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11330782355471653W/2018-344046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通知
  •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本级政策)
  • 发文机关:建设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18-01-2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本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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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29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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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快全市危旧房治理改造进度,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义 乌 市 农 业 林 业 局

 

 

                                          义乌 市 规 划 局          义 乌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义乌 市 财 政 局       义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 8 8

 

 

关于进一步加快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的

若 干 意 见

 

为确保在2018年底前完成全部危旧房的治理改造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快治理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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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改造措施

  • D级危旧房治理改造方式以拆除安置为主;C级危旧房治理改造方式原则上以修缮加固为主。列入“三普”名录的危旧房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应坚持按文物原状维修的原则予以修缮和除险加固。镇街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以下治理改造措施:

    1、成片的危旧房,按照所处区域的具体情况,可采用城市有机更新、新社区集聚建设、旧村改造、农村更新改造或异地奔小康等方式,加以改造。

    2、集体土地上零星的危旧房,可由镇街和国土部门确权后,在新社区集聚或异地奔小康等项目中安置一套水平房,也可由镇街统一建设水平套房(高层公寓),每户先安置一套,剩余的权益面积,由镇街负责兑现(水平安置的具体置换比例参照集聚建设等相关文件要求由所在镇街确定,报社区建设办备案)。

    3、国有土地上零星的危旧房,可以货币化安置,也可结合城市有机更新加以改造。

    4、有条件的镇街或村(居),可将公房改造成临时过渡房,用于危旧房户的安置。也可建设不超过二层、占地不超过300平方米的临时过渡安置房(在满足区域整体规划和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的前提下,由镇街自行审批),户型由镇街自行确定,但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临时过渡房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原则上不安排用地指标。

    5、农民建房用地报批中已签订拆迁协议,但仍未拆除的旧房,由镇街负责,村集体统一收回。属危房的,一律拆除;房屋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可用于危房户的安置。

    6、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危旧房,拆除前应对合法土地使用权予以确认,再由镇街出具未安置证明,待条件成熟后再给予安置。

    7、有条件的危旧房,在满足消防的前提下,也可采用原址拆建[不突破原有建筑占地、建筑高度(屋脊、檐口和地坪)、建筑面积等各项指标]的方式消除危险,具体拆建政策由各镇街制订。

    三、配套政策

    1、危房户在房屋拆除或腾空封闭后,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享受床位费的7折安置进义乌市怡乐新村养老服务中心。低保人员按现行的相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

    2、结合《义乌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办法》(义政办发〔201225号)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低保户和低保边缘家庭可享受:

    一是修缮住房的,根据破损程度和实际修缮面积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4万元。

    二是新建、扩建、改建住房的,每平方米补助400元,最高救助不超过4万元

    三是不满足修缮或新建条件的,愿意拆除危房并通过新社区集聚、异地奔小康、镇街统建水平房等方式安置的农村困难家庭,每户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未安置期间可按照配套政策第4条享受租房补助。(助经费由市财政保障,发放工作由各镇街负责,规划局监督。)

    3、合法CD级危房或与危房相连的合法房屋,房屋所有人自愿拆除且放弃宅基地安置的,市财政按建筑占地面积给予房屋所有人每平方米1000元的资金补助,镇街还可结合实际,给予不超过50%的配套补助。连片拆除合法D级危房(包括放弃宅基地安置的C级危房)占地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村级组织,市财政按拆除建筑占地面积予以每平方米200元的资金补助,镇街可结合实际,给予不超过50%的配套补助,用于村内公共设施建设。(以上由市财政保障部分,补助经费的发放工作由农林局负责。)

    4、唯一住房的D级农村危旧房户和涉公共安全的C级危旧房户,合法危旧房拆除后自愿参加新社区集聚建设、异地奔小康、镇街统建水平房等安置的,未安置期间临时在城区和镇区租房居住的,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助,其他区域,每人每年800元。每户每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助上限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5年。(补助经费由市财政保障,补助资金预算由建设局汇总编报,发放工作由各镇街负责。)

    5、唯一住房的D级城镇危旧房户,在搬迁腾空或拆除后且未征收及新购住房前,可视为无房户。收入符合配租条件的可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给予每月每人100元租房补助,每户每月最高不超过300元,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12个月。(补助经费由市财政保障,补助资金预算由建设局汇总编报,发放工作由各镇街负责。)

    6、属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产权国有古建筑的危旧房,其修缮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产权非国有文物保护点和古建筑的危旧房,其修缮资金由市财政、所在镇街和产权人按811的比例共同承担。已列入“三普”名录、尚未公布为文保单位(文保点)的古建筑,其维修资金来源、政策处理、工程建设由各镇街参照《义乌市文物保护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具体组织实施。采取除险加固的简易抢修项目,视维修面积和投资额给予不超过工程审计总造价60%的奖励,但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危旧房改造中涉及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其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需根据文物保护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列入“三普”名录、产权私有或混合所有的古建筑,可以申请宅基地置换或产权捐赠、征购等,落实用地指标,进行异地安置。列入“三普”名录、因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需要迁移保护的古建筑,按文物的保护级别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实施办法依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7]37号)执行。(修缮资金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给予保障,资金发放工作由文广新局负责;异地安置用地指标由国土局保障,规划安置方案由镇、街道和规划局负责制定实施。)

    7D级危旧房中,为全市范围内唯一住所(实际居住人为产权人或实际拥有人)的应当优先列入改造计划。唯一住所的认定工作由镇街负责,国土局配合提供相关不动产的登记信息。

    8、已享受新社区集聚建设、异地奔小康、住房特困户,镇街统建水平房及农村更新改造等相应政策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四、危旧房禁止出租(经营)

    危旧房不得出租、经营。镇街应当牵头会同公安、消防、建设、税务、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安监、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危旧房违规出租行为进行联合执法。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危旧房所有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落实 D级危房“五个一律”措施

    D级危房所在镇街要立即落实“五个一律”措施:即一律依法发布危房公告;一律依法限期腾空(逾期未腾空的由所在镇街强制搬离);一律依法贴封条禁止出入,擅自撕毁封条回迁入住的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拆除。

    六、其他要求

    1、各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中国传统村落、历史文化村落以及省保、国保集中连片的古村落内的危旧房改造,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实施。未编制保护规划的村庄对危旧房整治坚持修缮为主原则,严格控制D类传统建筑连片拆除。确要拆除的,拆除前应当会同文物部门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共同拟定处置方案。

    2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执行危险房屋不得经营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部门抄告的涉及危房范围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不予登记。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也要全力以赴、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工作。

    3、各镇街要围绕2017年完成全部D级危旧房和涉及公共安全C级危旧房的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同时,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把危旧房改造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压实工作责任,打通危旧房治理改造的最后一公里。

    本文件中的危旧房系指依相关规定鉴定确认的CD级具有合法产权的危险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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