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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通知
关于印发义乌市深入开展燃气安全网格化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义政办发〔2017〕106号
2017-07-26
主动公开
GYWD01-2017-0043
失效
发布时间: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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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深入开展燃气安全网格化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深入开展燃气安全网格化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
近年来,因减压阀、软管、灶具等设备老化,被老鼠咬破或使用不当导致燃气泄漏引发事故时有发生,7月21日杭州西湖区古墩路发生餐饮店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十分深刻。当前正值高温季节,处于事故多发、易发、高发期,为遏制燃气用户因燃气使用不当引发的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省委建设平安浙江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度浙江省平安市、县(市、区)考核评审条件》、省建设厅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瓶装燃气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3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迅速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金政办发明电〔2017〕15号)和《金华市深入开展燃气安全网格化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金市建综〔2017〕19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对燃气安全管理和“平安义乌”创建的工作要求,通过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巩固和提升G20杭州峰会成果,落实镇街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实施群防群治,深化平安义乌建设。在8月底前,对全市所有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用气环境进行地毯式、全覆盖,不留死角的大排查大整治,同时进行用气安全知识宣教,全面提升全社会用气安全意识和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各镇街要按照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要求,建立燃气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形成较为完善的燃气安全群防群治体系,要将用气安全知识纳入日常安全宣传教育内容,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居民燃气安全自检、聘请专业人员巡检等活动,努力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从即日起,镇街要深入街区、楼院、村组进行排查,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居,重点要对餐饮场所瓶装燃气使用情况进行彻底大排查大整治。
(二)检查人员组成。各镇街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每个网格的网格长具体负责网格内的排查整治工作,吸收楼道长(小队长)、知识分子、技术员、辖区民警、义务消防员等志愿者组成“隐患排查宣教小组”,对辖区内的燃气用户燃气使用情况进行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
(三)检查对象。1.所有瓶装燃气用户,包括居民用户(含出租房用户)、商业用户(含餐饮行业)、工业用户、单位食堂;2.自建燃气设施的工商业用户;3.近两年内未接受入户安检以及安全隐患未整改的管道燃气用户。
(四)检查标准。《义乌市居住出租房瓶装液化气使用基本安全要求》(见附件1)、《义乌市工业企业、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见附件2)以及燃气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标准。
(五)入户检查内容和宣传教育方式。内容详见《用户燃气安全检查宣教表》(见附件3)。检查和宣传教育方式:入户对每一家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用气环境进行排查,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填写《用户燃气安全检查宣教表》,并经用户签字确认。
(六)检查队伍的培训或咨询方式。城管委要公开燃气企业技术人员咨询电话或建立微信群,方便咨询。如确需集中培训的,由城管委会同镇街统一安排。
(七)工作进度上报和督查安排。以微信、QQ、电子邮件等网络通讯载体,各网格每日将前一日的排查整治情况汇总至《隐患汇总表》和《进度表》(见附件3)报镇街,再由镇街汇总后报至城管委。要做到信息互通,综治办、安监局、执法局、消防支队要及时掌握工作推进情况。8月1日、15日、30日,由安委办、城管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镇街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八)隐患整改。一般燃气使用安全隐患应由用户自行负责整改,涉及用户无法自行整改的,由燃气企业配合技术支持。瓶装燃气用户整改的技术支持由瓶装燃气企业负责配合;管道燃气用户涉及户内燃气设施整改的,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配合;自建燃气设施经整改能达到规范要求的,由供气企业负责技术指导。在人员密集场所、餐饮行业一律暂停使用50公斤液化气钢瓶(因事故时无法及时搬离)。一般隐患要求立即整改到位,一周内进行复查;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镇街要严格落实措施跟踪督办,必要时采取挂牌督办和停止供气等方式;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停产停业整顿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
三、职责分工
城管委、安监、行政执法、综治、公安、消防、市场监管、交通、经信、商务、教育、卫生等部门要按照省建设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瓶装燃气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3号)和《义乌市工业企业、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义政办发〔2017〕11号)的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镇街: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燃气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村(社区)组织好检查人员并落实检查实效,全面开展“以旧换新”更换瓶装燃气专用金属软管、减压阀工作,并做好安全用气宣传和排查情况汇总。
燃气企业:负责燃气用户户内安全隐患整改技术支持和安全用气宣传工作,督促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及时更换软管,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餐饮行业等工商业用户签订供用气协议,对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采取停气措施。
物业企业:配合做好服务小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配合燃气企业做好入户安检工作。对小区范围内使用50kg液化气钢瓶的餐饮场所要求其使用其他小型号钢瓶或安装使用管道天然气。
四、工作保障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各镇街、部门要高度重视瓶装燃气安全网格化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明确燃气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层层落实到岗到人,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排查整治工作要做到“一抓到底、全面推进、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各镇街、部门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形成执法合力,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涉及燃气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督查,落实责任。燃气安全网格化大排查大整治是网格化管理民生工作的一项实战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平安建设年度任务考核内容之一。相关部门要加强该项工作推进的督查考核,在年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的,要按照“平安义乌”创建考核和镇街网格化管理工作考核的相关规定,实行加倍扣分。
