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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通知
关于转发《金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义政办发〔2018〕150号
2018-10-3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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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金政发〔2018〕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机制。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市建设局牵头负责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其它各责任部门对每一阶段涉及事项做好相关审批办理工作。牵头部门要按照限定时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本阶段所有事项的审批办理。
二、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结合系统优化“无差别全科受理”和部门联动机制。各部门要继续优化、完善各项改革措施以及相关配套制度、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强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专项督查考核,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部门,启动追责机制,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市建设局负责做好与金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上线运行工作,组织开展系统操作培训工作。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金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鼓励改革创新,按程序依法依规推进,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
(二)改革内容。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工作目标。以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为主要对象,围绕各个审批阶段大力整合审批办理环节,促进多部门、全过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理流程协调统一和深度融合。到2018年底,市本级基本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到2019年6月底,全市基本建成统一的工程建设审批体系和管理系统。
二、优化审批流程
(四)优化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国土、消防、人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五)优化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理流程。加强各类空间规划的协调衔接,推动“多规合一”,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推广“标准地”改革经验,建立健全出让用地建设条件一次性集成公布、企业按条件建设、各部门对照条件依职能监管的工作机制。用地建设条件应包括规划条件和人防、消防、绿色建筑等指标要求。节能评估、地质灾害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等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实行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书联动办理。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时办理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出让合同即时办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即时办理。
(六)优化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流程。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外的一般性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和小型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按照建设条件进行承诺,不再单独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对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外但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立由规划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审机制,联审通过后经依法公示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范围和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以外但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由市政府公布。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时序,简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程序。
(七)优化施工许可阶段办理流程。按照“统一标准、集中服务、结果互认、依法监管”的思路,全面推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图审机构对建设、人防、气象和消防等部门的技术指标进行在线联审,分专业分阶段出具审查报告,各部门依据专业审查报告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建设单位凭相关部门的许可决定、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委托监理的工程)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的承诺等资料,即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项目赋码备案可以作为选择图审机构的依据,图审机构提前介入服务。根据业务需要增加图审机构的,按照公平公开竞争原则引进市外图审机构,提升图审效率和质量。
(八)优化竣工验收阶段办理流程。全面推进“测验合一”改革,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以测带核、核审分离,多验整合、依法监管”的思路,积极培育竣工综合测绘机构,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并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联合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比对,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及图件,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国土、建设、规划、人防、气象、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可依据竣工综合测绘报告、专业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材料,直接办理相关手续。整合各类专项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环节,实行竣工验收备案一次办理。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竣工验收备案即时办理。
(九)科学分类管理。按照投资主体、类别和规模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不含小型工程项目)、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不含小型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五类(小型工程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各阶段特点制定相应审批流程,明确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审批要件和审批时限,实施分类管理。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四个审批阶段;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和列入核准目录的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审批流程原则上按后三个阶段整合办理环节,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建设许可整合为一个审批阶段办理;企业投资核准目录以外的工业类项目原则上按后两个阶段为主整合办理环节。对标准地出让工业项目、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和带设计方案出让的其他工程项目进一步合并精简办理事项,缩短办理时间。
(十)细化分类指导。对技术审核类许可,重点是推动技术审核的专业化,利用专业机构实现“多审合一”;对容量管控类许可,重点是转变审查方式,突出指标控制,以事前定指标、事后强监管的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对其他类许可,重点是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推动办理结果数据共享和达到条件后的在线即时办理。
(十一)大力推广并联审批。制定并联审批管理制度,明确并联审批工作规程,严格落实牵头部门责任,建立并联审批协调机制。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机制。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施工许可阶段由市建设局牵头负责,竣工验收阶段由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等责任部门对每一阶段涉及事项做好相关审批办理工作。牵头部门要按照限定时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本阶段所有事项的审批办理。
三、精简审批环节
(十二)减少、合并审批事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实行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取消工业项目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气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招投标环节可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和资金证明。取消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招投标备案。取消施工许可条件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条件。调整单独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不具有联动控制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建筑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后进行局部内装修,且装修时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取消单独办理的房屋建筑工程附属的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十三)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进一步下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除重大项目、法定设区市审批事项,需市级部门统筹协调事项、区级未设置机构的事项外,按照属地化原则依法下放审批权限。承接下放审批事项的下级机关要加强人员力量配备,保障审批高效运行。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指导下级机关做好下放事项承接工作,提高审批效能。
(十四)转变管理方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分阶段分业务建立子系统。通过子系统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部门在规定时间出具意见,有关部门不再单独组织审查。
在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特定区域,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指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等区域评价改革。同时根据需要对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环境影响、节能、地震安全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防洪影响、水土保持等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通过“事先作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在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实行“标准地+承诺制+代办制”的改革。
(十五)调整审批时序。根据取消及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要求,不再把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节能评价、水土保持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估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施工图审查不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前置条件,可以并联进行。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监管,并将办理时间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十六)推行告知承诺制。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制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要求及监管措施。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有关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
