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3-31 16:15

信息来源:浙江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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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试验区转变政府职能的政策内容

政府职能转变是自贸试验区试点任务改革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很多试点事项都会落实到政府职能转变当中。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就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最终目标就是要营造一个更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在经济领域的治理能力。具体来说:

一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方面。自贸试验区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权责明确、管理高效、运转协调的自贸试验区行政管理体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精简高效的统一行政审批机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依法统一行使相关行政许可权。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依法统一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下一步,自贸试验区将公布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和相关行政权力的清单、责任清单及运行流程。

自贸试验区将建立市场准入统一平台,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浙江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参与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各方,通过建立涵盖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外汇、税务、商务、港务等管理部门的统一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次性提交标准化的信息和单证,一次性接收口岸主管部门的反馈处理意见,提升区域通关信息化共享共用水平。

自贸试验区将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一是将现行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由多个部门分别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设立专门机构综合管理,承担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统一的行政管理。二是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投融资、知识产权维权等内容的综合服务,全面提升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三是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完善纠纷调解、援助、仲裁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执法联动,提高知识产权执法的效率。四是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专,推动重点产业的专利协同运用,培育形成专利导航产业发展新模式。五是探索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

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推动税收服务创新。一是国税局、地税局办税服务部门利用已有场所,实行自贸试验区内国税、地税业务一窗联办、一厅通办。二是纳税人线上点“单”培训辅导内容,税务机关线下配“料”教学视频,实现全天候点单培训辅导。三是税务机关与银行部门合作,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缴税方式。四是纳税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税务机关预约办理日常涉税业务,在约定时间内到预约地点直接办理预约事项。五是税务机关与银行部门建立税银征信信息共享机制,并逐步扩大与银行部门征信互动范围。六是税务机关为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和更宽松的办税环境。七是通过互联网及自助终端更为便利地办理各种税收业务。

二是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准入和高标准监管制度方面。自贸试验区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与负面清单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旨在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动各部门对执法履职过程中发现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联通和共享,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

自贸试验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油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监管保障。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充实应急救援力量,全力强化应急保障。

自贸试验区在通过各种制度创新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交易成本的同时,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权益。

自贸试验区从受理反垄断举报、参与甄别、协助调查、后续监管等多方面配合商务部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三是提升利用外资水平方面。自贸试验区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下,准入环节除经谈判保留的限制以外,外资和内资一视同仁;禁止和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将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充分开放;优化对准入后市场行为的监管,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放得开、管得住。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办理。进一步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做好对外开放的压力测试和风险测试。

自贸试验区还要制定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招商引资政策,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积极有效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提升利用外资综合质量。

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虽然外资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更加开放,但是仍有部分领域关乎国家安全或者涉及敏感行业,对于这部分领域,外商投资仍需要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安全保障能力,涉及敏感投资主体、敏感并购对象、敏感行业、敏感技术、敏感地域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探索强化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属于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披露该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区内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履行年度报告义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信息在网上予以公示。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在区内开办企业或者进行贸易,所取得的收益能够自由兑换成外汇并转移到境外。

油品全产业链投资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政策内容

以油品全产业链投资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是建设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核心和重中之重,是浙江自贸试验区承接国家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抢夺国际市场,全面提升我国大宗商品资源配置全球竞争力,增强国际制度性话语权的重要探索路径。下面就《方案》中“油品全产业链投资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内容做五点说明。

一、关于油品准入资质。舟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按程序许可符合条件的企业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资质,并定期对这些企业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舟山市人民政府有权撤销该许可。赋予符合条件的2-3家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原油进口和使用资质,放宽原油、成品油资质和配额限制(允许量),自贸试验区企业积极开展油品离岸和在岸贸易。

