价标准公开,评价结果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二)动态调整原则。按照经营者经营情况及信用记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三)守信便利、失信惩戒原则。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相关经营者实行差别化监管和差别化支持政策。

第五条经营者信用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经营者向商务局提交信用评价申请,并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自评。

(二)评审。商务局会同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对申请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审核,确定信用等级。

(三)公示。经营者经审核确定的信用等级,由商务局会同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在相关媒体公示7天。

(四)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商务局会同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公布经营者信用等级。

第六条 经营者信用等级分AA、A、B、C、D五个等级。

第七条经营者信用等级依据下列资料进行评价:

(一)经营者申报材料;

(二)经营者实际经营情况;

(三)经营者信用记录、质量记录、安全记录,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相关部门规章规定情况,以及出口规范情况等;

(四)配合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情况。

第八条经营者信用评价标准为: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者评定为AA级:

1.已适用A级管理满1年以上(初次评定不适用此款);

2.至少10个月份有出口业绩,且年度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3.企业内控机制健全,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4.1年内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5.1年内未发生出口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6.出口商品质量稳定,连续3年未发生属于企业责任的质量、安全问题。

7.及时、准确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录入,并提交商户确认。没有因为信息录入质量问题被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警告的情况。

8.积极配合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一年内无严重违反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要求事件发生。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者评定为A级:

1.已适用B级管理6个月以上(初次评定不适用此款);

2.至少6个月份有出口业绩;

3.企业内控机制健全,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4. 1年内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5.1年内出口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不超过1次;

6.1年内未发生属于企业责任的国外通报案例;1年内未因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

7.及时、准确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录入,并提交商户确认。一年内由于信息录入质量问题被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警告1次(含1次)以下。

8.积极配合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一年内无严重违反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要求事件发生。

被省商务厅、义乌市商务局认定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经营者首次评定为A级。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者评定为B级:

1.已适用C级管理6个月以上(初次评定不适用此款);

2.至少3个月份有出口业绩;

3.企业内控机制健全,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4.1年内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不超过1起;

5.1年内出口货物违反海关监管部门规定不超过2次;

6.1年内发生属于企业责任的国外通报案例1例;1年内发生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1起。

7.未及时、准确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录入,并提交商户确认。一年内由于信息录入质量问题被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警告2次(含2次)以下。

8.积极配合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一年内无严重违反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要求事件发生。

(四)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营者评定为C级:

1.未申请信用评价的;

2.初次评价时达不到B级评价标准的;

3.信用等级为B级的经营者因违法违规行为,达不到B级评价标准的;

4. 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5.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1‰,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6.1年内发生属于企业责任的国外通报案例2例;1年内发生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2起。

7.不配合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一年内严重违反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要求事件1起。

8.未及时、准确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录入,并提交商户确认。一年内由于信息录入质量问题被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警告3次(含3次)以上。

(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营者评定为D级:

1. 犯走私罪或存在走私行为的;

2.1年内发生属于企业责任的国外通报案例3例(含3例)以上;1年内因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3起(含3起)以上。

3. 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不配合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一年内严重违反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要求事件2起(含2起)以上。

5.未及时、准确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录入,并提交商户确认。一年内由于信息录入质量问题被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警告3次以上。

(六)警告以及罚款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不作为企业分级管理评定记录。

第九条 信用评价调整。经营者信用评价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商务局和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调整时间。

第十条 评价结果应用。按照“诚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一)海关、检验检疫对AA级、A级企业采取不同程度的简化、优化、倾斜等便利化通关措施:

1.较低查验率、较高机检比例;

2.较低检验、检测、监管比例;

3.优先办理出口货物通关及查验手续;

4.优先选择作为海关、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改革试点单位。

AA级、A级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暂停适用便利措施。

(二)商务局根据评价结果,对经营者采取差别化的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1. AA、A级企业给予不同比例的加成奖励。

2. B级企业享受正常奖励。

3. C、D级企业则下调不同比例的奖励幅度。

4. 连续3年评定为AA、A级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

奖励挂钩时间与信用等级认定时间同步,信用等级调整后,奖励幅度同步调整。

具体差别化扶持政策,由商务局根据各年度实际情况制定。

(三)与各部门既有分类管理措施等级不一致导致适用措施相抵触的,各部门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监管措施和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商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信用评价及应用协作机制。

(一)商务局和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经营者信用评价及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起草、制定、修改信用评价办法及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协调解决信用评价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二)商务局和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

(三)建立信息共享互换和情况通报制度。商务局和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互相通报,并以合适地形式发布相关信息。各部门应依法运用评价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