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7-254582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其他

  • 文件名称:

    《义乌市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7-08-1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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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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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饲养犬只的数量越来越多,犬只乱排粪便、遛犬不牵犬只、犬只吠叫扰民以及伤人等问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犬类管理工作,树立文明养犬意识,提升城市市容环境,防止疫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安全,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四)《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五)《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六)《金华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总则、饲养规定、日常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了《规定》出台的目的,规定了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管理经费、宣传引导等事项,通过建立犬类管理协调工作和联合执法机制,协调解决犬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是饲养规定。明确市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市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不得饲养;市区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居)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必须圈养或者拴养;携犬出户应束缚犬链(绳),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第三部分是日常管理。不得携犬进入设置有禁止犬只进入标识的公共场所;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向市农业林业局报告;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经营、诊疗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防疫、免疫、消毒、无害化管理规定;流浪、无主等犬只由镇街设立的犬类留检所进行收容;不得随意丢弃犬只尸体。 

第四部分是法律责任。规定了犬只乱排粪便、犬只未按规定免疫、非法进行犬只诊疗、因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捉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行为的罚则。 

第五部分是附则。规定了“市区”的范围、烈性犬的种类以及《规定》的施行日期。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朱中坚

联系电话;0579-8382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