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6-254687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调整工伤、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义政发〔2016〕4号

  • 成文日期:

    2016-02-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0-2016-0002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调整工伤、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部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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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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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通知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工伤、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工伤保险费率

(一)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行业基准费率。不同工伤风险类别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行业基准费率按照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一类至八类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三)费率浮动办法。一类行业的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占比缴费额度(以下简称“支缴率”)不到12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确定;支缴率120%(含)—15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确定;支缴率150%(含)以上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确定。二类至八类行业的用人单位,上年度支缴率不到5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50%确定;支缴率50%(含)—8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80%确定;支缴率80%(含)—12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确定;支缴率为120%(含)—15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确定;支缴率150%(含)以上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确定。

(四)费率浮动周期及费率确定。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每年浮动一次,具体缴费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其中企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按浮动后费率的80%确定,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按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二、生育保险费率及相关政策

(一)生育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率从0.6%下调至0.45%。费率调整后,各参保单位要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真实准确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加强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监测和管理。

(二)生育医疗费用。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职工(含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已享受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予以补差。

(三)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义乌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义政办发〔2006〕27号)及《调整义乌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意见》(义办2010第197号抄告单)规定执行。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若上级部门政策有变动的,按上级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7日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

类别

行业名称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义政办发〔2024〕6号),部分废止内容如下:

  废止第二大点“生育保险费率及相关政策”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