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5-254710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5〕208号

  • 成文日期:

    2015-12-2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15-0026

  • 信息有效性:

    废止

【已废止】关于印发义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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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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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1日

                                                             义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镇街(平台)、市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定期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采取由各主管部门统一招标、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的办法。下属单位具备招标能力的,经各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

第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六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并报送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依据报送的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拟定招投标计划,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编制招标文件及开标、评标工作事宜由各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

第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期限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第九条  有资格参与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为:义乌市设有分行级(含)以上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支行级(含)以上的政策性银行(以下简称投标银行),且参与投标银行的上年度个人所得税交纳在义乌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行义乌市支行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

(二)义乌银监办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

(三)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十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以定期存款年利率为标的,按高利率中标原则确定招标结果。竞标银行定期存款投标利率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相关规定。竞标银行所投标的相同时,根据上年度市政府对金融系统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结果,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中标银行和存放规模。如竞标银行经济发展考核结果排名相同,根据安全性指标进行评标,即按照上年度市银监办对竞银行的综合监管评级确定中标银行和存放规模。在安全性评标排序仍相同的情况下,将招标余额平均分配给排序相同的竞标银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中心对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

第十二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后,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具体中标结果书面通知下属单位,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十三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协议签订后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应及时向各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定期存单。

第十四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

(一)闲置资金量小于100万元的(镇街、平台500万元);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四)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十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需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且续存利率不低于行政事业单位在义乌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

第十六条  定期存款存放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取消其在以后3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资格: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人行义乌市支行综合评价或义乌银监办年度监管评级降低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十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第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据招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加强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的管理,定期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应结合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各类审计和专项检查,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发现银行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按规定及时移交市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各监管部门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公款存放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有关银行机构应如实提供受检查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及银行账户的资金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二十一条 各监管部门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外,应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款的决定;对应追究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和银行机构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市级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三)违反《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机关及所属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各民主党派、协会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级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的公款存放管理参照市属国资监管企业公款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除保证日常周转所需外,市机关财务管理核算中心单位支出户余额超过4000万元、市教育局财务中心单位支出户余额超过3000万元部分统一纳入市财政统筹调度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义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中标银行须将招标结果报人行义乌市支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之前没有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公款,应在约定期限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