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25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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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残疾人生活、护理和老龄补贴实施办法
义残〔2016〕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文件精神,保障我市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解决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推进我市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浙民福〔2016〕23号)、义乌市委《关于推进低收入家庭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意见》(义委办发〔2016〕5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本市户籍,持有市残联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残疾人生活、护理和老龄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应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第四条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为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申请老龄残疾人补贴,应为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上的残疾人。
第六条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生活、护理和老龄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可享受护理补贴);
(五)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可享受生活补 贴);
(六)其他规定不能享受残疾人生活、护理和老龄补贴的。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状况核定,由民政局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本市低保标准40%比例计发。
第八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进行认定。凡是能够按照残疾类别、等级认定的,采取直接认定办法认定;确实难以直接认定的,则采取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认定。
第九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分为三类: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是指一级肢体、一级智力残疾人、一级精神、一级视力;
(二)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是指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瘫痪在床)残疾人;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残疾人,是指二级视力、二级肢体(不瘫痪在床)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每人每月按照本市低保标准100%、50%、25%的比例分别给予护理补贴。其中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市民政局、市残联批准由机构集中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每年由市残联和市财政局公布。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未享受第七、九条的老龄残疾人(65周岁及以上),可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
第四章 补贴申请及审批
第十一条 残疾人生活、护理和老龄补贴审批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 残疾人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其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1)。
(二)初审 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收入、低保状况进行核实,对申请护理补贴的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残联,并将申请对象基本信息输入市残联救助平台。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镇(街道)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 市残联收到初审意见之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进行审核。市民政局对残疾人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市残联通过“义乌市党政机关协同管理平台”,将材料发函给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该平台复函给市残联。
整个审核工作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原已享受残疾人生活、护理和老龄补贴的对象,不需要另行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除填报申请表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户口簿;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低保证等材料;
(五)本人银行卡或存折;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补贴发放
第十三条 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补贴自递交申请核准当月起计发。
市残联根据审批结果,核定各镇(街道)各类人员发放清册和资金汇总明细,市财政根据残联提供的补贴发放清册将资金拨付给各镇、街道,由各镇、街道按月将补贴划入其银行卡(折),发放给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及托养机构。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对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收入增加、残疾等级降低等情况,不再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应即时调整,停止发放补贴。
各镇、街道残联每月应定期将上月享受生活、护理和老龄补贴人员名单分发到各村(社区)进行核实,核实情况由核查人签名,并加盖村(社区)公章。镇、街道残联要将村(社区)核实情况与当地派出所、民政部门进行核对,核实无误后,填写残疾人生活、护理和老龄补贴变更情况汇总表(附件2),由镇、街道残联理事长签名,加盖公章后,在每月5日前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上报市残联。市残联对上报的资料与残疾人证管理、市公安部门人口信息等系统进行比对,及时做好补贴人员变更工作。
第十五条 对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发放情况采取全面核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原则上每年6月份各镇、街道对本镇(街道)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市残联、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每年对各镇、街道全面核查情况进行检查,市残联每季度抽查,抽查的镇、街道不少于四分之一。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市残联、市民政局应按照政府预算公开和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残疾人实名制生活、护理和老龄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做好补贴信息管理工作,按月录入、报送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残联、市民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生活、护理和老龄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市残联应加强残疾人证管理,严格按规定发放残疾人证。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截留或挪用、移用残疾人生活、护理和老龄补贴,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义乌市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实施办法》(义政发〔2014〕138号)中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同时废止。以前文件规定内容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义乌市残疾人生活、护理和老龄补贴申请表
2、义乌市残疾人生活、护理和老龄补贴变更情况汇总表
3、义乌市2016年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发放标准
义乌市残疾人联合会 义乌市民政局 义乌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日
附件1
义乌市残疾人生活、护理、老龄和托养补贴申请表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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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号 |
| 残疾类别 |
| 残疾等级 |
| 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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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住 地 |
| 联系电话 |
| 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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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存折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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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 | □ 困难生活补贴 □ 重度护理补贴 □ 老龄补贴 □ 集中托养照料补贴 | |||||||||||||||||||||||||||||||
家 庭 或 本 人 经济状况 | □ 低保家庭 □ 特困人员 □ 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家庭 □ 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 | 生活自理 状况 |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生活基本不能自理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
托养照料情 况 | 托养机构名称 |
| 托养机构地址 |
| 机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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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养照料补贴给付对象 | □申请人个人账号 □托养机构账号 | 年托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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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开户银行 |
| 机构银行账号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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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托时间: 年 月 日(托养机构外盖章) | ||||||||||||||||||||||||||||||||
申 请 理 由 | 本人申请上述补贴并承诺,如在享受补贴期间发生文件规定停发情况时,主动申请停发补贴,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缴已发补贴。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村(社区)评议核实情况 |
(盖章) 村(居)委会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镇(街道)初审意见 |
该残疾人符合享受 、 补贴条件,并已于 月 日至 月 日在所在 村(社区)进行公示,辖区居民未提出异议。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市 残 联 审核意见 |
□困难生活补贴 补助: 元/月 经审核,同意该对象享受 □重度护理补贴 补助: 元/月 □老龄补贴 补助: 元/月 □集中托养照料 补助: 元/月 合计补助: 元/月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注:1、申请表格应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银行账号必须为申请人本人或机构;
2、“困难生活补贴”与“重度护理补贴”可以同时享受;
3、附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①户口簿;②本人居民身份证;③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④家庭经济状况等低保或低收入证明;⑤本人银行卡或存折;⑥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本表一式两份,镇(街道)留一份、上报市残联一份。
附件2
义乌市残疾人生活、护理和老龄补贴变更情况汇总表
镇、街道(公章)
序号 | 申请人 姓名 | 所在村(社区) | 享受补贴项目 | 变 更 原 因 | 原补贴金额(元/月) | 现补贴金额(元/月) | |||||
去 世 | 户籍迁出 | 等级调整 | 列入低保/低收入 | 低保/低收入取消 | 其 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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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享受项目内容为:困难生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老龄和托养;
2、变更原因在对应的项目格中“√”选,“其他”项简要注明原因;
3、变更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本表一式两份,镇(街道)留一份、上报市残联一份。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义乌市2016年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发放标准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义民[2015]73号)文件规定,2015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40元。现将2016年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公布如下:
一、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本市低保标准的40%比例计发,2016年发放标准为256元/月。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按照残疾人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每人每月按照本市低保标准100%、50%、25%的比例分别给予护理补贴,2016年标准分别为640元/月、320元/月、160元/月。2.不具备照料条件家庭经民政局、市残联批准由机构集中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2016年标准分别为960元/月、480元/月、24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