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6-254739

  • 主题分类:

    旅游、服务业-/服务业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6〕174号

  • 成文日期:

    2016-12-1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16-0042

  • 信息有效性:

    废止

【已废止】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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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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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 

    

    

    

    

  义乌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会展业发展,积极打造重要的国家级会展平台,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会展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市旅游与会展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旅展委”)负责会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及管理。财政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及审核拨付。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部门审核、社会公示、资金拨付”的制度。 

  第五条  原创展览项目是指由我市登记注册的会展企业或商(协)会等相关机构、首届即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的、展期不少于三天的经贸性展览活动。 

  第六条  国际性、全国性展览项目和会议(论坛)是指国际性、全国性商(协)会、学会或国内外知名展览机构参与主办的经贸类展览项目和高端商务、学术会议(论坛)。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会展专项资金适用于: 

  (一)会展项目培育、引进; 

  (二)会展机构培育、引进; 

  (三)组团参加市外国内重要展览项目;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支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在非专业展馆举办的展览项目; 

  (二)已获其它财政补助、奖励或另行安排专项经费的; 

  (三)原创展览项目广告费少于项目总收入10%的; 

  (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汽车、房地产等以零售为主的消费类展览项目; 

  (六)其他有关部门认定为不适宜奖励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使用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对在本市原创的展览项目按展位数、参展企业品牌、举办单位层次等进行奖励。单个专业展览项目奖励期不超过9届,其中常规奖励其为前5届。对已过常规奖励期的展览项目,超过往届最高展位数50个以上的项目,以第五届奖励金额为基数,按每届递减20%进行奖励。 

  (一)按实际核准的展位数进行奖励的,展位数为300—399个的,奖励500元/展位;展位数为400—799个的,奖励600元/展位;展位数为800—1199个的,奖励700元/展位;展位数达到1200个及以上的,奖励800元/展位。 

  (二)题材相同的展览项目,原则上应进行整合。未能整合的,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只对规模最大的展览项目的承办单位进行奖励。对整合资源联合办展且展位数达到500个以上的展览项目,按原创展览项目奖励标准提高10%予以奖励。 

  (三)鼓励创办新兴产业专业性展览项目。对时尚、装备、信息、健康等战略新兴产业有关题材的展览项目,按原创展览项目奖励标准提高10%予以奖励。 

  (四)鼓励引进知名品牌和国内外知名企业参展。展会承办单位每引进一家全球500强企业、或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企业等参展,奖励1000元;每引进一家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省知名商号企业等参展,奖励300元。特装展位占50%以上的展览项目,按展位数奖励标准提高5%予以奖励。 

  (五)对国家部委司局或国家级行业协会参与主办或承办,且以下文招展招商等形式参与展会组织或提供实质性支持的展览项目,给予承办单位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引进展览项目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对引进的、在市外已成功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或全国性的展览项目,奖励期不超过9届。首届展位数达到400个以上,给予承办单位50万元的奖励,展位数每增加100个再给予5万元的奖励。连续在我市举办第二、三届的,展位数不少于首届的,每届增加5万元奖励;从第四届开始,参照第九条按原创展览项目同届的条件及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对会议论坛项目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经旅展委备案,由省级以上各类行业组织主办的商务类会议和未获得财政资助的国家级团体学术性会议,会议安排在市内专业场所,且三星级以上宾馆住宿人数达到50人(含)以上的,奖励150元/间·晚,奖励不超过2晚。 

  第十二条 对组团参加重要展览项目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经旅展委备案,由市相关部门、行业商(协)会、展览机构组织我市企业参加市外国内重要展览项目,组团企业在5家以上,展位数10个以上,且统一体现义乌品牌形象的,按实际交纳展位费的80%予以奖励。同一企业参加同一届展览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十三条  对会展机构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对知名展览机构和会务机构在义乌组建的合资公司或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义乌营业2年以上、办展或办会2场以上、年均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并依法纳税,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二)市内展览、会议项目通过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和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单个展览项目的奖励,每届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对单个会议论坛项目的奖励,每次总额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五条  对本市会展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的展览或会议项目,奖励标准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四章 资金申请、拨付及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或企业,由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开始前5个工作日前向旅展委提出奖励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市旅展委在收到会展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公示,每半年向市财政报送,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会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对违反《义乌市展览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的,取消申请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会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旅展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义政办发〔2011〕8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