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8-11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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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残〔2017〕1号
各镇、街道残联: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生活、护理补助工作,保障我市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解决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推进我市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6〕55号)文件相关规定,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调整至每人每月705元,2017年我市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阶段残疾人,按照我市低保标准的40%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由原256元/月调整为282元/月。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每人每月按照我市低保标准100%、50%、25%的比例分别给予护理补贴,标准由原640元/月、320元/月、160元/月调整为705元/月、352元/月、176元/月;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其护理补贴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全额补助,其他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100%。
以上标准由2017年1月起执行。
义乌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