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5-254705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5〕188号

  • 成文日期:

    2015-12-2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15-0021

  • 信息有效性:

    废止

【已废止】关于印发义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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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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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

义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央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建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并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由市政府聘请,为市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参谋、法律事务处理等服务的相关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不行使任何行政职能。

第三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具体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人员中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第四条  法律顾问在执行市政府的法律事务工作中统称“义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被聘任的法律顾问与聘任主体之间不具有劳动用工等意义上的人身依附关系。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职责权利

第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从事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或国家认可的法律职业资格;

(三)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六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参与市政府重要政策文件的研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讨论研究;

(四)根据市政府委托,代理市政府参与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受市政府指派,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或协助市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六)受市政府委托,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七)对涉及我市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向市政府及时提供国家有关改革和法律的信息;

(九)办理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职权:

(一)应邀列席或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可以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

(三)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四)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五)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按照规定不能获取报酬的除外);

(六)依法行使其他市政府授予或委托的职权。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市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市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六)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

第三章  日常运行规则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承担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

(一)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团成员进行咨询,并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二)对市政府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草案咨询论证或者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前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团成员,并根据实际需要,以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咨询、论证,或直接请法律顾问团成员书面反馈咨询、论证意见,而后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三)市政府对外交往和谈判过程中需要法律顾问团成员参与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其参加,直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团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职能部门或镇街行政决策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团成员的意见。

第四章  聘任关系的解除与聘期

第十二条  任期内,法律顾问可以主动辞职,也可以与市政府协商解除聘用合同。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二)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三)以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有偿活动的;

(四)利用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利益的;

(五)从事损害市政府合法权益的活动的。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聘期2年,期满后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质量、效率以及社会效果等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所需专项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参照本规则实施,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加强对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义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办法(试行)》(义政办发〔2009〕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