(十七)简化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审批。分别工程建设项目特性、规模大小、工程内容,梳理并明确可以不办理的审批事项清单,探索取消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的强制监理要求,允许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或委托全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他管理模式;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用电、用水的办理手续等。
四、完善审批体系
(十八)“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借鉴先进地区“多规合一”经验,以协调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空间布局为重点,建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和协调机制,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在“一张蓝图”中明确管控边界。利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强化项目前期策划,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建立多部门建设条件集成机制,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十九)“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在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依托政务服务网和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的统一赋码,整合施工图联审系统、“测验合一”办理系统等相关业务办理系统,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管理系统。实行建设用地红线图、工程设计方案图、施工图和竣工测绘图以及建设全过程监管影像等资料一网归集、传输和存储,并基于“一项一码”与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互联互通、融合应用,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建设既要满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在线办理信息共享的需要,也要充分考虑工程全寿命期质量安全管理对工程信息采集的需要。
(二十)“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整合各部门涉及工程建设审批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积极推广“无差别全科受理”,实行“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别审核”的联动机制,提高现场办理能力。
(二十一)“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每一阶段的牵头部门要在全省审批事项“八统一”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事项、环节、材料只减不增的原则,进一步梳理各个阶段的审批审查事项范围和联合办理流程,分阶段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申报表格和申报材料模板,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并落实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业务办理流程。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二十二)“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同步推进改革涉及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
五、强化监管服务
(二十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探索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特别是对于通过承诺或其他形式转为强化后续监管的事项,要建立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切实落实责任。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等不良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全面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和未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对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的主体,记入信用档案,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性措施。
(二十五)推进中介服务提速增效。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公用服务纳入审批流程管理。加强服务监管,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健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体系,建成统分结合的网上中介超市。加快培育具有多种资质的综合性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联合体,构建开放、高效、有序的中介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
(二十六)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代办制度。建立专业、专职、高效的政府代办队伍,全面推广代办制度。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由市发改委牵头服务,涉及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的由代办中心代跑。建立环评、能评、水保等审批中间环节由职能部门代办制度。
六、统筹组织实施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消防支队等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从严从实抓好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十八)强化督查考核。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依托“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专项督查考核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部门,启动追责机制。建立相应的考核督查机制,强化制度刚性,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九)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金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执行内容 | 实施机关 | 设置依据 |
一 | 开工前阶段 | |||
1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基本建设) | 发改部门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技术改造) | 经信部门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 ||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基本建设) | 发改部门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技术改造) | 经信部门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4.《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 ||
2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基本建设) | 发改部门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 | 经信部门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浙政发〔2017〕16号) 4.《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基本建设) | 发改部门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 | 经信部门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浙政发〔2017〕16号) 4.《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 ||
3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发改部门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4 |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 规划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
5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 | 规划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
6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国土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
7 | 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 | 国土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5.《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9号) | |
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环保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4.《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
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环保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
9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 | 水利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表) | 水利部门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登记表) | 水利部门 | |||
10 | 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 | 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 | 水利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5.《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
占用水域审批 | ||||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
11 | 取水许可 | 水利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3.《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
12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水利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24号) | |
13 | 节能审查 |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经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 | 建设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 ||
14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 | 维稳部门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 | |
15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安全部门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浙江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 | |
16 | 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 国土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8号) 3.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
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 国土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 ||
17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发改部门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18 | 备案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认定 | 发改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19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建设部门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
20 | 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规划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
21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规划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
