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5-254694

  •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其他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商城友谊奖”、“商城回归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5〕30号

  • 成文日期:

    2015-03-0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15-0006

  • 信息有效性:

    废止

【已废止】关于印发《义乌市“商城友谊奖”、“商城回归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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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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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商城友谊奖”、“商城回归奖”评选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7日

义乌市“商城友谊奖”、“商城回归奖”评选暂行办法

为表彰和鼓励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友人、华侨华人,根据我国法律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义乌市 “商城友谊奖”、“商城回归奖”的评选工作及对获奖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义乌市“商城友谊奖”、“商城回归奖”的评选及对获奖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外侨办负责。评选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三、义乌市“商城友谊奖”、“商城回归奖”的评选以参评人员对我市的贡献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四、义乌市“商城友谊奖”的评选对象为模范遵守我国法律,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为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友人。

五、义乌市“商城回归奖”的评选对象为模范遵守我国法律,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为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华侨华人。

六、义乌市“商城友谊奖”、“商城回归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每个奖项评选总人数不超过3人。对特殊时期作出特殊贡献的外国友人、华侨华人,可及时组织评选。

七、义乌市“商城友谊奖”、“商城回归奖”的参评人员应模范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从事经济贸易活动,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信誉良好,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我市市场繁荣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积极推进我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拓宽交流与合作领域,为打造国际商贸名城、建设三大新区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积极为我市引进重大项目、重要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等,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对发展我市科技、教育、会展、旅游、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及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供战略咨询,传递重要信息,提出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六)对我市慈善捐助等公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获奖人士今后不再重新申报评选。

九、义乌市 “商城友谊奖”、“商城回归奖”推荐评选程序如下:

(一)宣传发动。评选表彰活动开始时,外侨办将评选方案印发各镇街与有关单位,并通过市属主要新闻媒体、市内各网站论坛刊发消息,公布评选标准、推荐和评选办法等。

(二)申报推荐。按照属地原则,社会各界向所在镇街、部门申报推荐人选,也可直接向外侨办申报推荐人选;各镇街和部门按照评选标准和工作要求,对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考察审核,填写推荐表后,提交外侨办。

(三)组织评审。外侨办在各镇街和部门申报的基础上,征求纪委、公安、商务、环保、人社、计生、市场监管、税务、法院等相关部门意见,并确定候选人。

(四)组织投票。投票分群众投票和评议投票。群众投票通过市属主要媒体或微信、网络等平台方式进行。评议投票将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网民代表和基层群众代表等开展集中评议。最后,将评议投票按照一定比重相加,计算出每位候选人的总支持率,按支持率高低上报正式候选人。

(五)公开公示。将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在市属主要媒体或网站刊登公示7个工作日,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对有群众投诉的候选人,进行认真调查,如投诉情况属实,取消正式候选人资格。公示期内未有不良情况反映的,公示期满后报市政府审定。

十、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奖仪式,市长或者委托副市长为其颁发证书,以精神奖励为主。

十一、对获奖人士及其事迹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保护获奖者的安全和利益。经获奖人士本人和所在单位的同意,积极组织市属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并向上级新闻部门推荐报道。

十二、获奖人士如有以下情形的,可撤销“商城友谊奖”、“商城回归奖”荣誉:

(一)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影响恶劣的;

(三)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保持该荣誉的。

十三、本办法由外侨办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