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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15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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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换基数审批
1.集聚建设对象以大户为单位申请,结合分家立户及离异分户等情况审查合法旧房后,按以下标准确定置换权益面积: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成员以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每户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按1:5确定置换权益面积,其中3/5为高层公寓面积,2/5为产业用房面积,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下同)。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成员也可选择按每人175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置换权益面积,其中3/5为高层公寓面积,2/5为产业用房面积。
(2)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每户最高不超过126平方米),按1:5确定置换权益面积,其中3/5为高层公寓面积,2/5为产业用房面积。
2.因分家立户或离异分户时旧房分配不均造成集聚建设对象拥有的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人均少于35平方米的,以实际拥有的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按1:5确定置换权益面积(不得选择按每人175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置换权益面积)。
3.已出卖、赠与或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旧房建筑占地面积,在置换基数审批时要予以扣减。
置换方式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成员选择高层公寓的面积最少不低于人均30平方米,剩余的高层公寓可置换权益面积还可以在相应地段继续选择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货币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置换。
高层公寓置换产业用房的比例为最高不超过1:2;
高层公寓置换商业用房的比例为最高不超过1:0.6;
高层公寓置换商务楼宇的比例为最高不超过1:1;
集聚建设对象选择货币置换方式的,由政府按高层公寓权益保护价格给予补偿。
2.产业用房不得置换高层公寓,但可按比例置换成商业用房和商务楼宇:
产业用房置换商业用房的比例为最高不超过1:0.3;
产业用房置换商务楼宇的比例为最高不超过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