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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通知
关于印发《义乌市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的通知
义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义卫发〔2015〕45号
2015-07-27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15-07-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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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现将《义乌市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义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7月22日
义乌市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杜绝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弘扬医务人员廉洁行医良好风尚,建立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活动中以各种名义收受有关单位、患者及其亲友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回扣”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设备、耗材及其他物资等购销中收受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或者在医疗活动中收取开单费、统方费等。
第二条 医务人员应自觉拒收“红包”、“回扣”。对于因故未能拒绝收受的“红包”、“回扣”,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并上交医院党办或监察室(节假日时报告并上交院总值班),逾期不交的,按收受论处。医院党办或监察室收到上交的“红包”、“回扣”后,应及时予以处理:
(一)若当事人未离院,由医院党办或院监会将“红包”、“回扣”当面退回;
(二)若当事人仍执意不收回,在病人未结算情况下,用其馈赠的“红包”冲抵住院费用,保存相关收据的复印件,并做好登记;
(三)其他情况,按《关于严格执行<义乌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登记、上交礼品管理办法>的通知》(义卫党〔2014〕3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有关“红包”、“回扣”的举报由卫计委监察室受理,做到有诉必查。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全系统通报。
第四条 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业务科室或职能部门集体收受“回扣”的,按“一岗双责”、“一案双查”规定,除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医疗卫生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违反规定,以提供“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促销的,市卫计委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医疗机构不得与其进行直接或间接的业务来往。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公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进修生、实习生、协议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