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6-211933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6〕14号

  • 成文日期:

    2016-02-01 00:00:0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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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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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21

 

 

 

义乌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水利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乌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理及其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划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溢洪道、陡坡消力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

第三条  市水务局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第四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实行分级负责。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各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不含市属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属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目前由镇(街)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各镇(街)负责;目前由村(居)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各村(居)负责。跨镇(街)受益的工程,如管理单位不明确的,则由市水务局负责协调和落实;两个村以上共同受益的工程,如管理单位不明确的,则由所在镇(街)负责协调和落实。

第五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二)在堤身、渠身上垦植;

(三)围库造地、库区炸鱼;

(四)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

(五)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镇街)和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  大型水闸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除大型水闸外,其他市属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市水务局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非市属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所在镇(街)提出划定方案,经市水务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涉及到城市规划、电力、航运等,则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划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扩建、改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如需改变的,则按新建工程重新确定。

第七条  已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利工程测绘数据库并设置人民政府监制的界桩和公告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

第八条  水库、山塘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

(一)中型水库(1000万立方米-1亿立方米

1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或者库区移民线以下地带(含已征用土地);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内的地带;

2.大坝坝体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80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80米至200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30米至80米内的地带;

3.水电站管理范围为电站及其配套设施建筑物周边2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内的地带;

4.溢洪道管理范围为溢洪道左右各25米的地带(或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各50米内的地带;

5.陡坡消力池管理范围为陡坡消力池后10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50米内的地带;

6.隧洞管理范围为隧洞进出口外5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50米内的地带。

(二)小型水库(1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

1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或者库区移民线以下地带(含已征用土地);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内的地带;

2.大坝坝体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50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50米至100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至50米内的地带;

3.水电站管理范围为电站及其配套设施建筑物周边20米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内地带;

4.溢洪道管理范围为溢洪道左右各15米的地带(或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各50米内的地带;

5.陡坡消力池管理范围为陡坡消力池后5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50米内的地带;

6.隧洞管理范围为隧洞进出口外5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50米内的地带。

(三)山塘(1万立方米-10万立方米):

1山塘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或者库区移民线以下地带(含已征用土地);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5米至50米内的地带;

2.大坝坝体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25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25米至50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米至25米内的地带;

3.溢洪道管理范围为溢洪道左右各10米的地带(或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各25米内的范围。

第九条  水闸、重要堰坝、电站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

1.大型水闸管理范围为水闸闸门及上、下游河道200米至50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50米至20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

2.中型水闸管理范围为水闸闸门及上、下游河道100米至25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25米至10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

3.其它重要堰坝、小型水闸管理范围为堰坝、水闸及上、下游100米,左右两端2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

4.水电站管理范围为电站及其配套设施建筑物周边20米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内地带。

第十条  国有机电排灌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管理范围:泵站、降压站及四周各25米,进、出水池左右侧各25米以及进水池前50米,出水口后30米内的地带。

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以外如有影响进出水流态、泵站安全的爆破、堆筑等作业,根据情况划定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  渠道及主要渠系建筑物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

管理范围:

1.半填半挖渠道:

总渠和干渠靠山侧自开挖顶缘线外延2米至5米的地带;靠田侧自渠埂背水坡脚外延1米至3米的地带;

支渠靠山侧自开挖顶缘线外延2米至5米的地带;靠田侧自渠埂背水坡脚线外延1米至3米的地带。

2.挖方渠道:

总渠和干渠两侧自开挖顶缘线各外延2米至5米的地带;

支渠两侧自开挖顶缘线各外延1米至3米的地带。

3.填方渠道总渠和干渠、渠埂两侧自背水坡脚线各外延1米至3米的地带;支渠、渠埂两侧自背水坡脚线各外延1米至2米的地带。

保护范围:渡槽倒虹吸等主要渠系建筑物的进出口水池、墩、台等四周10米内的地带。

第十二条  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

河道管护范围根据省、市、县级河道分别进行划分。

省级河道:义乌江。管理范围为10米,保护范围为10米;

市级河道:大陈江、南江。管理范围为10米,保护范围为5米;

县级河道:吴溪、铜溪、航慈溪、洪巡溪。管理范围为10米,保护范围5米;

其他县级以下河道管理范围为5米,保护范围为5米。

已建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以及从背水坡脚向外延伸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延伸。

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以河道相关规划中的规划线为准,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延伸。

第十三条  凡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当地镇(街)参照本办法自行划定并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禁止在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任何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如有违反,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相关水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义乌市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