二、关于以保税燃料油供应为核心的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一是保税燃料油供应。自贸试验区加快供油港口、储罐、加注锚地等配套设施建设,合理布局海上燃料油加注区域,特别是在秀山东锚地开展燃供、外供等业务,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海上保税燃料油供应仓库。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自贸试验区内注册企业开展不同税号下保税油品混兑调和,降低供应企业运营成本。进一步开展保税燃料油跨关区直供业务。全力优化通关等服务方式,将保税燃料油加注纳入“单一窗口”申报平台,开通挂港加油船舶通航、通关特殊通道,简化和加快加油船舶进出自贸试验区查验手续,方便符合条件的船舶驶入特定海域(码头)进行加油操作。二是加快拓展国际船舶管理服务。积极招引和培育壮大外轮供应企业,丰富外轮供应品种,为进入自贸试验区的船舶提供生活用品、备品备件、物料、工程服务和代理服务等服务,形成物资齐全、价格优惠、供应规范的服务体系。加快发展自贸试验区内国际船舶修造业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对修造所需的相关进口船舶配件予以保税,建设舟山港船舶配件交易市场。三是提升国际航运服务功能。积极探索有助于促进油品等大宗商品贸易的航运制度和运作模式。适应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支持自贸试验区引导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加强整合,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在自贸试验区内,放宽海运货物直接运输判定标准,允许通过查验集装箱封志的方式判定我国参加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经第三方中转货物是否符合直接运输要求。在自贸试验区内,允许注册在境内、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的企业法人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经营国内沿海港口和自贸试验区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在自贸试验区内,修建邮轮、游艇专用码头,在港口陆域设置口岸通关设施,并对邮轮、游艇陆上补给进行安排。同时,积极推动国际航运相关的海事、金融、法律、经纪等服务业发展。招引境内外企业在自贸区内开展航运保险、航运仲裁、海损理算、航运交易等高端航运服务。组建海洋保险等专业性法人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公司等中介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营业机构并依法开展相关业务。吸引海事仲裁机构和船级社等入驻,打造国际航运服务平台。

三、关于国际油品储运基地。建设国际油品储运基地。完善油品储运基础设施。加快码头、管网、油罐、地下油库、锚地、物流基地等物流基地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以原油、成品油为重点,承接全球资源,面向亚太市场,满足国内需求,在舟山离岛片区布局形成大型油品储运基地。

到2020年,自贸试验区形成4000万吨油品储存规模,到2030年,形成1亿吨油品储存规模,以原油为主要品种,积极开展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液化气等储备,科学合理确定储运品种,探索和创新油品储备模式,建立国储、义储、商储、企储相结合的储运体系和运作模式,允许国储租赁符合条件的民企油罐、商储租赁国有企业商业油罐。在国内石油供应或因突发事件等出现紧张状况时,国家可依法统一调度自贸试验区的商业和企业油品库存进行有效应对,确保国内石油市场稳定供应,能够满足国家建立90天以上原油储备的要求,保障我国能源和经济安全。

进一步推进油品储运投资便利化。培育多元化的油品储运主体,鼓励各类按照国际标准参与投资建设油品接卸泊位、储运罐区、输油管道等设施。通过为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等储存油品,为期货市场投资者提供交割周转储备库,以及通过协议出租储油设备,有效盘活民间闲置的石油储备库资源,优先保障国家石油供应。

四、关于建设国际石化基地。按照国家战略布局,实行最严格的环保准入和监管措施,在鱼山岛打造国际一流的石化产业基地,赋予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油品加工企业原油进口资质和配额,给予原油进口使用权。鼓励国内外投资商以资源、资金、技术、市场参与建设经营石化基地,特别是招引世界一流石油化工企业以及“一带一路”沿线石油富集国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国际石化基地地处东部沿海市场中心位置,依托较好的市场承载条件,有效缓解国内市场供需矛盾,提升国际竞争力。国际石化基地主要以生产高附加值、市场严重短缺的乙烯、芳烃等高端石化产品为主要目标产品,定位面向参与国际油品市场竞争,抢夺国际市场份额,在保证存量基础上做大增量,能为我国石油石化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提供有利条件。同时还要完善上下游一体化产业链,加快形成国际一流的石化产业集群。

五、关于油品贸易交易。打造功能完善、品种齐全的油品自由贸易平台。依托中国(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成品油、保税燃料油现货交易,条件成熟时开展与期货相关的业务,探索建立中国基准油定价体系,形成亚太地区油品交易的“舟山价格”、“舟山指数”。加快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原油现货交易市场,在扩大现货交易的基础上,自贸试验区发展成品油、保税燃料油交割、仓储、保税。简化成品油批发资质条件,探索开展成品油内贸分销业务,逐步搭建成品油内贸分销网络。此外,建立天然气交易平台,积极开展天然气交易。

