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11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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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残〔2016〕9号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引导残疾人就业创业,根据《义乌市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对象条件
有劳动能力,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义乌籍残疾人,主要经营场所在本市辖区内。
第三条 扶持规模要求
1、投资额(不动产除外)在1万元以上,从事个体就业创业的。
2、从事家禽饲养的,取得经营许可,有符合规定的设施和固定场所,饲养数量2000只以上。
3、从事清洁水产养殖、水果、蔬菜、茶园、花卉、苗木等种植的,有土地租用合同、协议,种养殖面积在5亩以上。
4、从事手工(或来料)加工、商服、副食、餐饮等行业的,取得个体经营许可,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扶持项目及补助标准
1、创业补助 达到创业扶持规模要求,经审核符合条件,根据规模大小给予创业补助3000元—5000元;
2、社保补助 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每人每年给予60%的补助。
3、贴息补助 从银行取得贷款的给予一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贷款额的贴息补助。
4、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 对市残联确认挂牌的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第一年补助2万元,第二年起按照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给予补助。其中,直接安置就业的,每安置1名残疾人补助2000元/年;辐射带动就业的,每带动一户残疾人家庭补助500元/年。每年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2万元。
第五条 市级创业补助、市级贴息补助同省级创业扶持补助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市级创业补助与市级贴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但经营效果、项目前景较好,符合政策导向,确需要继续扶持的,可适当延长扶持年限。
第七条 申办程序
1、申请 持本人申请扶持补助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土地租用合同、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补助的还需提供社保处出具的上年度的养老、医疗保险清单,申请贷款贴息补助的另提供银行借款合同、结算清单、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经村(居)、镇(街道)残联核查出具意见后,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简称劳服所)审核。
2、审核 根据补助对象的申请,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要求的,劳服所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上门实地核实,并提出审核人意见,不符合扶持补助条件的须告知申请人理由。
3、审批 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报市残联领导按程序审批。
4、资金给付 扶持对象补助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
第八条 附则
残疾人就业扶持应按照要求,严格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审,杜绝虚假骗取补助资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给予扶持:
1、在福利企业及其它企业或单位上班,已安置就业的残疾人;
2、营业执照出租、出借或不是本人为主经营的;
3、经实地核查,经营效果极差的,或不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
第九条 本细则由义乌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以前细则废止。
义乌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