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6-254704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6〕17号

  • 成文日期:

    2016-03-0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16-0001

  • 信息有效性:

    废止

【已废止】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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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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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3日

 

 

 

关于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

抵押贷款试点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金融专项改革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等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有序。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坚持于法有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精神,赋予农房财产权抵押融资功能基础上,遵守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先选择部分镇街、部分金融机构试点,待试点积累经验后再向全市稳步推广。

二是自主自愿。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由农户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金融机构要在财务可持续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是稳妥推进。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工作。

四是风险可控。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相关部门要完善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政策,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二、试点内容及任务

(一)加快推进确权登记颁证进度。为加快试点进程,职能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实行统一登记。

(二)建立农房财产权抵押登记制度。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求,规范登记流程,完善他项权利证书的发放和登记注销程序。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要建立完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完善其农房财产权流转处置功能,建立农房财产权抵押、流转、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

    (三)规范农房财产权价值评估行为。要建立农房财产权抵押价值评估制度,努力做到一次评估、三年有效,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探索建立农房财产权价值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国土、房管部门应对评估机构资质准入、评估方式等进行规范。

(四)开发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产品。金融机构要根据本意见和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落实农房财产权抵押融资功能,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简化贷款管理流程,扎实推进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

(五)建立农房财产权抵押物处置机制。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要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鼓励通过挂牌流转、专设机构收储等方式,确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承贷银行能顺利实现抵押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应与商品住房制定差别化规定。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权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按照宅基地制度改革规定的范围确定。

(六)建立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要结合实际,采取利息补贴、壮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多种方式,建立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市金融办要指导保险行业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要积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评选活动,形成重信守诺的良好社会风尚,为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提供良好信用环境。

(七)加大货币政策扶持和监管政策支持。人行义乌市支行要支持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参与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设立首期专项支农再贷款限额1亿元,后续限额将根据需求逐步增加。银监办要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合理确定资本充足率、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局(地税局)、城管委、农林局、国税局、国土局、人行、银监办等单位为成员的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统称市级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全市试点相关工作,统筹协调试点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义乌市支行,负责做好专项统计、跟踪指导、评估总结等相关工作。

(二)建立试点工作会商制度。市级领导小组要建立试点工作会商制度,协调研究解决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推进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做好监测评估。人行义乌市支行要建立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会同市级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开展年度评估,形成我市试点工作报告上报全国、省级领导小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试点启动后按季度向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政策建议。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部试点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