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年部门预算
一、义乌市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市委的领导和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审理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5、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7、承办其他应由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我院部门预算包括:院本级预算、院属义乌市人民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预算。
二、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年收入预算5110.6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5097.90万元,上年结余12.76万元。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年支出预算5110.66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5110.66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3414.06万元,日常公用经费支出667.86万元,项目支出1028.74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5年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4054.41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临时人员等的工资、奖金的支出,车辆经费的支出以及维护本院行政运行的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370.58万元,主要用于日常行政管理方面的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311万元,主要用于陪审员劳务费、数字档案建设、法律文书印刷、邮寄费等。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195万元,主要用于办案差旅费、交通费、司法救助费等。
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169.67万元,主要用于事业编制在职人员的工资、奖金的支出及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10万元,主要用于更新购置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专用设备。
(四)2015年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经费:根据市外办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15年拟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因公出国(境)0人,安排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2、公务接待费:2015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35万元,比上年下降13.47%。其中:外事接待费0万元,国内公务接待支出35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其他地区法院前来参观学习等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5年公务用车保有量27辆,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94.50万元,车均运行费3.5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和省补资金。
2、专户资金: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用于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以及其他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3、用支出户结余收入弥补收支差额:指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支出户结余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4、其他收入:财政间隙资金、负债资金,不包括社保基金。
5、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6、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7、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事务(项):指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反映行政管理方面的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1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指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