通关监管领域体制机制创新事项

为支持自贸试验区试点建设,海关总署根据《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创新优化了海关监管模式,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制度、把好国门、做好服务。这些措施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创新海关监管制度,促进自贸试验区贸易便利化。全面复制推广现有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深入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强化内陆与沿海,沿边海关间协协作、互联互通、互认共享,简化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深化“一带一路”国际海关合作,逐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在自贸试验区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探索“一口对外、一次受理和统一反馈”的口岸管理模式,实现由“串联执法”,转为“并联执法”。推进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创新企业管理制度。

二、实施保税监管改革,促进自贸试验区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改革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优化保税监管作业流程。改革加工贸易核销及单耗管理方式。推动区域内外联动发展,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整合优化,推动区内外联动发展。

三、支持新型贸易发展,促进自贸试验区稳增长调结构。支持文化对外贸易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等。探索完善与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等新型贸易相适应的保税监管模式,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研发、设计和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检测、维修等保税服务业务,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四、助推海洋经济发展,提升大宗商品全球覆盖能力。一是支持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船舶通关手续,通过“先供船后报关”、“一船多供”、“一船多能”等方式探索多种形式的海上保税燃料油和物料供应模式,提升港外锚地和跨关区直供能力。支持开展国际船舶修理业务和船舶配件交易市场建设。二是支持国际油品基地建设。探索对石化产业实施“电子底账+企业自核”保税监管模式,优化石化产品进出口、内销通关手续,支持国际石化基地建设。支持开展不同税号保税油品混兑业务。支持在中国(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成品油、燃料油等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支持国内期货交易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根据发展需要适时扩大期货保税交割品种。三是支持国际矿石中转基地建设。支持开展矿石混配业务和国际配矿贸易中心建设,探索建立与国际大宗商品进口交易和转口贸易相适应的海关监管制度,推动原产地认证联网核查,优化面向长三角,辐射长江沿线的矿石集疏运中转监管。四是支持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建立以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相适应的保税监管模式,按照合同期限进行监管。优化远洋渔业海关管理。为旅游相关的邮轮、游艇出入境提供通关便利,支持舟山邮轮母港,游艇国际展示交易中心建设。五是支持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简化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和移泊手续,加强杭甬两关执法的协作,推进宁波舟山港口岸监管一体化,完善多式联运海关监管体系,支持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义甬舟开放大通道建设。支持开展国际中转、集拼和分拨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船舶在国内沿海港口和宁波舟山港之间开展沿海捎带业务。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提升超大限货物的通关服务能力。六是支持舟山航空产业园建设。支持大飞机项目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业务,参照国际惯例和行业规则,优化通关流程,创新海关监管模式。支持开展适合航空产业特点的组装制造、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等业务。支持舟山普陀山机场航空口岸对外开放。

五、培育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自贸试验区继续公平公正。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支持自贸试验区国内外知识产权资源集聚,有效打击侵权违法行为。依法开展风险防控,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依法打击走私,强化后续监管,维护自贸试验区健康发展环境。

金融管理领域体制机制创新事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将以“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境投资和贸易”为宗旨,坚持开放创新、先行先试,通过金融支持的具体举措,拓展区内实体经济的成长空间,培育其国际竞争实力,搭建其与各国各地区实体经济合作的新平台,促进其在更高水平上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涉及的金融管理领域体制机制创新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人民银行、外汇管理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金融制度有关情况。国务院批复的总体方案中提出,要推动金融领域体制机制创新,拓展金融服务功能,涉及到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职责的金融改革创新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鼓励发展人民币跨境业务,推动跨境投融资业务创新。近年来,我国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迅速,人民币跨境使用范围不断扩大,我们将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手续,推动自贸试验区跨境投融资业务创新,为区内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法人机构可根据经营和管理需要,按规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和跨国企业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享受跨境投融资汇兑便利等政策。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自贸试验区所在地政府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方式,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跨境人民币各类投资基金,按注册地管理,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投资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人民币境外证券投资等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规定投资境内外证券市场。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二是推进外汇改革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改革试点为动力,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特别是在指导市场主体有针对性地利用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降低经营成本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自贸区内加大外汇改革创新,就要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指导帮扶,帮助市场主体用好用足外汇创新政策,比如加快推动直接受益舟山企业的本外币全口径境外融资政策的落地;深化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支持舟山发展区域总部经济;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探索研究适合保理业务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等。推动自贸区贸易投资便利化各项政策尽快落地实施。三是探索适合舟山自贸区的账户管理体系,推动油品全产业链的发展。在分析比较其它自贸区金融政策方面的动态变化的基础上,结合浙江自贸试验区的实际,我们从当地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出发,积极向上争取最契合浙江需求的政策在浙江自贸区实行。支持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允许自贸试验区的从事油品等大宗商品为主的交易平台或交易所在约定的商业银行设立贸易专用账户。允许自贸试验区开展油品现期货交易、初期采用双币种计价、结算,逐步探索采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四是完善金融风险体系建设,构建金融安全网。我们需要强调的是,上述金融改革都要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予以推进。人民银行将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坚持风险可控,稳步推进,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体系。金融机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建立与自贸试验区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切实防范开放环境下的金融风险。同时支持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油品贸易信息统计、监测体系,建立油品交易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为提高自贸试验区金融工作效率,我们将建立省、市两级层面的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当地机构、金融服务部门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参加的自贸试验区金融工作协调机制,持续关注区内实体经济的政策需求新动向,切实推进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的深化。