22 | 使用林地许可 | 占用林地许可 | 林业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
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 林业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 ||
23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
24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安监部门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25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 文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26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规划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27 | 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发改部门 |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28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规划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审批 | 规划部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规划部门 | |||
28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规划部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29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 水利部门 | 1.《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 | |
30 | 林木采伐许可 | 林业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国务院 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浙江省森林和理条例》 4.《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 |
31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建设部门 | 1.《城市供水条例》 2.《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 |
32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行政执法部门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建设部门 | |||
32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33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建设部门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34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建设部门 | 1.《城市绿化条例》 2.《浙江省绿化管理办法》 |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建设部门 | 1.《城市绿化条例》 2.《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3.《浙江省绿化管理办法》 | ||
35 | 施工图审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消防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浙江省消防条例》 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6号) 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落实施工图联合审查实行消防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17〕56号)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 消防部门 | |||
35 | 施工图审查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气象部门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36 | 建设工程人防审核手续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核实 | 人防部门 |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2.《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保留项目第34项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大型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 审批(5万平方米以下)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37 | 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确定 | 人防部门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38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 建设部门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完善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
39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建设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建设部门 | 1.《房屋建筑和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2.《房屋建筑和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4.《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人防部门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 ||
二 | 竣工验收阶段 | |||
40 |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部门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 |
41 | 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42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备案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43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
44 | 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 |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 ||
45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规划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
46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消防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消防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47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气象部门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
48 |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 发改部门 |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
49 |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 档案部门 |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 |
50 | 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人防部门 |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2.《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 |
51 | 建设用地复核验收 | 国土部门 | 1.《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3号) |
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任务分解表
工作任务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完成时间 |
一、优化审批流程 | |||
1.推广“标准地”改革经验,建立健全出让用地建设条件一次性集成公布、企业按条件建设、各部门对照条件依职能监管的工作机制。 | 市发改委 | 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 | 2018年10月 |
2.实行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书联动办理。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 2018年9月 |
3.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时办理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出让合同即时办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即时办理。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 2018年9月 |
4.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外,一般性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和小型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按照建设条件进行承诺,不再单独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对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外但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立由规划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审机制,联审通过后经依法公示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等部门 | 2018年10月 |
5.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范围和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以外但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由市政府公布。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18年9月 |
6.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时序,简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程序。 | 市建设局 | 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 | 2018年9月 |
7.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图审机构对市建设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和市气象局等部门的技术指标进行在线联审,分专业分阶段出具审查报告,各部门依据专业审查报告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市建设局 | 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 | 2018年9月 |
8.建设单位凭相关部门的许可决定、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委托监理的工程)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的承诺等资料,即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市建设局 | 市建设局、市人防办 | 2018年9月 |
9.项目赋码备案可以作为选择图审机构的依据,图审机构提前介入服务。 | 市建设局 | 市建设局 | 2018年9月 |
10.根据业务需要增加图审机构的,通过竞争公平公开原则引进市外图审机构,提升图审效率和质量。 | 市建设局 | 市建设局 | 2018年9月 |
11.全面推进“测验合一”改革,积极培育竣工综合测绘机构,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等部门 | 2018年9月 |
12.建设单位委托一家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并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联合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比对,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及图件,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可依据竣工综合测绘报告、专业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材料,直接办理相关手续。整合各类专项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环节,实行竣工验收备案一次办理。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竣工验收备案即时办理。 | 市建设局 | 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防办等部门 | 2018年9月 |
