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7-254526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 体裁分类:

    规范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7〕56号

  • 成文日期:

    2017-05-1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17-0005

  • 信息有效性:

    废止

【已废止】关于印发《义乌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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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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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0日 

    

  义乌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加快“腾笼换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16号)和《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义乌经济转型升级为目标,构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税收贡献大、发展前景好、转型升级步伐快的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合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根据我市实际,按中等城市标准确定土地等级划分范围或适用税额标准。具体按三级标准,划分范围及税额标准如下: 

  第一级:诚信大道—37省道—银海路—福田路—义乌江—经发大道—香山路—城中西路—西城路—机场路—国贸大道—诚信大道合围区域及沿街店面,适用税额20元/m2。 

  第二级:稠城街道、福田街道、稠江街道、北苑街道除第一级范围外行政区域及江东街道、后宅街道、廿三里街道、城西街道、苏溪镇、佛堂镇、上溪镇、义亭镇行政区域,适用税额16元/m2。 

  第三级:大陈镇、赤岸镇行政区域,适用税额12元/m2。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 

  (一)对象   

  义乌市范围内5亩(含)以上(工业企业3亩(含)以上)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实际,划分为工业企业和非工业企业两大类。工业企业按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情况实行差别化减免,非工业企业按照亩产税收贡献情况实行差别化减免。 

  (二)亩产税收统计口径 

  亩产税收=会计年度实际入库税额÷实际用地亩数。会计年度实际入库税额是指公历1月1日-12月31日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收总额,包括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调库额)、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和残疾人保障金。用地亩数是指企业以亩为计量单位的实际占用面积。 

  (三)工业企业差别化减免 

  按照《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7〕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的通知》(义政办发〔2017〕35号)精神执行。按上一年度的企业综合评价分类情况,A类企业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80%的减免优惠,B1类企业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60%的减免优惠。 

  (四)非工业企业差别化减免 

  以上一年度企业亩产税收的贡献为指标,根据行业平均亩产税收情况,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 

  1.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平均亩产税收300%(含)以上的,给予100%的减免优惠; 

  2.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平均亩产税收200%(含)-300%之间的,给予90%的减免优惠; 

  3.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平均亩产税收150%(含)-200%之间的,给予80%的减免优惠; 

  4.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平均亩产税收100%(含)-150%之间的,给予60%的减免优惠。 

  (五)特殊减免规定 

  1.会展中心、内陆口岸场站、保税物流中心、国际陆港物流园区、电子商务园区等平台项目,不考核与所归属行业的平均亩产税收比较,直接按企业年纳税额给予分级减免。亩产税收达到1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减免优惠;亩产税收在0.5(含)-1万元之间的,给予80%减免优惠;亩产税收在0.5万元以下的,给予50%减免优惠。 

  2.为支持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对参加新社区集聚建设而安置的产业用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此项不受5亩以上土地的限制)。 

  3.对一些发展前景较好且符合产业导向或承担政府性公益、民生类项目,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高的企业,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名单,通过减免等优惠措施,培育其发展壮大。 

  (六)其他规定 

  1.垄断及限制类行业不列入减免范围,具体包括电力、烟草、石油、金融、保险、电信、房地产、建筑、采掘等行业。 

  2.用地面积5亩以下的企业(工业企业3亩以下)不给予减免优惠(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产业用房除外)。 

  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指经税务机关查补税款在10万元以上(含)且占应交税款10%以上; 

  (2)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指: 

  a.故意偷排、漏排污染物的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b.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拒不执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或拒不履行整治要求的; 

  d.一年内有三次(含)以上违法行为的; 

  e.被省级及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 

  f.被上级环保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环境违法时间以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准,有效期限为项目补助审核之日前一年; 

  (3)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指: 

  a.被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 

  b.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 

  c.一年内两次以上因同种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d.企业因满三年未年报等未履行公示义务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为严重违法企业的; 

  e.违法行为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f.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g.其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及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4)存在违法用地或闲置用地情况的; 

  (5)违反安全生产行为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指: 

  a.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 

       b.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追刑的; 

       c.1年内有2次以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d.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或未按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 

       e.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 

       f.因职业病危害、火灾等安全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6)对企业有单宗用地存在出租或破墙开店行为的,则该宗用地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7)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对社会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4.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成立以市长任组长、分管税收和分管工业副市长任副组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经信委、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环保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政策指导、方案落实、成效评估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地税)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积极推进“亩产税收”评价工作和差异化减免政策,确保目标任务落实。涉及各有关部门承办配合的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经信委负责提供A类和B1类企业名单; 

  环保局负责提供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 

  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 

  安监局负责提供违反安全生产行为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 

  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办公室负责提供安置产业用房的单位名单; 

  电商办负责提供电子商务园区名单; 

  陆港事务与口岸管理局负责提供物流园区名单; 

  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面积情况以及存在违法用地或闲置用地情况的企业名单; 

  国税局负责提供实际入库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和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 

  地税局负责提供实际入库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和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具体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并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 

  各部门将相关企业名单及数据在每年4月30日前上报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义政办发〔2014〕14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