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7-254508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 体裁分类:

    意见

  • 文件名称:

    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义政发〔2017〕3号

  • 成文日期:

    2017-01-1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0-2017-0001

  • 信息有效性:

    废止

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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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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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四换三名”工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县域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31号)、《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试行)》(浙转升办〔2015〕13号)、《关于三级联动抓好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转升办〔2016〕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以推进义乌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为目标,加快实施“四换三名”工程,构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综合运用税收调节、节能减排、价格杠杆等手段,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资源要素的“合理配、优质配、合法配、高效配”,引导企业“以市场需求为标准、以市场消费为导向、以市场交易为模式”推进科学发展,着力破除低成本扩张的经济发展路径依赖,加快向创新驱动转变,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主要目标 

  着力构建以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亩均销售收入等为主要指标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分类分档、公开排序、动态管理的企业综合评价机制,为全市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全面推进打下坚实基础。 

  三、构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 

  (一)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用地面积3亩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性投资。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吨排污权纳税额、单位电耗税收、工业性投资。 

  (三)评价办法 

  1.指标权重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50分、亩均工业增加值占15分、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10分、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10分、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5分、工业性投资占5分、全员劳动生产率占5分。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55分、亩均销售收入占20分、吨排污权纳税额占10分、单位电耗税收占10分、工业性投资占5分。 

  2.基准值设定 

  亩均税收为20万元,亩均销售收入为300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为150万元,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3%,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为2万元/吨标准煤,全员劳动生产率为20万元,单位电耗税收为3万元/万千瓦时。 

  3.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修正系数,工业性投资指标、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吨排污权纳税额指标得分计算办法详见附件。单项指标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权重的1.5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 

  修正系数标准如下: 

  (1)上年度销售收入20亿元(含)以上或纳税1亿元(含)以上、销售收入10亿元(含)-20亿元或纳税5000万元(含)-1亿元、销售收入5亿元(含)-10亿元或纳税3000万元(含)-5000万元、销售收入3亿元(含)-5亿元或纳税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企业,亩均税收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8、1.5、1.4、1.3; 

  (2)上年度工业增加值5亿元(含)以上、3亿元(含)-5亿元、2亿元(含)-3亿元、1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亩均工业增加值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8、1.5、1.4、1.3; 

  (3)上年度R&D经费支出3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含)-3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5、1.4、1.3; 

  (4)上年度技改设备投入5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含)-5000万元、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企业,工业性投资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5、1.4、1.3。 

  4.分类排序 

  根据企业计算得分情况,分规上、规下两类,并按纺织、日用品、机械电子制造、其他四大行业进行排序,将每个行业内企业分成A、B、C、D四档。 

  A类企业:上年度纳税300万元(含)以上,且未发生安全生产、食(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且未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规上企业,根据下列条件按顺序进行选取,总数不超过90家(不同行业企业按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选取)。 

  (1)上年度销售收入3亿元(含)以上且行业内排名前70%的企业; 

  (2)上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含)-3亿元且行业内排名前50%的企业; 

  (3)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且行业内排名前30%的企业。 

  B类企业:上年度亩均税收达到全市平均水平40%(含)以上,且未发生安全生产、食(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企业,根据下列条件进行选取。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95%(含)中除去A类以外的规上企业; 

  (2)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70%(含)的规下企业。 

  C类企业:根据下列条件进行选取。 

  (1)上年度亩均税收未达到全市平均水平40%且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95%(含)中除去A类以外的规上企业和前70%(含)的规下企业; 

  (2)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后1%(含)-5%的规上企业和后7%(含)-30%的规下企业。 

  D类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末1%的规上企业和末7%的规下企业。 

  新增工业用地在建项目用地受让后4年内可暂不评价,经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总投资5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投资企业在此期间可参考享受A类企业差别化政策,其他项目投资企业由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参考享受B类企业相应政策。 

  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研发(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原则上不列入C、D类。 

  经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暂不列入评价。 

  经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园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不低于B类。 

  上年度R&D经费支出零申报的企业不得评为A类企业。用地2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不得列入B类,用地4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直接评为D类企业。 

  (四)动态管理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4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四、构建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 

  经综合评价认定的A、B、C、D类企业在税收、能源、环境、人才等资源要素上采取差别化配置政策。其中,各项鼓励类政策应做到“向上兼容”,即后一类企业的各项鼓励类政策,上一类企业均能享受,鼓励企业争创先进。各项差别化政策细则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 

  A类企业: 

