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5-17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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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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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1、合法资质 | (1)是否已取得合法经营资质;(2)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服务活动;(3)是否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 | |
2.化妆品配制 | 是否存在现场自行生产、灌装、分装、添加原料的现象。尤其是标识不全或者无标识的产品是否为自行生产。 | |
3.产品资质 (注:检查时仔细核对,索取的资料是否与产品相一致,是否与国家、各省级网站数据相一致,判断产品真假) | (2)国产化妆品是否索取: ①有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②非特备案凭证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 ③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 |
(3)进口化妆品是否索取: ①有效非特备案凭证或特殊许可批件; ②总代理商营业执照; ③进口检验检疫证明。 | ||
4.化妆品标签标识 | (4)化妆品标签标识项目是否齐全: ①名称、②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名称和地址、③净含量、④成分表、⑤保质期(批号及限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⑥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⑦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⑧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等九项;⑩需要时标注安全警告用语、使用说明、贮存条件。 | |
4.化妆品标签标识 | (5)是否标注不得标注的内容: 绝对化、虚假性、夸大性、庸俗性、封建迷信词意;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医学名人的姓名、与产品特性无关不易理解的词意、内容、已经批准的药品名(见命名指南)。 | |
(6)化妆品标识是否用中文标示。 | ||
(7)非特产品是否涉及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 | ||
(8)是否标注质量合格标记,若无是否有同批次检验报告。 | ||
5.产品质量 | (9)是否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限产品。 | |
6.验收台帐 (供货者信息是否与票据相一致) | (10)是否索取供货企业的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供货者营业执照)。 | |
(11)是否建立化妆品进货验收台账并做好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 ||
7.储存条件卫生情况 | (12)经营场所和仓库保持内外整洁,按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化妆品。 | |
8.广告宣传 | 有无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店堂广告等平台夸大宣传产品具有祛斑、美白、染发、烫发、育发、美乳等特殊用途的行为 | |
9.其他 |
被检查人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