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82000000/2015-254685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意见
关于进一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更高质量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
义政发〔2015〕1号
2015-03-06
主动公开
GYWD00-2015-0001
废止
发布时间:201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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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更为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实现更加充分、更加公平和更高质量的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第一条 实施创业带动战略。坚持把创业作为发展之基,着力优化创业环境,弘扬创业精神,激活社会资本,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吸引更多的高端要素集聚,大力发展网络经济等新型创业形态,促进全民创业。
第二条 放宽创业准入和落实税费优惠。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限制条件。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政策;落实免除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等部委《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第三条 实施创业补助。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新创办创业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经营满1年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高校毕业生新创办企业或个体经营带动3-5人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助;5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3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
第四条 鼓励高校毕业生新业态创业。高校毕业生在网络平台创业及创办电子商务服务业、物流快递业和服务外包产业等公司或机构的,首次创业满1年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创业补助。若招用高校毕业生员工10人、30人、50人超过一年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5万、10万、20万的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补助。
第五条 鼓励农民投资创业。鼓励农民以合作、入股等多种方式投资创业,依托商贸、旅游、餐饮、休闲文化等服务产业开展创业投资,或兴办、参与农村社区生产、生活、购物、连锁配送等服务业以及电子商务业、来料加工等外包业。失地农民创业带动3人以上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助。
第六条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高校毕业生及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在网络平台创业及创办电子商务服务业、物流快递业、服务外包产业的)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全额贷款贴息补助;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全额贷款贴息补助,其他的给予50%贷款贴息补助。2名以上上述人员设立合伙企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贴息期均不超过3年。鼓励金融机构为无固定资产、无法提供合适担保对象的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信用贷款。
第七条 推进创业平台建设。鼓励镇(街道)、企业及社会机构创办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义乌市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满1周年时,按每入驻1个创业企业5000元与每吸纳1人就业200元的总数之和给予举办方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高校毕业生进园创办企业且经营满1年以上的,给予场地年租金30%的场租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被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园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加强创业载体建设。依托高等院校创办“义乌市创业学院”,每年给予创业学院2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学院每培训1名大学生并取得创业证书的,给予创业学院1000元补助;成功在义落地创业的,再给予学院1000元补助。鼓励企业及社会机构到高校建立“大学生义乌电子商务创业体验馆”,正常运行1周年以上的,给予企业或社会机构3万元的建设补助。
定期举办创业大赛、电子商务创业节等活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增挂义乌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实施创业载体和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创业培训、创业大赛等活动,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跟踪扶持等服务。
建立健全创业导师制、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人员,组成创业导师团,实行创业指导帮带服务;通过创业信息平台,采取多种方式方法为创业人员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服务,帮助实现创业计划。
优化创业项目资源库。建立创业信息发布机制,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与创业者的有效对接,促进项目成功转化。经创业指导专家评估进入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给予项目申报者3000元/项目的补助,资源库中的创业项目被3人以上采用的,再给予5000元的补助。
二、多途径促进创新就业
第十条 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坚持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在制定经济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优先考虑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质量,实现转方式、调结构与促进就业良性互动。
第十一条 大力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业、物流快递业以及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金融服务外包、技术研发外包、商务服务外包、物流服务外包、设计创意外包、财务管理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等服务外包产业,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增加就业岗位。国有企业在现有招聘需求的基础上,合理扩大招收高校毕业生规模。
第十二条 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非公有制单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出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50%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支持不超过2年)。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以上条件的,给予贷款总额300万元以内的50%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支持不超过3年,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实行全额贴息)。
第十三条 鼓励灵活就业。以灵活就业形式(含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允许其缴纳失业保险。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实名就业登记的,按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高校毕业生首次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300元/月就业岗位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高校毕业生被选任或招聘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平台专职工作者的,其年收入不低于全市上一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其中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给予用人单位3500元/月的岗位补贴和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六条 促进农民转移就业。大力实施“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着力提高农村转移劳动力适应产业转型升级能力和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鼓励企业招用各类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鼓励农民在来料加工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社区服务业等就地就近就业。开展公益性岗位进村活动,行政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给本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被征地农民、低收入农户、农村退役军人中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七条 鼓励开发公益性岗位。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机构开发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经申报认定为公益性岗位并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每月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非全日制的公益性岗位,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的25%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加强高校毕业生帮扶援助。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和“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等活动,为每位实名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至少推荐3个以上岗位或帮助其自主创业,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半年内实现就业创业或参与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经失业登记的,可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助,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