  (1)优先保障A类企业符合我市工业用地出让相关规定的新建项目用地需求,并给予A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80%的减免优惠。 

  (2)A类企业新、改建项目在土地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且能满足日照、消防、交通、市政管网等相关要求,并对周边不产生较大影响的,允许突破现有规划控制指标。 

  (3)A类企业用气价格优惠0.3元/立方米,用水(含自备水)价格优惠0.3元/立方米。A类企业中出租部分不得享受用气、用水价格优惠。 

  (4)A类企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为基准价的0.8倍;需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允许申请参加政府储备库排污权竞拍,拍卖底价为政府储备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的1.5倍;需要临时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允许向政府储备库租赁,租赁价格为政府储备库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年度减排任务为全市工业平均减排任务的0.5倍;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补助,优先参加绿色企业和环境友好企业评选,优先列入绿色信贷企业名单。 

  (5)A类企业允许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新增可用能源消费总量指标予以优先安排,新上变压器容量等用能安排予以优先保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予以优先通过,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予以优先保障。 

  (6)加大对A类企业的金融帮扶力度,稳定A类企业抵押物价值水平,积极化解A类企业互保链问题。 

  (7)对亩均税收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A类企业,年度税收增长幅度高于全市年度税收增长幅度的,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超出部分的地方留成不超过80%奖励给企业。 

  (8)大力解决A类企业各类人才落户、住房、子女就学等问题,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人才住房、入学学位、落户指标,根据贡献优先安排给企业自主支配。 

  B类企业:(评价得分排名前70%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前20%的规下企业为B1类企业,其余为B2类企业;其中土地拥有者企业销售收入占宗地销售收入不足80%或自用面积占厂区总建筑面积不足50%的不得评为B1类企业。) 

  (1)规上企业中入库税收连续3年增长幅度高于全市年度税收增长幅度的,允许享受政策性融资担保政策给予的上年度企业纳税额3倍以内贷款担保额度。 

  (2)B1类企业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60%的减免优惠。 

  (3)B1类企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为基准价的1.1倍,B2类企业为1.3倍;B1类企业需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允许通过市场交易取得;B1类企业需要临时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允许向政府储备库租赁,租赁价格为政府储备库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的1.5倍;B1类企业年度减排任务为全市工业平均减排任务1.1倍,B2类企业为1.3倍;支持B类企业进行污染设施技术改造,鼓励B类企业参加绿色企业和环境友好企业评选。 

  (4)B类企业允许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C类企业: 

  (1)不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2)严格控制原有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节能减排项目外,不予核准或审批与原有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3)C类企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为基准价的1.5倍;不得新增排污权指标;年度减排任务为全市工业平均减排任务的1.5倍;支持企业进行污染物设施技术改造,允许参加绿色企业和环境友好企业评选。 

  (4)C类企业不得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其中属于重污染、高耗能行业的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元。 

  (5)除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两化融合、节能减排外不得享受其它财政扶持政策奖励、补助。 

  D类企业: 

  (1)不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2)不予核准或审批除技术改造、节能减排项目外的投资项目。 

  (3)实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气价政策。其中差别化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元,第二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3元,第三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4元;差别化水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用水(含自备水)加价1元,第二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用水(含自备水)加价2元,第三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用水(含自备水)加价3元;差别化气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3元,第二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6元,第三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元。差别化电价、水价、气价政策对宗地内所有企业均适用。 

  (4)D类企业不得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5)D类企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为基准价的3倍;不得新增排污权指标,连续两年都被评为D类企业的,其排污权指标由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按政府储备库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回购;年度减排任务为全市工业平均减排任务的3倍;不得参加绿色企业和环境友好企业评选,不得列入绿色信贷企业名单。 

  (6)D类企业除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安排新增用电、用水等用能指标;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作为首要限电对象。 

  (7)除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两化融合、节能减排外不得享受其它财政扶持政策奖励、补助。 

  (8)鼓励D类企业主动关停退出或兼并重组,具体按相关政策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的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政策指导、方案落实、综合协调、绩效评估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积极推进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试点工作。 

  国土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面积清册; 

  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实际入库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 

  国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实际入库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数据; 

  统计局负责核实企业上报的工业增加值、工业性投资、主营业务收入、R&D经费支出、综合能耗、从业人员平均人数等数据; 

  供电局负责提供企业用电数据; 

  科技局负责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型企业、研发中心清册; 

  地税局、人力社保局、环保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负责提供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清册; 

  经信委负责对各部门提供的各项数据指标汇总并按本意见计算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其中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吨排污权纳税额指标评价工作由环保局负责。 

