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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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医保-/医保类-

  • 体裁分类:

    规范

  • 文件名称: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义乌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8〕39号

  • 成文日期:

    2017-12-2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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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28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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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1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参保缴费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应当参加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费由基本保费和选缴保费构成。

基本保费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筹资,我市原大病保险筹资已含个人缴费部分。政策调整后基本保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划转,2018年缴费标准为50元/人。

选缴保费每份100元,最多可缴纳3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个人账户划转100元缴纳1份选缴保费;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再由个人账户划转200元缴纳2份选缴保费,未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人员可自愿选择缴纳1-2份选缴保费,由个人账户划转或自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个人自愿选择缴纳1-3份选缴保费。

对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持证重度残疾人、“三老人员”、持证精神病人及其他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大额补助的人员,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缴纳选缴保费3份。

二、政策衔接

我市原大病保险设立政策待遇过渡期,时间截至2018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政策对比,按有利于参保人员的待遇标准执行,过渡期后执行金华市统一的大病保险政策。享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人员,医保年度内合规费用未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按我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报销结算,超出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按金华市统一的大病保险待遇报销结算。

调整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年新增划入个人账户100元,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每年再新增划入个人账户200元,用于大病保险选缴保费。

调整医保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7-12月份标准征收,小额参保人员为140元,大额参保人员为400元。今年下半年起付标准按年度减半确定,医保待遇按年度最高限额标准执行。

三、部门职责

(一)加强政策宣传,做好选缴保费。各镇街和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让群众理解大病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主动参保缴费,确保选缴保费选缴率不低于50%。及时动员患病群众缴纳选缴保费,提高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减少医疗费用负担。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财政保障。符合选缴保费补助的人员名单每年12月25日前,由民政、残联等职能部门确定并报医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做好大病保险政府出资部分和选缴保费补助部分等资金保障工作。

(三)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平稳运行。严格执行大病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做好和金华市大病保险基金管理的财务、业务等工作衔接,防范大病保险基金管理风险点,确保大病保险这项惠民制度安全平稳运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二条金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当参加大病保险。

第三章统筹层次

第三条大病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承办机构、统一资金管理、统一基金核算,大病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

第四章筹资机制

第四条 按照公平、可持续的原则,建立政府、单位、个人合理分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大病保险费由基本保费和选缴保费构成,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集中划拨。

第五条 基本保费。按政府、单位筹资比例60%,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40%筹集,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政府、单位部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整体划拨,参保人员个人筹资部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从其个人账户中划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其个人缴费。2018年基本保费确定为每人50元。

建立大病保险基本保费筹资正常增长机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原则,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增长水平。

第六条选缴保费。设立大病保险选缴保费项目,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选缴保费每份100元,由个人在规定时间内选择缴纳,最多可缴纳3份。

第五章待遇水平

第七条大病保险医疗待遇

(一)未缴纳选缴保费或选缴未满三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75%,报销最高限额40万元。每年12月公布下一年起付线,起付标准按公布时上一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四舍五入精确到千位,2018年为19000元。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费用,以及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费用。

(二)选缴保费1份满三年的(制度实施时首次选择缴纳的,按满三年的待遇享受,下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理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75%,报销最高限额60万元;连续缴纳2份满三年的,报销80%,报销最高限额80万元,起付标准降低50%;连续缴纳3份满三年的,报销85%,起付标准降低75%,不再设立报销最高限额。合理医疗费用是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费用,以及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费用,住院期间的目录外药品费用,合理治疗必需的医用材料。

第六章贫困人群大病保障倾斜机制

第八条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合规医疗费用,各县(市、区)可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补助。具体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

第九条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由各县(市、区)全额补助缴纳选缴保费3份,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全额补助缴纳选缴保费至少1份,具体补助份数由各县(市、区)确定。

第七章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条大病保险基金筹集责任主体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大病保险制度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全市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各县(市)征收的大病保险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市统一编制基金预、决算,下达各县(市)年度收支计划。由各县(市)根据上年度末参保缴费人数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整体划转至市大病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增减人数的费用按照当年净增人数于次年3月底前结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市级预算,对各县(市)经办机构申报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报拨款。大病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二条建立市、县(市)两级政府对大病保险基金的风险共担机制。一个预算年度内,各县(市)完成年度收支计划的,县(市)基金收支缺口由市大病保险基金补足;未完成年度收支计划而形成的计划外大病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由同级政府负责补足。大病保险基金累计发生收支缺口时,由各县(市)按参保人数占比分担或调整下一年大病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弥补。

第十三条各县(市)大病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前形成的债权、债务和基金缺口,由各县(市)政府负责清偿和弥补。市级统筹前的各县(市)历年结余,仍由各县(市)留存,用于统筹后由同级政府承担的大病保险基金收支缺口。

第八章大病保险承办

第十四条采取招标采购形式,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保险形式承办。具体招标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五条积极推进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

第九章政策衔接

第十六条大病保险具体实施细则由金华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加强与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前大病保险制度等政策衔接。

第十七条大病保险按自然年度进行结算。

本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