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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通知
义经信技装〔2016〕2号关于印发《义乌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经信局
义经信技装〔2016〕2号
2016-03-04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16-03-04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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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企业: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企业创新设计体系,提高企业创新设计能力,充分发挥企业设计中心在创新设计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省级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标准,制订了《义乌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义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义乌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经信服务〔2013〕2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结合美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功能、结构、形态、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设计水平领先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或工业设计基地。
第三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信委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月30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重视工业设计工作,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在义乌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中心具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研发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设备,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培训专业人员能力。
(五)有较强的设计能力,从事工业设计人员10人以上,近两年获得授权专利3项以上,至少2项工业设计创新成果实现转化,年工业设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中心所在企业每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含),且用于工业设计专项资金不低于研发经费的30%。
(六)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较好的信誉和较强的竞争优势。
(二)在义乌市境内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强的工业设计能力。企业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业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四)有较强的设计能力,服务制造企业10家以上。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五)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工业设计基地(园区)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为义乌经济和区域内相关制造企业提供设计服务平台,并得到相关部门扶持的基地。
(二)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面积不少于3000㎡。公司化运作、特色化定位、信息化服务,运营高效、管理规范,有明确发展规划和目标。有为工业设计企业与制造企业提供服务和对接的平台。
(三)集聚工业设计企业和企业设计中心10家以上,基地内专职从事工业设计人员50人以上。
(四)每年获得授权专利15项以上,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上。
(五)两年内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或工业设计基地(园区)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同时提供独立机构证明);
(三)申报单位研发投入情况及工业设计经费支出情况;
(四)工业设计成果获得发明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等复印件;
(五)工业设计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
(六)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证明材料;
(七)《义乌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八)其他需要补充和说明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经市经信委批准,授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正式行文公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自愿申请复核,并填写有关材料。经市经信委复核,以正式行文公布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四)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因第十三条第(二)、(三)、(四)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因第十三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市经信委对调整和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以正式行文公布。
第十五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十六条 市经信委从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须有两年以上市级中心认定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