  (三)夯实基础数据。各数据提供部门要将基础数据统计、清查作为履行职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清查、上报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数据准确性,为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提供可靠依据。 

  (四)建立工业企业综合信息平台。经信委要牵头整合市场监管、国土、税务、人行、统计、环保、供电、供水、供气等涉企部门数据,建立全市工业企业综合信息平台,全面掌握用地企业及出租企业基本情况,实时或定期导入企业数据信息,有效打通涉企部门信息沟通渠道,为市委市政府精准实施企业服务提供基础数据。 

  (五)严格执行差别化政策。发改、经信、财政(地税)、国土、环保、供电、供水、供气、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差别化水电气价、土地差别化管理、财政扶持、税收、用能、排污、有序用电、品牌建设及信贷支持等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实施细则,严格做好政策执行工作。 

  (六)强化社会监督。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全程实行阳光操作,评价细则、计算方法、评价结果等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相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说明解读,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发展。 

  六、其他 

  (一)相关评价指标计算方法见附件。 

  (二)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实施后,各类涉及工业企业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相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2.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评价计算办法 

  3.吨排污权纳税额指标评价计算办法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2日 

    

    

  附件1 

  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相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一、指标计算方法 

  1.亩均税收(万元/亩)=企业实缴税金÷企业实际占用工业用地面积 

  2.亩均销售收入(万元/亩)=企业销售收入÷企业实际占用工业用地面积 

  3.亩均工业增加值(万元/亩)=企业工业增加值÷企业实际占用工业用地面积 

  4.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企业R&D经费支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5.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企业工业增加值÷企业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6.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万元/吨标准煤)=企业工业增加值÷企业综合能耗 

  7.单位电耗税收(万元/万千瓦时)=企业实缴税金÷企业总用电量 

  8.工业性投资指标按统计局认定企业上年度完成工业性投资数据分档计分,其中: 

  上年度完成工业性投资100万元(含)-500万元的得1分; 

  上年度完成工业性投资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得2分; 

  上年度完成工业性投资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得3分; 

  上年度完成工业性投资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得4分; 

  上年度完成工业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得5分。 

  二、指标说明 

  1.企业实缴税金是指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收总额,具体包括:增值税(含出口免抵额调库数)、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残疾人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 

  2.企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应税销售收入。 

  3.企业新增用地项目建设周期内的土地面积、经批准同意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土地面积可暂不计入企业实际占用工业用地面积进行评价。 

  4.集团型企业按企业意愿可将在本地生产经营的子公司数据合并至母公司进行评价。 

  5.关联企业认定: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直接投资且持股比例不低于25%的工业生产性企业认定为关联企业;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在25%(含)以上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直接投资且持股比例不低于25%的工业生产性企业认定为关联企业。 

  6.承租企业中由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但A类企业评价时需将承租企业数据剔除。 

  7.企业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按企业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出,不得用年底人数替代。 

 

 

  

  附件2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评价计算办法 

    

  一、指标计算方法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得分=基本分—扣分 

  二、指标说明 

  1.基本分 

  根据上年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对配套印染、专业印染、电镀三个重点污染行业和其他涉水(包括既涉水又涉气)污染企业、仅涉气企业共五个类别分别排名,同类别内排名按从高到低20%、50%、20%、10%企业数赋分,得分分别为10分、9分、8分、7分。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 

    非污染企业的基本分为10分。 

  2.扣分项 

  (1)当年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一次扣0.5分; 

  (2)当年有恶意偷排行为一次扣1分; 

  (3)当年有环保涉刑事案件一次扣2分; 

  (4)同一违法行为符合多项扣分条件的,按最高分值扣分。 

 

 

  

  附件3 

  吨排污权纳税额指标评价计算办法 

    

  一、指标计算方法 

  吨排污权纳税额指标得分=基本分—扣分 

  二、指标说明 

  1.基本分 

  根据上年吨排污权纳税额,对配套印染、专业印染、电镀三个重点污染行业和其他涉水(包括既涉水又涉气)污染企业、仅涉气企业共五个类别分别排名,同类别内排名按从高到低20%、50%、20%、10%企业数赋分,基本分分别为10分、9分、8分、7分。 

  吨排污权纳税额= 

 

  非污染企业的基本分为10分。 

  2.扣分项 

  (1)当年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一次扣0.5分; 

  (2)当年有恶意偷排行为一次扣1分; 

  (3)当年有环保涉刑事案件一次扣2分; 

  (4)同一违法行为符合多项扣分条件的,按最高分值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