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7-265470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

  • 发布机构: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08〕56号

  • 成文日期:

    2017-12-1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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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12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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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政办发〔2008〕5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10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做好《条例》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重大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单位务必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积极的态度和务实的作风,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建设。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参照市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设立,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其日常工作原则上由办公室承担;不由办公室承担的,必须明确相关责任科室。各单位要在2008年5月10日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和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等(见附件)报市政府办公室,并抓紧开展《条例》施行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集中精力,抓紧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指南和目录要涵盖不涉密的所有行政许可、办事服务事项、政策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共项目建设、公共财政运作以及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涉及行政许可、办事服务等事项还应包括名称、公开事项的内容和依据、办理程序(含流程图)、办理要求、申请要件、相关表格、办理地点、办理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联系方式、收费标准以及监督投诉单位的监督办法、联系方式等内容。各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和范围,认真梳理,重点编制2003年以来的政府信息内容,并由近及远加以完善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及主动公开文件资料整理工作,各单位要在2008年5月15日前完成,并做好即时更新和网上加载、公布等工作。  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载体建设。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以及新闻发布会、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建设,保证政府信息能及时、准确对外公开。重点要加强“中国义乌”政府门户网站群建设,在子网站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实现数据和资源共享。在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市365便民服务中心设置专门场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共查阅点,市365便民服务中心同时为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点,集中受理申请服务事项,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各单位可在网上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依申请公开受理箱,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申请。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按照物价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收取。  五、尽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和监督保障机制。各单位要抓紧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范和监督保障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一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工作制度。主动公开制度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强制性要求。依申请公开制度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各单位要按主动公开制度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要求,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二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机制。凡是拟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都必须进行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办负责审查;部门及镇街由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机构负责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办确定。  三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全过程的监督保障。要严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对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附件:
附件

P02008123133342567690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