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82000000/2016-254693
综合类
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
义政发〔2016〕50号
2016-11-02
主动公开
GYWD00-2016-0008
有效
发布时间:201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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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6〕16号)精神,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调整完善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完善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义务教育学生(建立学籍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以下同)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1.免除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确保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现行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不降低,即普通小学每生每年97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1170。落实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人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对学生数少于500人的学校按年人均1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但总额不得超过500人的学校和原定额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应按当地同级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10倍拨付,随班就读学生按同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同级公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但不再享受财政扶持民办教育政策中学位补助。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即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
2.免除义务教育学生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包括国家课程教科书、特殊教育教材、地方课程教材及课程教材配套辅助学习资源等由教育部门在省统一采购的教科书目录和我市生均限额标准内选择,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实际采购数额结算。
3.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在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的低保户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残疾学生,按小学生每人每天4元、初中生每人每天5元,年在校250天标准,生均分别给予1000元/年和1250元/年的补助。
(二)继续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周提供5餐营养餐,餐费标准仍为每生每餐5元,全学年为每生1000元。
(三)继续实施免除住宿费政策。对在公办学校和民办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学生免除住宿费,民办特殊教育学校的住宿费按公办学校标准实行财政转移支付。
(四)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公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按照实际需求纳入年度预算;民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按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政策予以补助。
(五)巩固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要求,确保维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不断完善中小学教师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改善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二、组织保障
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落实管理主体责任。规划部门要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并做好义务教育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落实相应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共同加强对义务教育资金使用、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