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8-255042

  •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其他

  • 文件名称:

    《义乌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8-11-2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2018-11-27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建立健全我市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金华市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当前消防工作的需要,经前期调研、讨论和咨询,我支队牵头草拟了《义乌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以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为蓝本,结合我市实际,经反复研究修改后形成。《实施意见》共包括不断强化政府对消防工作的统一领导、严格落实政府工作部门依法监管职责、科学规范社会单位的主体消防安全责任、强力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等四个大点内容。

  第一大点为不断强化政府对消防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对各镇(街道)消防工作职责和政府负责人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二大点为严格落实政府工作部门依法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既规定了政府工作部门共性的消防安全职责,又分别规定了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的具体消防安全职责,明确要求各政府工作部门结合各自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三大点为科学规范社会单位的主体消防安全责任。根据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强调社会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除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外,还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多产权、多业主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等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大点为强力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从建立常态化消防工作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前移责任追究关口、加大火灾事故追究力度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实现了考核及结果运用、事前问责和事后追责的统一。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倒逼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促使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责任人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责任主体意识,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义乌市消防支队

  2018年11月26日