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11330782355345411A/2017-254604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 体裁分类:意见
  • 文件名称: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 发文机关:发展科
  • 发文字号:义政发〔2016〕55号
  • 成文日期:2017-12-2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有效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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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26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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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

  实施意见

  义政发〔2016〕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工作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6〕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围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不断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 到2018年底争取消除人均收入在万元以下的残疾人贫困家庭,到2020年,率先建成更加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同步迈进全面小康社会。

  二、全面提升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做好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医疗费用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残疾人,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二)完善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逐步调整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限制条件,将脑瘫、智障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规定病种支付范围;将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和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实行精神残疾人救助和施药制度,对低收入精神残疾人在义乌精神卫生中心门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负合规部分实行全额保障;对低收入精神残疾人每年在义乌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两个疗程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政策后的自负部分实行全额保障;其他三级以上(含三级)的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的精神疾病治疗药品。

  (三)实施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实施残疾人生活、护理、老龄、康复、社会保险等五项福利补贴制度,推动残疾人生活保障提标扩面,完善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人福利保障体系。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阶段残疾人,按照我市低保标准的40%发放生活补贴。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每人每月按照我市低保标准100%、50%、25%的比例分别给予护理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其护理补贴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全额补助,其他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100%。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3.老龄残疾人生活补贴。对65周岁及以上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补贴。

  4.残疾人康复补贴。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补贴政策,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肢体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对7—18周岁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基本养护服务。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轮椅、助行器、拐杖等辅助器具给予定额补贴。

  5.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我市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大额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巩固和深化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立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调节机制,对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实行统一参保,全额补贴,动态管理。对参加综合责任保险的残疾人托养、庇护、康复等服务机构可给予适当补贴。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以上一、二、四、五类残疾人福利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对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老龄残疾人生活补贴不能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同时享受。以上五类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四)加大残疾人住房保障力度。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乡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加强困难残疾人家庭危旧房改造工作,建立困难残疾人家庭危旧房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研究明确危房改造目标任务、政策措施、资金安排和监管要求,并落实宅基地优先审批、乡村建设规划简化许可等举措。加大困难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补助力度,通过纳入新社区集聚、异地奔小康、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村建多层公寓安置、村内调剂、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等多种方式,切实帮助影响正常居住而自身无力改造修缮的困难残疾人家庭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三、全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未达到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置比例的,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优先招录(聘)残疾人。市残联残疾人干部或职工的比例达到10%以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定或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行定向招聘,并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公办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

  (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全面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对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1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工疗庇护机构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盲人按摩机构等其他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按安置残疾人人数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总额给予50%的补助。

  (三)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创业。全面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对其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所需的场地(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等根据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每人每年缴费总额60%的补助;对从银行取得贷款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贷款额的贴息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的贴息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限。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

  (四)推进农村残疾人增收。把农村低收入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享受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小额信贷扶贫、异地奔小康等扶持政策。对市残联确认挂牌的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第一年补助2万元,第二年起按照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予以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2万元。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业大户等吸纳低收入残疾人就业,按其安置残疾人数予以奖励,可同时享受就业补助等其他政策。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深化农村低收入残疾人结对帮扶工作,通过“一户一策一干部”等机制实施精准帮扶,提高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收入水平。

  (五)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建立培训成效与补助资金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残联、人社、教育、国资联合推动和健全残疾人技能培训基地建设,探索采取项目化机制,实现培训、实操、就业一体化和政策资金帮扶一条龙服务机制。到2020年,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残疾人都有机会接受一次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技能岗位的残疾人都有机会接受一次以上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残疾人都有机会接受创业培训。自主参加社会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年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培训费用补助。

  四、全面实施电商助残计划

  (一)鼓励残疾人电商创业。支持已创业的残疾人电商网店或电商配套企业扩大规模,打造品牌。支持有电商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残疾人开设网店或从事电商配套行业。鼓励残疾人依托自身特色,将已在线下开设的如盲人按摩店、工艺品店或企业等向线上发展,在线上开设网店或设立电商企业。对残疾人创办电商企业(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每增加1人给予100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从银行取得贷款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含)贷款额的贴息补助;残疾人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贷款的贴息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限。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二)推进残疾人电商就业。鼓励电商企业招用残疾人,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本市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超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再给予不低于4个月最低工资的奖励。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三)全面开展电商知识培训。根据残疾人的能力和需求,着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力争使所有从事电商以及从网上购买商品(服务)的残疾人都能得到一次培训的机会。对创办或管理电商企业的残疾人重点开展互联网技术、企业管理、经营销售、财务知识培训。对从事网店经营的残疾人重点加强网店注册、商品推广、经营管理等培训。对在电商企业、电商平台就业的残疾人重点开展计算机操作能力、岗位技能提升的培训。对希望获取电商企业服务的残疾人重点开展网络注册、商品(服务)购买、网银支付、权益维护等培训。普及入门级电商知识及操作技能培训,由市、镇(街道)制订计划聘请专业老师授课实施。对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从事的职业资格培训由政府购买服务予以支持。对市残联确认挂牌开展残疾人电商实习培训的电商企业,给予每人次每月1000元的补助。

  (四)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增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区,对依托大众创业孵化平台或利用现有残疾人服务设施创办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其场地建设和设备投资,经稽核按实补助,同时按照半年一期,每人5000元标准补助孵化园(基地)管理机构,由机构提供管家服务、场地服务和套餐式培训服务。鼓励物流企业、电商企业、银行提供结对、支持服务,促进残疾人电商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聘请的创业导师,每半月提供一天辅导服务,每位给予3000元/年补贴。支持电商孵化基地创客组团参加义博会、电商博览会等,免费提供专门展位。

