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程序

发布时间:2018-01-15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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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程序 

  1.申请。行政村80%(自然村90%)及以上户代表同意后,村级组织向所在镇街提出参加新社区集聚建设的申请,所在镇街进行审核,报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2.审批。集聚对象提出置换基数和置换权益面积申请,村级组织出具意见,报镇街初审后,在村务公开栏和村级便民与三务公开信息平台同时张榜公布7日。公示无异议后,镇街再次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并报市社区建设办备案。相关权证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注销。 

  3.签订协议。镇街与集聚对象签订置换协议。协议需载明:集聚对象以宅基地用益物权置换集聚建设项目内的房产;参与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后停止审批农村宅基地;置换地点、建筑面积、付款方式、交付时间、旧房拆除时间、履约保证金等。 

  4.预交资金。参加集聚建设对象按相关规定预交建房资金。 

  5.房屋拆除。根据置换协议,在房产置换前由村级组织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原有房屋。政府收回宅基地。 

  6.权益确定。各农户根据审批的置换权益面积,确定高层公寓和产业用房的置换权益面积,报各镇街汇总。 

  7.房产置换。城乡新社区集聚项目完成建设并竣工验收合格后,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镇街制订房产置换方案并组织分配。市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登记发证。 

  8.前期物业管理。由市社投集团公司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9.资产清算,档案移交。项目建设完成后,社投集团应进行工程决算和资产清算,经审计后,后续工作按规定程序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相关档案资料按规定要求分别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和城建档案馆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