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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条例
义乌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供排水领域实行信用承诺实施办法
义乌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义水集团〔2017〕71号
2017-10-19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17-10-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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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得益、失信受限”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16〕107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个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义政办发〔2017〕1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水务集团供水服务和自备水污水处理收费领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承诺,是指用户向水务集团所属各自来水公司(浙江义乌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义乌市卫星自来水有限公司、义乌市强胜自来水有限公司)和义乌市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业务受理时,根据相关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的公开书面承诺。用户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除自然人外,其他统称社会法人。
第二条 信用承诺的内容包括: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接受监督管理;严格遵守信息公示相关规定;同意将信用承诺和自身信用信息纳入义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违背信用承诺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义信用办〔2016〕10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个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义政办发〔2017〕112号)等制度的惩戒和约束。
第三条 信用承诺纳入主体信用记录,作为水务集团对用户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水务集团对使用信用承诺的用户,给予简化审批程序等便利措施。
第五条水务集团对所属三个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违背信用承诺的用户,依据《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个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供用水合同》和相关规章制度实施以下惩戒和约束:用户在进行业务申请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纳入主体失信记录,扣除一定信用分值。
第六条 水务集团对所属水处理公司自备水源收费范围违背信用承诺的社会法人用户,依据《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义乌市自备水源污水处理收费合同》和相关规章制度实施以下惩戒和约束:用户在进行业务申请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纳入主体失信记录,扣除一定信用分值。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义乌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信用承诺书(自来水业务)
本人已仔细阅读自来水业务受理相关办理流程,了解用水申请、更名过户、销户或其他业务所需材料,在申请业务受理事项中,本人郑重承诺:
(一)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供用水合同》相关规定,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接受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
(三)同意将信用承诺和自身信用信息纳入义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违背承诺约定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惩戒和约束;
(五)同意将承诺内容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信用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承诺日期:
信用承诺书(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收费业务)
本人已仔细阅读义乌市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受理相关办理流程,了解用户申请、销户或其他业务所需材料,在申请业务受理事项中,本人郑重承诺:
(一)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义乌市自备水源污水处理收费合同》相关规定,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接受义乌市水处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管理;
(三)同意将信用承诺和自身信用信息纳入义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违背承诺约定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惩戒和约束;
(五)同意将承诺内容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信用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承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