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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
通知
义乌市国有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采购管理办法
义乌市国资委
义国资委发〔2017〕31号
2017-04-10
主动公开
废止
发布时间:2017-04-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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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义乌市国有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工作,采用招标方式公开、公正选定义乌市国有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义乌市财金集体会审制度》(义政办发〔2014〕1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可分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证监会主管的公司债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可续期公司债等,发改委主管的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可续期债等,保监会主管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以及其他包含海外债券在内的直接债务融资工具。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型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为交易商协会、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发改委、保监会等主管部门新推出的直接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义乌市市属国有企业,不含上市国有企业。上市国有企业须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章 确定采购方式
第四条 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义乌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 应根据发行规模、融资工具特性以及特殊情况等方面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可分为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方式。
第五条 义乌市国有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应视拟发行规模或有效净资产具体选择采购方式。
(一)发行规模在人民币10亿元(含)以下或者不超过发债规模有效净资产的20%(含),经义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义乌市国资委)批准后,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或竞争性谈判方式。
(二)发行规模在人民币10亿元以上或者超过发债规模有效净资产的20%,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的,经发行人报义乌市国资委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或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发行短期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的,可在年度承销业务规模排名全国前三或者支持义乌地方经济发展考核排名前三名且具有承销资质的承销机构中选定;
(二)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为创新型直接融资工具,且成功发行的只有少数几家具有资质的潜在供应商可供选择的;
(三)特殊情况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三章 投标人资质
第七条 参加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投标的金融机构(包含联合体内成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承销意向书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第八条 参加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投标的金融机构(包含联合体内成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定资格条件: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必须是在义乌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证券类金融机构具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业务许可证;银行类金融机构具备行业监管部门认定的从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的资格;保险类金融机构具备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业务许可证;
(三)对于证券类金融机构,近三年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均须为BBB类及以上;
(四)近三年没有因相关业务不良记录或对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被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
(五)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无失信记录。
第九条 在具体的招标采购行为中,发行人选定主承销商除了须同时满足第七条和第八条外,还可根据以下条件进一步筛选投标人:
(一)相关部门公布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排名;
(二)中国人民银行义乌市支行公布的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结果的通报;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情况中主承销金额和笔数排名;
(四)其他公开数据排名,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地方国企的主承销规模,承销主体评级AA+的主承销规模,投标人在浙江省区域内承销规模等指标。
第四章 招标
第十条 发行规模在10亿元(含)以下或者不超过发债规模有效净资产的20%(含),发行人招标方案则应向义乌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发行规模在10亿元(不含)以上或者超过发债规模有效净资产的20%(不含),发行人招标方案应报义乌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二条 招标方案经义乌市国资委备案或审批后,发行人委托义乌市产权交易所招标,并在产权交易所网站和国资委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三条 为维护发行利益,降低发行成本,发行规模在20亿元(含)以上,应采用联合体方式(一家主承销商+N家联席主承销商模式)承销。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写明联合体参与投标,联合体内的主承销商作为投标人。
第五章 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承销费报价文件和资信商务技术文件。其中资信商务技术文件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简介与资质证明、债券承销业绩情况、本次债券发行方案建议、拟派项目组人员情况、发行利率预测、债券发行具体时间安排等情况。
第十五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发行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如投标人仍少于三家的,经义乌市国资委备案或审批后可以由发行人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定主承销商。
第六章 开标、评标
第十六条 开标、评标程序及后续评标结果公示由义乌市产权交易所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 发行人和义乌市产权交易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进行,并主动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为防止投标人串标、不合理报价、违规报价,发行人和义乌市产权交易所应根据相关规定的主承销商佣金收费标准设置投标报价区间或者保留价。
(一)投标报价区间,投标人的报价不在投标报价区间范围内的,其投标将视为无效。
(二)保留价设置(不对外公开),低于保留价则其投标将视为无效。
第十九条 发行人和义乌市产权交易所应分析承销费率报价是否合理,若认为投标人提交的承销费率报价出现不合理时,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报价合理性作出解释和澄清,并确认其是否有效。
第二十条 评标结果应在义乌市产权交易所网站和义乌市国资委网站公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核实,招标活动(包含标书)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的,招标结果作废,违规的投标人两年内不得参与义乌市国有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招标活动。发行人重新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招标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参与义乌市国有企业发行直接债券融资工具主承销商招标活动:
(一) 不能按时完成项目的;
(二) 中标后存在违约情形的;
(三) 标书承诺与事后不符的;
(四) 发行人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及产权交易所相关人员在对主承销商的招投标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义乌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义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