(三)加大投入,强化保障。本次排查整治工作量大、面广,各镇街要合理安排人员和资金,保障此次排查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瓶装燃气居民用户使用的老旧减压阀、胶管等附件,各镇街要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进行全面更换,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四)加强宣教,普及知识。各镇街、部门和燃气企业要通过设置社区宣传栏、印制宣传资料、入户安检、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加强使用燃气安全知识普及和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宾馆饭店等餐饮行业,城乡结合部、老小区、出租房等重点区域,老人、小孩和外来务工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指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积极引导在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瓶装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管道天然气。做好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义乌市居住出租房瓶装液化气使用基本安全要求
一、用气厨房安全要求
1.居住出租房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瓶装液化气。
2.厨房应靠外墙设置,具备自然通风和直接采光。
3.厨房与其他房间应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窗分隔。
4.厨房室内净高不低于2.2米。
5.套间出租房的厨房面积不应小于4平方米,单间出租房的厨房面积不应小于3.5平方米。
6.严禁地下室、半地下室、封闭式房间、高层住宅使用瓶装液化气。
二、燃气设施、器具安全要求
1.厨房内燃气灶具限用1台,燃气灶具应不超过8年使用年限,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2.厨房内限使用、存放瓶装液化气1瓶,禁止使用YSP118型(50KG)气瓶,禁止使用检验超期或报废的气瓶。
3.连接灶具和气瓶的软管应使用液化气专用软管(推广使用专用金属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橡胶软管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8个月,软管无老化、龟裂等情况,两端的接头处应用管箍紧固。
4.液化气调压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应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家用液化气调压器。
三、用气安全管理要求
1.承租人是居住出租房用气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器具、气瓶等燃气设施,做好日常用气安全检查,发现用气安全隐患及时消除或通知出租人消除。
2.出租人提供的居住出租房应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燃气器具、气瓶等燃气设施由出租人提供的,也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出租人应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燃气等有关事项,对承租人使用燃气情况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用气安全隐患。
3.供气单位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瓶装液化气,加强用气安全宣传,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定期开展用气安全检查,劝阻、制止违规用气行为。
义乌市工业企业、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
一、在地下、半地下或封闭式房间严禁使用和存放液化石油气,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燃气时应采用管道供气。在地下、半地下或封闭式房间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净高不宜小于2.2米;
(二)燃气引入管应设置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
(三)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四)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装置;
(五)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泄漏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控制和监视;
(六)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小时,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得小于12次/小时,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小时,空气量应满足用气设备燃烧和排除房间多余热量的要求。
二、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管道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同时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三、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折合8瓶50千克或28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二)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三)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四)燃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5米,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天然气和其他明火;
(五)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定期检测,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六)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七)液化石油气钢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1.瓶与瓶之间倒灌液化石油气;
2.摔、砸、滚动、横卧、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
3.加热液化石油气钢瓶、倾倒钢瓶内残液或者拆修钢瓶阀等附属设施;
4.使用明火检查液化石油气泄漏。
(八)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四、用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
(二)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三)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四)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或烟道处应设爆破门;
(五)大型用气设备应按规定设置泄爆装置。
五、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
六、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七、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八、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九、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十、应当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