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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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行服管〔2016〕15号
关于印发《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招标人,各招标代理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招投标中心:
按照构建集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求和全面推行电子招标精神,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2016年5月10日
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权益,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根据法律法规和《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各镇(街道)、工业园区招投标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人负责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委托交易中心统一实施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
交易中心在招标人的委托范围内负责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工作。
城管委、交通局、水务局、文广新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投标保证金缴纳、退还实施监管。
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综合监督协调。
第四条 投标保证金开户银行负责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并做到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对接,同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做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信息核对,保证信息安全和保密。
第五条 进入我市各级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的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汇出,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汇到投标保证金统一缴纳账户。
第六条 投标保证金缴纳金额为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其中,采用现场评分法招标的项目投标保证金缴纳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为方便企业办事、简化办事程序,设立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施工企业缴纳的年度投标保证金缴纳额度为20万元,可按照自愿原则缴纳。
已缴纳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在本年度内参投现场评分法招标项目时,无需再次缴纳投标保证金,由年度投标保证金约束其投标行为。
第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
开标时,招标人应通过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经查询,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否决其投标。
第九条 除行业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投标保证金按以下情形退还:
(一)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二)未被确定为中标人的中标候选人,其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三)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书面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失败时,除按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外,一般情况下,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十条 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应同时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应及时通过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按投标保证金缴纳途径一次性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 招标项目有举报或投诉时,或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被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期间,相关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束后,凭有关部门意见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 为保证投标保证金管理机制平稳运行,试行期间,投标保证金统一缴纳账户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待机制运行成熟后,投标保证金统一缴纳开户银行通过招标方式选择。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国企采购、产权交易等类别公共资源交易,可根据本办法规定,逐步推行投标保证金统一管理。具体推行情况,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第十五条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年度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和服务类企业实施年度投标保证金办法等,由交易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