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0-19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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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8〕24号)等精神,我局起草了《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修改意见请于2018年10月29日下班前反馈至我局。
联系电话:85435328
传真:85435201
邮箱:2980611410@qq.com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19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8〕24号),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拓展新兴业态就业渠道
(一)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协同。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调控的下限,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大力发展日用消费时尚、食品医药健康、先进装备制造、信息网络经济、旅游文化会展、电商物流金融六大产业,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提高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水平,推进生活性服务业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二)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加大“个转企、小升规”力度,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动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更好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检验检测资源开放共享力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推动其与小微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大力推广实施小微企业服务券和科技创新券,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
(三)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优先发展“互联网+”新业态,推动平台经济、分享经济、体验经济、创意经济发展。调整优化不适应新兴业态发展的制度和政策,为“互联网+”新业态发展提供试错空间,不断扩大新兴业态就业规模。大力推进两化融合、企业上云工程,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养老、家政服务等行业与互联网融合。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各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完善新兴业态用工和社会保险政策。指导新兴业态企业与从业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扶持政策。探索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
二、优化创业生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推进市场主体准入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市场主体准入“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行涉企证照通办,实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及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全面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大力推进“局所一体化”“政银合作”和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五)支持创业平台建设。鼓励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等服务。经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孵化服务的,按每成功孵化1家企业给予1.5万元,每年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积极推进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获评金华市级示范基地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获评省级、国家级示范基地的,再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继续落实支持和促进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将一次性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补贴,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下同)在我市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经认定可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领域创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实行优秀创业项目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省级和国家级创业大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且其项目来我市落地的,按省级和国家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优秀创业项目补贴。
(七)加大金融扶持力度。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提高为50万元,并给予全额贴息;符合条件的我市其他城乡劳动者创办企业,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给予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吸纳1名重点人群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实施办法由人行义乌市支行会同财政局、人力社保局、金融办另行制定。
(八)拓宽创业融资渠道。研究通过采用财政出资、产业基金投入等方式,设立大学生创业引导基金,引导国有、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重点投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处于初创期、具有较强创新性的企业,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支持。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6年 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实施精准帮扶,促进各类群体稳定就业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人每年3600元的就业补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以上两项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加大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农村经营管理、农业技术、农村水利、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服务的力度。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镇(街道)、村(社区)专职从事公共管理、社会服务以及从事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工作的,其收入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由各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加大就业见习实训支持力度,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可到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见习实训基地参加见习实训。见习实训期间,见习实训基地应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实训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开展见习实训的基地,可根据见习实训人数给予每人每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补贴和不超过10元的商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见习实训结束后,基地留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地每人1000元的留用补贴,并可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单位缴纳部分可按实给予补贴。被认定为市级、省级示范型见习实训基地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基地建设补助,并将生活补贴标准分别提高到80%、90%。探索建立政府购买见习实训跟踪服务管理机制。
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2018年起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为孤儿、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提高到3000元。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经失业登记的,可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落实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应征入伍扶持等政策。积极帮助留学人才来义创业就业,允许引进人才先办居住证再创业,并为其提供创业投资、落户、签证、子女入学等便利服务。
(十)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转移劳动人口,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农村劳动人口,可到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人口与本市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镇街用地计划指标倾斜,促进农村劳动人口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就业并依法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就业补贴,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鼓励金融机构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低收入农户创业就业。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培育民宿等新产业,为村民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深入实施“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着力培育生产经营型农民及美丽乡村建设需要的各类人才,提高农民创业就业能力,拓宽农民工就业创业渠道。
落实国家东西部就业扶贫协作部署,引导省内外农村劳动力人口有序流动,将对口支援(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对口劳务协作、劳动力余缺调剂服务等活动,帮助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我市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该市场主体可享受一次性10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十一) 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优化管理服务流程,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至少有 1 人实现稳定就业。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上两项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机制,制定岗位管理办法,探索委托社会力量参与岗位管理。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每月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非全日制的公益性岗位,每月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5%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对因患病、子女入学、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每年不超过2000元的生活补贴。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十二) 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制度,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放宽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残疾人的专业要求,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国有全资和控股企业要设定和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建设和完善残疾人电商孵化基地的综合功能,大力推进残疾人从事电子商务就业创业。落实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加快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办工疗车间,工疗庇护机构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
(十三) 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积极开展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
四、健全服务体系,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十四)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加快高校示范性创业学院建设,形成一批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养,依托互联网,搭建政府、企业、学校合作平台,形成政府、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学校等多方联动的“线上+线下”就业实践服务体系,强化校企合作力度,认定一批校企合作就业实践基地,对在校企合作中成效明显的企业经考核可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补助。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积极发展技工教育。在相关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十五)强化职业培训力度。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培育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强化高技能人才激励,健全多元化人才评价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积极组织各类群体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加强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培训,积极推进创业培训。本市户籍劳动者和在我市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外地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年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和首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最高标准为高级技师2500元、技师2000元、高级工1500元、中级工1100元、初级工1000元、专项合格证书600元;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承担政府购买成果的培训,及开展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取得证书人数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培训的,按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在义高校大学生、我市户籍劳动者和在我市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外地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和平台开发数字培训课程,开展“互联网+”创业培训,培训补贴提高为每人1300元。对参加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最高每人每年1万元的补贴。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企业职工,2017年1月1日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参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执行,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十六)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进服务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落实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要求,健全服务制度和规范,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统一业务办理事项的名称、依据、材料、流程、表单。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向基层延伸,优化镇(街道)和村(社区)便民服务平台的窗口和人员配置,加大服务人员培训力度,确保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到位。对村(社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窗口),根据其服务成效给予一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鼓励社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新就业形态培育、就业创业调查统计、绩效评估、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支持企业开展用工监测,对及时、准确上报企业用工和失业动态监测的企业,给予企业检测员不超过200元/月的工作补贴。深化就业协作活动,用人单位参加市统一组织外出人力资源协作、招聘等活动的,给予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建立“互联网 +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推进就业创业证电子化,逐步实现与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
(十七)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改革,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介绍服务,消除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方面的歧视,促进公平就业。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出台人力资源市场各类标准,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推动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
五、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十八)强化政府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就业资金投入,确保就业创业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开展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建设活动,认定一批高质量就业社区(村),验收通过的村(社区)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十九)狠抓政策落实。强化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和督查问责,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二十)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建设人力社保基础信息库、岗位信息库和企业用工信息库,推动发改、经信、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农业、商务、市场监管、税务、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完善就业创业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适应新形势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充分运用大数据,定期开展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开展失业预警工作,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
(二十一) 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广泛举办各类创业大赛、就业创业成果展示等活动,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热情。大力培育创业文化,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全日制职校、技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孤儿及烈士子女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本市户籍的人员。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办理登记认定的下列人员: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无地人员中“4050”(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人员;零就业 家庭人员,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人员;正在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人员;复转军人和被征地农民中生活困难的“4050”人员等。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类政策补助,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原《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更高质量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义政发〔2015〕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