三、加强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
第十九条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加强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培训。鼓励本市户籍劳动者和在本市就业的市外劳动者参加本市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含见习实训期间参加培训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给予每年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和首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
补贴最高标准为:高级技师2000元、技师1500元、高级工1000元、中级工800元、初级工500元,以及取得专项合格证书的给予300元/人的补贴。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承担政府购买成果的培训,及开展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取得证书的人数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培训的,按每人不超过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本市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不超过相应培训补贴标准的2倍据实给予补贴。对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并取得专项合格证书以上的,按标准的120%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第二十条 积极推进创业培训。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组织高校毕业生(含在校大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其他城乡劳动者每人不超过500元。
第二十一条 加强大学生见习实训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大学生见习实训,见习实训基地优先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实训。见习实训期间,用人单位要为见习实训大学生提供不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认定为见习实训基地的,给予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且不超过6个月的生活补贴。见习实训结束后,基地留用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基地1000元/人的留用补助。凡被人力社保部门认定为示范型的见习实训基地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基地建设补助,实训生活补贴提高至80%;认定为省级示范型见习实训基地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基地建设补助,实训生活补贴提高至90%。
四、优化就业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营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和限制性条件,国有企业应在政府网(公共就业网)站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实行公开招聘。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及时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发挥网格管理机制作用。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纳入镇(街道)网格化管理的日常工作。镇(街道)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及时申报企业用工失业动态监测数据,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及时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
第二十四条 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市人力资源市场和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要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配备大学毕业生从事窗口专职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要明确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的职责和范围,规范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流程和标准,加强平台专职人员、基层网格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镇(街道)要督促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做好做实辖区内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户籍人力资源就业创业与失业登记统计(含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情况的跟踪监测)、创业跟踪服务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工作;要加强平台就业和社会保障专职人员队伍建设,及平台硬件设施、制度管理的建设,做好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
根据各镇(街道)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每年分别给予5-10万元的就业工作经费补助,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加强企业用工和失业动态监测。镇(街道)要建立企业用工和失业动态监测月报制度,加强监测企业业务培训,发挥基层网格员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专职工作人员的作用,督促监测企业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对及时、准确上报的企业,给予企业监测员不超过200元/月的失业动态监测工作补助。
第二十六条 培育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积极打造义乌人力资源产业园,培育、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使园区成为区域性的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区。
第二十七条 深入开展校企合作活动。定期组织开展校企对接合作活动,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委托高校定向培养(时间2年以上)技术技能型或管理型大学生,毕业后在企业工作满1年的,给予企业5000元/人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不超过2年。
第二十八条 深化就业协作招聘推介活动。人力社保部门定期组织用人单位开展人力资源协作、外出招聘推介等活动,各镇(街道)每年至少开展1次招聘推介活动。用人单位参加市统一组织外出人力资源协作、招聘等活动的,给予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展位费和交通、食宿费用补贴。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开展村村通、户户通、人人通为“三通”目标的数字就业信息化建设工作,畅通公共就业信息化服务渠道,设立户外显示屏,使人力资源需求信息实时发布和公共就业服务延伸到村到户到人到企业。
五、加强组织保障
第三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义乌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就业创业工作,建立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强化目标考核,推动全市就业创业工作顺利开展。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强化资金保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确保就业创业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第三十二条 广泛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就业创业工作。深入开展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为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意见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2年内的市内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可放宽至5年内的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全日制技校、职校毕业生可以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政策。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本市户籍的人员。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办理登记认定的下列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4050”(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人员;农村复转军人和被征地农民中生活困难的“4050”人员等。
第三十四条 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同类政策补助,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原《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09〕12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07〕70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义政办发〔2011〕66号)、《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义政办发〔2013〕187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