  五、加快推进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一)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行动,制订全市基本康复目录和补贴,统筹残疾人加强康复的各类资源、项目、资金,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的市、镇(街道)、村三级康复体系。优化康复资源整合与配置,建立各级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实现机构间转诊转介有效对接。加强社区康复服务,加大社区康复在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中的考核力度。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康复服务能力。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对符合要求的社会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按提供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人数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的机构运行补助。加强专业康复人才培养培训。建立中高级专业人才引进激励机制,落实从事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入职奖补政策。在临床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中强化医疗康复方面的内容。完善0—6周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二)提升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实施教育成长帮扶计划,对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通过落实教育费用减免、营养餐补助、国家助学金、高等教育救助、健康成长关爱等五大措施,建立并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补助等政策,适时提高资助水平,切实减轻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教育经济负担。落实义乌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完善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教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为补充的特殊教育格局,推进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和送教上门服务体系建设,在每个镇街建成标准化资源教室1个以上,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实现100%“送教上门”。全面推行全纳教育,探索个性化与医教结合的教学模式,加快新光学校迁建工程建设,到2018年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到2020年,基本普及残疾少年儿童十五年教育(含学前教育)。鼓励特殊教育教师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先评优时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全面落实特殊教育津贴制度,绩效工资分配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三)强化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等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市镇联动,资源整合”的总体思路,推进残疾人托养(庇护)中心建设,到2018年建成市、镇街两级残疾人托养(庇护)中心13家,实现镇街全覆盖。平均每百名残疾人的康复和托养床位达到5张以上。规划建设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义乌市阳光家园,积极支持市康复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社会康复机构、企业创办 ‘中途之家”、“阳光庇护中心”、“阳光驿站”等残疾人照料庇护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各类个性化、就近就便的社区康复、居家康复、托养照料或居家安养服务。要规范服务设施管理,制订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服务与评估标准。对社会机构开展的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等服务,市镇两级要创造条件无偿提供场地,同时在技能培训、康复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方面按实际投资给予补助(不高于人均5000元)。对市康复医院、精神卫生中心等市属单位创办的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等服务,按项目化实施,由市财政全额投资。

  (四)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快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积极创建“全国无障碍环境示范县(市、区)”。继续实施“无障碍设施进家庭”建设项目。结合城市有机更新,加快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在公共停车区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出入口的坡道平整覆盖率。公共服务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吸收残联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参加。实施智慧助残,逐步推进信息无障碍环境建设,推动实现政务信息无障碍方式发布、党政机关门户网站无障碍浏览、影像制品加配字幕、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市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或字幕。市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残疾人乘坐市域内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给予减免交通费用优惠。

  (五)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文化惠民工程,要为残疾人参与提供便利。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并配备适合残疾人的文体活动器材。残疾人集中就业、康复托养、庇护照料等场所,配备适合残疾人康复健身的文体设施和用品,并定期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对残疾人文体人才的就学、就业、创业给予优先安排和政策扶持,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文体人才给予奖励。到2020年,每个镇(街)至少建成1个残疾人文化活动示范基地或体育健身示范基地,完善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基地的管理和保障机制,残疾人社区文体活动参与率达到70%以上。新建省级残疾人文化艺术基地或省级残疾人体育基地1-2个。

  六、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一)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建立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无障碍改造、文化体育、法律维权等服务为重点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规范服务标准,健全监管机制,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模式,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对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在用地、信贷、税收上给予扶持。

  (二)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鼓励支持服务残疾人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所)、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将“慈善助残”纳入“慈善日”宣传和活动内容,发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慈善机构,积极资助实施助残服务项目,继续推进“慈善光明”行动,培育一批残疾人慈善项目品牌。

  (三)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活动。依托中国狮子联合会乌商服务队、希望服务队等公益组织,突出需求导向和精准服务,健全志愿助残的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全面打造“温馨工程”助残公益活动品牌。积极搭建志愿助残服务平台,建立市、镇街两级社区助残服务工作站,在残疾人集中的康复、托养、就业机构建立开放性的志愿助残服务基地,广泛深入开展助残。组织干部职工、大学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残疾人服务机构、扶贫基地等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到2020年,全市助残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

  (四)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电台、电视、报纸、网站等主要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残疾人工作的宣传力度,每年定期刊登播放助残公益广告,通过微博、微信等载体不断拓宽残疾人事业宣传渠道。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残疾人重大节日期间,广泛开展特色主题宣传活动。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七、加强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强化责任落实,市政府残工委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对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增强工作合力。各镇街要将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与推进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实现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强化监督检查,市政府残工委每年要对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适时组织专项检查。

  (二)加强经费保障。建立完善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市、镇(街道)财政要建立完善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所需的经费。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使用部分的10%以上用于为残疾人服务的福利设施、设备。

  (三)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将残疾人事业相关指标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对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开展定期监测评估。加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调查信息数据动态更新,认真开展残疾人状况实名制登记工作,推进残疾人基本情况数据库建设,实时动态掌握残疾人基本情况和发展状况。建立完善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教育、公安、税务、市场监管、残联等单位之间相关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提升残疾人事业大数据管理和信息化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县级以上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推进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将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农村、社区工作者管理体系,完善聘用考核制度,落实同等待遇,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在镇街道工作片、残疾人人数50人以上的社区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其工资待遇按不低于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50%执行。在聘用期内,市财政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其余由镇、街道分担。

  (四)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将残疾人权益维护纳入“平安义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考核内容,加强对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研究制定重要政策和实施重大建设时,涉及残疾人权益的,要征询本级残联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市法律援助中心残疾人工作部维权能力建设,探索建立中心律师法律服务机制,加大残疾人的司法保护力度,严肃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开通残疾人服务热线和网上信访工作平台,畅通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渠道。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