13.大力推广并联审批,制定并联审批管理机制,明确并联审批工作规程,严格落实牵头部门责任,建立并联审批协调机制。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机制。 | 市建设局 | 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等部门 | 2018年9月 |
二、精简审批环节 | |||
14.全面梳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实行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管理。 | 市建设局 | 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等部门 | 2018年9月 |
15.取消工业项目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 | 市建设局 | 市建设局 | 2018年9月 |
16.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气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 市建设局 | 市建设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 | 2018年9月 |
17.取消施工合同备案事项、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招投标环节可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和资金证明。取消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招投标备案。取消施工许可条件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条件。调整单独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 | 市建设局 | 市建设局、市人防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 | 2018年9月 |
18.不具有联动控制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建筑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后进行局部内装修,且装修时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 市消防支队 | 市消防支队 | 2018年9月 |
19.取消单独办理的房屋建筑工程附属的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 | 市建设局 | 市建设局 | 2018年9月 |
20.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 市建设局 | 市建设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 2018年9月 |
21.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及属地化原则,进一步下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理清市区审批权限,提请市政府决策,有关部门要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指导下级机关做好下放事项的承接工作,提高审批效能。 | 市行政服务中心 |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文物局、市法制办、市气象局等部门 | 2018年9月 |
22.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列出相关事项目录,明确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的管理方式及相关要求。 | 市行政服务中心 |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文物局、市法制办、市气象局等部门 | 2018年9月 |
23.在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特定区域,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指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等区域评价改革。同时根据需要对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环境影响、节能、地震安全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防洪影响、水土保持等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制度。 | 市发改委 |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文物局、市气象局等部门 | 2018年9月 |
24.积极开展地震安全性区域评价,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 | 市科技局 | 市科技局 | 2018年12月 |
25.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节能评价、水土保持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估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 市建设局 | 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部门 | 2018年9月 |
26.将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 2018年9月 |
27.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监管,并将办理时间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 市建设局 | 市建设局,供电、通信等部门 | 2018年10月 |
28.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制定工程建设告知承诺制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要求及监管措施。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有关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 市建设局 | 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消防等部门 | 2018年9月 |
29.在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18年9月 |
30.分别按工程建设项目特性、规模大小、工程内容,梳理并明确可以不办理的审批事项清单,探索取消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的强制监理要求,允许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或委托全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他管理模式;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用电、用水的办理手续等。 | 市建设局 | 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 | 2018年10月 |
三、完善审批体系 | |||
31. 借鉴先进地区“多规合一”经验,建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和协调机制,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在“一张蓝图”中明确管控边界。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 | 2018年10月 |
32.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基本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建立多部门建设条件集成机制,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 | 2018年10月 |
33.利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强化项目前期策划,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 | 2018年10月 |
34.在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依托政务服务网和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的统一赋码,整合施工图联审系统、“测验合一”办理系统等相关业务办理系统,形成工程项目全流程审批管理系统,并基与“一项一码”与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互联互通、融合应用,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 | 市建设局 | 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电子政务中心等部门 | 2018年10月 |
35.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整合各部门涉及工程建设审批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积极推广“无差别全科受理”,实行“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别审核”的联动机制。 | 市行政服务中心 |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等部门 | 2018年9月 |
36.每一阶段的牵头部门,在审批事项“八统一”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事项、环节、材料实现只减不增的原则,进一步梳理各个阶段的审批审查事项范围和联合办理流程,分阶段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申报表格和申报材料模板,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落实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业务办理流程。 |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第一阶段)、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二阶段)、 市建设局(第三、四阶段) | 市发改委、市编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 | 2018年9月 |
37.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 | 市建设局 | 市建设局、市督考办、市编办等部门 | 2018年10月 |
38.推进改革涉及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 市法制办 | 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文物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 | 2018年10月 |
四、强化监管服务 | |||
39.积极探索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特别是对于通过承诺或其他形式转为强化后续监管的事项,要建立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切实落实责任。 | 市建设局 | 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文物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 | 2018年9月 |
40.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 市编委办(市跑改办) | 市编办、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文物局、市气象局、市科技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等部门 | 2018年9月 |
41.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以及对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 市建设局 | 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 2018年10月 |
42.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健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体系,建成统分结合的网上中介超市。强化对中介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 市行政服务中心 |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 | 2018年9月 |
43.制定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市政公用服务监管,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 | 市行政服务中心 |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建设局,电力、通信等部门 | 2018年9月 |
44.建立专业、专职、高效的政府代办队伍,全面推广代办制度。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由市发改委牵头服务,经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由代办中心代办。建立环评、能评、水保等审批中间环节由职能部门代办制度。 | 市建设局 | 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 | 2018年9月 |
五、统筹组织实施 | |||
45.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工作,加强经费和人员等方面的保障。 | 市建设局 | 市建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等部门 | 试点全过程 |
46.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依托“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专项督查考核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部门,要启动追责机制。 | 市编办 | 市编办、市督考办、市建设局等部门 | 2018年9月 |
47.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 | 市委宣传部 | 市委宣传部、市建设局 | 试点全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