二、保险产业政策制度创新介绍。一是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探索设立服务于石油行业的专营保险公司或分支机构,设立为保险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的保险经纪、保险代理、风险评估、损失理算、法律咨询等专业性保险服务机构。现有的保险机构在涉及石油化工领域保险业务的经营专业化程度低、险种少,探索设立服务于石油行业的专营保险公司或分支机构,有利于降低自贸区整个油品产业链面临的内外部经营风险。同时,通过引入保险经纪、保险代理、风险评估、损失理算、法律咨询等专业性保险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的配套服务,能全面提升保险业在石油行业领域的专业化服务水平。二是取消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自贸试验区所在省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这项政策主要是复制借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政策,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是对于保险业高管人员监管制度的重要创新,是进一步简化保险领域行政审批的具体实践和重要举措。将有利于推动保险人才的聚集,夯实行业发展的人才基础。三是创新针对石油行业的特殊风险分散机制,开展能源、化工等特殊风险保险业务,加大再保险对巨灾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的支持力度。石油行业的原料及产品多为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过程多处于高温、高压或低温、负压等苛刻条件下,具有较大的潜在危险。因此,需要针对其行业特点,在保险业务的模式选择、偿付能力、资金归集、责任与限额、风险定价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建立符合石油行业特点的有效的风险保障体系。通过建立针对石油行业的特殊风险分散机制,分散风险,保障油品全产业链的稳定发展。四是探索组建海洋保险等专业性法人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和保险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营业机构并依法开展相关业务。现有的保险机构海洋保险经营专业化程度低、险种少,筹建专业化的海洋保险机构,有利于提升还海洋保险领域的服务水平和层次。同时,未来自贸区建设需要大量熟悉再保险、大宗商品贸易、特殊风险、巨灾等业务的境内外专业中介机构,提供专业化的配套服务,更为有效地分散风险和控制成本。五是根据期货保税交割业务需要,允许自贸试验区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推动完善仓单质押融资所涉及的仓单确权等工作。保税货物通过质押形式实现融资功能,能有效适应大宗商品交易金额大、金融属性强的需求特征。通过保税大宗商品的供应链融资平台建设,充分拓展仓单质押融资功能,将有效推动保税交割从单纯的物流属性向金融属性拓展,大大增加了保税交割业务的内涵价值,为形成大宗商品规模化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银行业监管制度创新介绍。浙江自贸试验区设立后,银监部门将加强监管引领,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自贸区内设立机构、拓展业务、推动创新。将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在加强风险识别与评估、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按照服务实体经济、服务自贸试验区油品产业链为核心的大宗商品贸易需求为出发点,不断深化改革、推动创新,提供更加充分和优质的金融服务,探索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经验。

自贸试验区法制保障的情况

根据国家部署,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要努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力争建设成为投资贸易便利、高端产业集聚、法制环境规范、金融服务完善、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全球配置能力显著提升,对接国际标准初步建成自由贸易港区先行区,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现阶段,自贸试验区的法制保障主要有两方面:

一、国家层面法制保障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为确保法律衔接顺畅,做好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在征求各相关部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10月8日,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办法》,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须审批,只需经过备案即可完成设立及变更手续。同时规定了较为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条款,在“放”的同时,为备案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依据和手段。明确备案机构将与工商、外汇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

国务院还将作出专项决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有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二、地方层面法制保障

《总体方案》明确,浙江省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

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总体方案》,正在制定《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待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后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