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5-254702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5〕106号

  • 成文日期:

    2015-08-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15-0016

  • 信息有效性:

    废止

【已废止】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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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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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1日

义乌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奖励人员是指以电话、影像、图片、文字或其它形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举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举报人员可以通过提供影像、图片、文字举报,或拨打数字城市电话96150,市环境保护局举报电话0579-85364411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者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并提供本人的联系方式。

第四条举报本市辖区内发生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可以获得奖励: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工业污泥的;

(二)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企业(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土炼汞、土炼铅、土炼油、土选金、小农药、小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小漂染。)、“新六小”企业(小水泥、小玻璃、小炼焦、小火电、小炼铁、小煤矿)的,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严重污染环境的;

(三)工业企业偷排、漏排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工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正式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投入使用或者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五)限期治理的工业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治理后擅自恢复生产,造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六)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违法排放工业污染物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对被举报者作出行政处罚。

第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环境违法行为在举报之前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举报人对举报事实的举证、协查的程度和被举报者对环境危害程度,或者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而对社会的贡献程度,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情节对第一举报人按以下标准,酌情给予奖励。

(1)举报内容为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工业污染物,经查证属实的,奖励8000元;举报内容为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物质,经查证属实的,奖励7000元;举报内容为已被市政府或市环保局责令关闭、停产、停业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经查证属实的,奖励6000元。

(2)举报内容为工业企业向外界排放超标污水,经查证属实的,奖励5000元;举报内容为违法倾倒、排放化工、制药、印染、造纸等工业污泥,经查证属实的,奖励4000元;举报内容为违法收集、运输、储存危险废物,经查证属实的,奖励3000元。

(3)举报内容为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涉水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2000元。

第八条对现场认定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及时提供身份证、银行账号等,并在有奖举报奖励发放表中签署本人真实姓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第七条标准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奖金。

对现场无法认定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特殊情况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

第九条  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只奖励一次,但举报案件被查处且已结案,违法单位再次发生第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公众可以继续举报并再次获得奖励,对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合举报同一案件的,视为举报一次,由联合者代表统一领取奖金。同一环境违法行为,被不同举报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人顺序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接到批转的时间先后为准。

第十条  奖励经费由财政部门给予专项安排。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对举报人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姓名及个人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经办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有关个人资料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义政办发〔2013〕165号《义乌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市诸领导。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