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11330782745817525W/2018-353429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通知
  • 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 发文机关:行政服务中心
  • 发文字号:义行服管〔2018〕23号
  • 成文日期:2018-10-3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10-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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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义行服管〔2018〕23号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法律法规和《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通知》(义政办发〔2018〕7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规模和标准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2.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不属于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1.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 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 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四)本意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五)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六)各镇(街道)、行业监管部门不得另行制定本镇(街道)、行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下放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权限

(八)以下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因情况特殊、时间紧急等,经镇、街道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直接发包等非公开方式招标,或在年度招选的入围企业名录中选择: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下;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九)对于本意见第八条所规定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直接发包、在年度招选的入围企业名录中选择”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 必须兼顾提高工作效率与预防腐败相结合的原则;

2. 必须符合情况特殊、时间紧急等前提要件;

3. 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4. 优先采用在年度招标的入围企业名录中选择方式;

5. 若年度招标的入围企业名录中无相应企业的,一般情况下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6. 直接发包方式应严格限定,除非有特殊情形,一般情况下不建议采用。

三、深化评定分离办法改革

(十)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下列项目和佛堂镇实施的下列项目应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十一)鼓励本意见第十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涉及城市创建、城市形象的项目(如外立面改造、园林绿化、交通设施、标志标线等)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

(十二)招标人在实施评定分离办法前,应建立健全评定分离管理制度,完成定标人员库和内部监督机制建设。

(十三)集中建设项目的使用单位也可参与定标工作,若项目使用单位参加定标工作的,应在项目招标前与集中建设单位完成定标方案制定。

(十四)招标人向定标委员会反馈的信息或提供的材料中,不得含有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

(十五)招标人在定标时要综合考虑中标候选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管理团队情况。

(十六)现场评分法项目在定标时,按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原则,招标人应主要考虑企业是否具有承接业务的能力,对于资质、税收等要素可不予考虑。

(十七)项目完成评标后(现场评分法项目完成开标后)立即进行定标工作的,招标人应在定标结果公示阶段将项目评标、中标候选人推荐等信息按规定进行公示。

(十八)在随机抽取定标人员时,招标人可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定标人员抽取系统抽取,定标人员录入和抽取由招标人自行负责。

(十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信息共享平台,招标人可自行录入企业项目履约情况,共享信息在定标时定标人员可查询参考。

四、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投标人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按《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16〕107号)规定的E类进行处理。

(二十一)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