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82000000/2016-211886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意见
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义政发〔2016〕44号
2016-09-03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16-09-19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高标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着力落实中央关于“精准帮扶、消除贫困”工作要求,深入贯彻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社会广泛参与为基础,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组织,广泛开展社会志愿服务,拓展创新慈善载体形式,积极培植先进慈善文化,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慈善事业发展水平。
2.基本原则。
-----扶贫济困,救急解难。支持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广泛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公开透明,加强自律。引导和规范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有序开展慈善活动,及时公开慈善款物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
-----规范引导,依法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健全慈善监管体系,规范和引导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
3.发展目标。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完善监管并重,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慈善行为更加规范,慈善理念深入人心,组织化、专业化、多元化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到2020年,全面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相互衔接、有效补充的慈善救助和服务体系。慈善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全市注册志愿者占常住人口8%以上,志愿服务人均达24小时/年以上。形成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辅相成的慈善监管体系,实现慈善事业稳步发展。
二、建立全覆盖、多元化的慈善组织体系
4.健全慈善组织体系。构建市里有慈善总会,镇(街)有慈善协会,村(社区)有联络站纵向到底的组织架构。市慈善总会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积极筹募善款,接收个人、法人及其它组织的捐赠,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开展扶贫济困活动,组织开展各类社会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紧急救助活动,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加强与市内外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协作,促进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镇街慈善协会以救急解难、扶危济困等领域为重点,与政府救助紧密衔接,对区域内困难群众进行有效帮扶。村(社区)联络站做好慈善款物发放及救助信息的收集,协助慈善协会做好各项工作。支持慈善联络站融入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市民政局作为全市慈善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各级慈善组织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市慈善总会统筹开展三级慈善组织工作运行,指导镇街慈善协会、村(社区)联络站业务工作。镇街负责镇级慈善协会、村(社区)联络站领导管理工作。2017年底三级组织体系基本建成,困难群众获救济便利化大幅提升。
5.发展民间慈善组织。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支持设立符合条件的慈善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大力培育民间慈善组织,鼓励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积极推进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建设,为慈善组织提供业务培训、交流学习等服务。政府部门加大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帮助慈善组织提升项目运行能力,支持社会力量对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项目进行捐助捐赠。
6.提升志愿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志愿服务长效机制,由市志愿服务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体工作领导和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完善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培育壮大志愿服务队伍,实现志愿服务制度化、多元化、专业化、品牌化。围绕慈善领域开发符合实际需要的志愿服务项目和公益性岗位,突出特殊人群实际需求,重点开展敬老、爱幼、助残等关爱弱势群体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开展文明礼仪、医疗卫生、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红十字服务、社区服务等各类志愿服务。建立完善志愿服务平台,加快建立手机APP、网站等平台,志愿者通过平台认领公益活动并参与志愿服务,通过积分奖励、星级认定、评优评先、纳入诚信体系等激励措施,推动志愿服务常态化。
三、建立强机制、多项目的慈善参与体系
7.政府引导慈善活动。设立“慈善一日捐”、“慈善主题捐”机制,确立每年9月5日为“慈善日”,9月为“慈善宣传月”,每年9月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慈善一日捐,济困送温暖”活动,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广泛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鼓励各类社会主体通过成立慈善组织、设立冠名基金和公益慈善项目、参与捐款捐物、提供公益慈善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困难群众献爱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导支持慈善组织参与教育、卫生、环保等问题的解决,并可结合当年度社会焦点、热点问题,根据社会需求设立相应的“慈善主题捐”,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开展项目合作等形式进行。
8.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参与慈善活动,领导干部、广大党员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群团组织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力量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规范管理、服务困难群众等方面起示范作用,加大对困难职工、妇女儿童、残疾人的帮扶,广泛开展“春蕾计划”、“职工互助互济”、“大病重病救助”、“金秋助学”、“向困难职工送温暖”、“残疾人关爱”、“义务献血”、“义乌温度”等各类慈善项目,引领全市慈善组织广泛开展慈善活动。鼓励支持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活动、捐助慈善事业、支持志愿服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积极倡导在单位内部、社区邻里之间广泛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9.发挥慈善超市作用。支持基层慈善组织开展多元化的慈善服务项目,营造慈善氛围,增强群众基础。以经常性社会捐助站、村(社区)服务中心为依托,在困难群众集中区域设立基层慈善超市,为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和其他社会困难群众提供及时救助,依托慈善超市,扩大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覆盖范围,引导城乡居民积极捐赠资金及物品。
四、建立全方位、重实效的慈善支持体系
10.设立“义乌慈善奖”。由市政府对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慈善事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机构予以表彰,每三年评比一次,共设置四类奖项:个人(机构)捐赠奖;慈善项目奖;志愿服务奖;慈善工作奖,表彰名额20名左右,获表彰者纳入信用信息记录,纳入信用奖励范围。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政府部门要优先为其提供政策、资金支持或服务,对生活遭遇困难的个人或家庭,优先提供救助和帮扶。
11.加大财税扶持力度。一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实行财政资金资助民间慈善组织发展,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补助金,扶持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慈善组织上年度慈善项目支出额的20%由财政资金予以补助,总补助额超过限额的,按各慈善组织应获得补助的百分比分配。二是加大税收减免力度,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境外向我市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享受法规政策内的进口税收优惠。
12.加大社会支持力度。将传播慈善文化理念、培养志愿服务精神纳入全市中小学德育课程,将志愿服务行为纳入中小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新闻媒体设立慈善专栏,开展多形式、多角度的宣传工作。新闻媒体、出版机构、公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应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支持对涉及慈善组织的收费实行优惠或减免。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体育馆、商场、公园等社会场所应当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并减免相关费用。
13.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大力开展慈善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大力提升慈善从业人员素质,慈善人才培养政策进一步完善,慈善理论研究、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慈善人才队伍明显增强。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支持各高校、中等职业技能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学校和学术研究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健全慈善工作者激励机制,做好慈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
五、建立强自律、可追溯的慈善公信体系
14.加强自律能力建设。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型组织,发挥慈善领域行业自律功能。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管理、监督能力。建立慈善组织评估机制,完善慈善组织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逐步推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相关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参考依据。
15.依法开展慈善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捐赠人有权查阅捐赠使用情况和受益人信息,对违反捐赠人捐赠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慈善组织及时改正。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募捐和慈善项目运作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运作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6.依法依规使用善款。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慈善组织应当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17.设立“慈善义乌网”。将全市各慈善组织的章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行政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统一在“慈善义乌网”发布。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各慈善组织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六、建立多层次、透明化的慈善监管体系
18.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报制度和评估制度。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加强对慈善事业的监督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根据法定要求开展审计监督。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9.强化社会监督作用。支持并热心于慈善事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参与监督慈善组织运行情况,人大代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慈善组织活动开展是否依法合规进行监督检查;政协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对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是否健全,决策是否科学民主进行监督检查;新闻媒体履行舆论监督职能,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20.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政法机关依法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