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91330782704662010N/2017-101281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 体裁分类:

    条例

  • 文件名称:

    义乌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供排水领域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

  • 发布机构:

    义乌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发文字号:

    义水集团〔2017〕73号

  • 成文日期:

    2017-10-1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义乌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供排水领域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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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0-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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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得益、失信受限”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16〕107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个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义政办发〔2017〕1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义乌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供水服务和自备水污水处理收费领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的对象为水务集团所属各自来水公司(浙江义乌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义乌市卫星自来水有限公司、义乌市强胜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范围内的用户,水务集团所属义乌市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自备水污水处理收费的用户。用户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除自然人外,其他统称社会法人。 

第二条   水务集团按照《义乌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试行办法》(义政办发〔2015〕205号)、《义乌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2016版)》(义信用办〔2016〕2号)的规定,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信用信息。 

第三条  用户对其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和投诉权,可以向信用主管部门或水务集团各相关下属公司申请查询供排水领域信用信息、提出异议要求更正或投诉。异议申请及后续处理过程按照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16〕107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个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义政办发〔2017〕112号)执行。 

第四条  供排水领域用户信息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水务集团对供排水领域信用信息的分类进行认定,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用户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经过水务集团的依法认定,对判断用户信用状况起负面消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供水领域用户无正当理由欠缴水费,经催缴后依然不予缴纳的; 

(二)供水领域自然人或社会法人破坏公共供水设施、偷盗水等行为; 

(三)施工未采取措施,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 

(四)自备水污水处理费收费用户无正当理由欠缴污水处理费的; 

(五)自备水污水处理费收费用户恶意破坏收费计量设施、绕过计量设施等行为。 

第六条  不良信用信息按照失信程度分为严重失信信息和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是指下述列举的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除严重失信信息外,其余认定为一般失信信息。 

(一)供水领域自然人用户无正当理由欠费5期以上; 

(二)供水领域自然人用户欠费2期以上且总金额超过10000元; 

(三)供水领域自然人用户欠费时间超过六个月且总金额超过5000元; 

(四)供水领域社会法人用户违规违章用水3次以上且造成严重影响; 

(五)供水领域社会法人用户累计欠缴水费6期以上; 

(六)供水领域社会法人用户欠费时间超过6个月且总金额超过10000元的; 

(七)自然人、社会法人破坏公共供水设施、偷盗水等行为; 

(八)自备水污水处理费收费用户累计欠缴污水处理费6个月以上的; 

(九)自备水污水处理费收费用户恶意破坏收费计量设施、绕过计量设施等行为。 

第七条   水务集团在供排水领域开展守信激励工作。 

(一)供水领域: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信用良好以上的自然人或信用等级为A类的社会法人用户,采取优先办理业务、免费管网测漏、免费水质化验等激励性措施; 

(二)自备水污水处理费收费领域: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信用等级为A类的社会法人用户采取免费污水处理工艺指导、免费水质化验等激励性措施。 

第八条  水务集团供排水领域用户在完成累计欠费补缴后,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水务集团下属各自来水公司和水处理公司认定并允许信息修复后,将修复决定书面告知用户和信用主管部门。修复后不作为惩戒的依据,但不删除相关失信信息。 

第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义乌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